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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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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1996印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6〕26号)实施以来,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各级行在实践中也总结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管理,现对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原《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关于“库贷挂钩”管理的适用范围。
  
  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适用于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承借承还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的粮棉油政策性企业。
  
  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贷款、棉花收购贷款;粮油调销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国家棉花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
  
  二、关于视同库存值中合理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占用的确定。
  
  合理货币资金占用,包括开户银行核定的企业限额内的现金库存;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的政策性存款专户中的存款余额;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正常的其他货币资金。
  
  承贷企业拨付给所属单位用于粮棉油收购的正常业务周转金也属于视同库存值的范围。
  
  粮棉油企业的结算资金,指企业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产生的,在正常结算期内的预付预收账款轧差后的净额,应收应付账款轧差后的净额和应收应付票据轧差后的净额。
  
  三、关于“库贷挂钩”管理目标。
  
  粮棉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各级行要根据清理信贷资产的结果,认真核实1996年底粮棉油库存值及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比例基数,确定“库贷挂钩”差额及具体去向,制订分年清收计划。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到2000年的总体管理目标及分年度的具体实施目标。2000年末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比例要达到85%,其中粮棉油直接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达到75%。
  
  四、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一)对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开设的政策性存款专户上的存款余额,各级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定淡、旺季存款限额。对超过核定限额的存款,开户行要及时收回贷款。
  
  (二)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超过银行核定比例的部分,限期压回。否则,开户银行按挤占挪用贷款的计息规定计收利息。
  
  (三)企业结算资金超过正常结算期的部分,限期收回。否则,开户银行按逾期贷款计息规定计收利息。
  
  (四)企业自补挂账、其他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按规定未收回数额,实行限期一个月归还银行贷款,否则,开户行按挤占挪用贷款计息规定计收利息。
  
  (五)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92号)规定,粮棉油企业附营业务占用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属于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范围。因此,在国务院、人民银行对附营业务贷款管理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不转入“其他贷款”科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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