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到县(市)一级,相当数量的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分布在乡、镇及城市郊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强化对县(市)及以下(含城市郊区、下同)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金融服务与监督职能,特就工商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贷款方式 为适应粮油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各县(市)行根据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特点,可选用以下三种贷款方式。 第一种贷款方式。县(市)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县(市)支行借款还款(包括政策性贷款和附营业务贷款), 统一办理结算业务。公司内部实行上贷下划,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管理。这种贷款方式,有利于对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集中监督与管理,便于银行“库贷挂钩”的考核,但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的全部业务经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基层库、站、厂等均为公司的报帐单位。 2.公司内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要做到:资金(包括贷款)分开、帐务分开、人员分开和经营场地(仓库)分开。 第二种贷款方式。县(市)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等的政策性业务的附营业务分别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分别进行管理。其政策性业务由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县(市)支行申请办理,并采取委托代理的形式划拨到基层库、站、厂等企业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其附营业务所需资金由有关的商业银行或农发行分别解决。这种贷款方式,有利于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但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必须承担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等政策性业务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公司与基层库、站、厂等企业为粮棉油政策性业务的委托和代理关系; 2.公司和基层库、站、厂等企业开展附营业务所需资金要分别向有关的商业银行或县(市)农发行单独申请解决。 第三种贷款方式。基层粮棉油企业(包括基层库、站、厂和各级经销公司等)分别在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收户,直接承贷承还,办理结算。这种贷款方式便于银行直接进行信贷管理,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采取这种贷款方式,企业要具备独立到县(市)农发行取、送款和办理结算的条件。 各县(市)支行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加强管理、便于操作的原则,选择具体贷款方式。原则上对粮油政策性企业的收购、储备和调销业务实行第一种或第二种贷款方式;对县(市)棉麻公司采取第二种贷款方式;对加工、技改、基础设施和附营业务采取条三种贷款方式,并实行担保抵押;对松散型的企业联合体、集团公司(含股份制企业)和对成员单位没有经营管理职能、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粮食内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等不能实行第一种和第二种贷款方式。 二、帐户管理 各级行必须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开户的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帐户管理。 (一)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及主管部门,无论实行哪种贷款方式,只能在县(市)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未经批准不许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或保留存款帐户,如发现企业有多头开户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县(市)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经农发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按规定用途办理日常销售现金存款、零星小额现金及费用支出或收购旺季的现金供应,但不能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县(市)农发行要按季核定该帐户存款限额,超限额部分应及时上划在县(市)农发行的基本帐户。 (三)根据贷款对象、种类和贷款占用形态设置正常贷款帐户和非正常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帐户。总的原则是政策性贷款和附营业务贷款帐户要分开设置,分别管理。对企业发生的有问题贷款,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等非正常贷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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