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储存羊毛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烟叶和储存羊毛等粮、棉储备以外的其他专项储备(存)贷款[以下简称其他储备(存)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肉、糖、烟叶、羊毛等农副产品的管理政策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其他储备(存)商品贷款管理任务的行(以下简称“承贷行”)和承担其他储备(存)商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是指国家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 第四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其他储备(存)商品的管理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要求,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 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存)商品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农发行信贷管理的要求。 (二)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承储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国家指定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贷款的发放要有相应的物资做保证,并落实利息补贴来源,实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储贷销还、封闭运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发放对象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国家委托管理储备(存)商品的有关部门指定的承储企业。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储备(存)贷款,除应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自主经营店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收购(储备)资金存款账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和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存)计划;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储备(存)商品,将储备(存)商品与企业自行经营的同类商品严格分开; (六)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七)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储备(存)商品进出日、收储、出库、轮库、移库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 其他储备(存)贷款期限原则上按计划储备(存)期限或保质期限确定。 (一)储备肉贷款期限:储备冻肉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活体储备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 (二)储备糖贷款期限;储备白砂糖贷款期限一般为2~3年;储备原糖贷款期限一般为5~8年。 (三)储备烟叶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 (四)储存羊毛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 第十条 储备(存)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 (一)贷款到期,但国家仍未批准动用储备(存)商品的; (二)贷款到期,国家已批准动用储备(存)商品,但因市场原因未能及时实现出库销售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贷款到期,商品已销售,但货款尚未回笼,且仍在合理结算期(国内销售为3个月,出口销售为6个月)内的。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备向贷款只可展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储备糖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1年; (三)储备烟叶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6个月; (四)羊毛储存贷款只可展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承贷行收到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开户行未批准展期的,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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