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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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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的基本职能,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的政策要求,建立起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棉花贷款管理体制,努力保证资金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支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棉花贷款是指对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的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具体包括中央棉花储备贷款、地方棉花储备贷款、棉花收购贷款、棉花调销贷款等。
  
  第四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棉花贷款管理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的规定。棉花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储备、调销、棉副产品以及收购直接费用的资金需要。
  
  (二)棉花贷款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作保证,“收购多少棉花,发放多少贷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行钱物结合,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三)棉花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棉花贷款所形成的棉花及棉副产品严禁赊销或在没有补贴来源的情况下违规降价销售。坚决禁止挤占挪用棉花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棉花贷款的对象是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储备、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贷款,除应当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经营体制上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立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财政棉花补贴存款等专用存款账户。
  
  (三)实现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务与多种经营分开。
  
  (四)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棉花初加工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棉贷款,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省级储备棉计划(含储备棉移库、轮库计划)。
  
  (二)承担储备棉任务的企业,必须坚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将储备棉与企业自行经营的棉花严格分开。
  
  (三)落实财政应拨补的储备费用和利息的资金来源,并通过农发行系统直接拨付。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八条 棉花贷款种类分为棉花收购贷款、中央储备棉贷款、地方储备棉贷款和棉花调销贷款。
  
  第九条 棉花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收购籽(皮)棉价款、棉副产品价款和收购直接费用。棉花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正常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十条 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棉花储备(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等)合理资金需要。储备棉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计划储备期限确定,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棉花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棉花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商品价款和调入直接费用。棉花调销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调销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 棉花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对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确因贷款所形成的库存棉花仍未销售、或者已经销售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仍未回笼的,可以办理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开户银行未批准展期的,从贷款到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十三条 棉花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执行。棉花贷款的利息计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豁免棉花贷款,无权决定棉花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十五条 棉花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市场放开,逐步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六条 棉花贷款的发放。借款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棉花收购、储备和调销业务,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要向开户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开户行要组织信贷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信贷部门要对调查情况和意见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一)棉花收购开始前,开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按1至3天收购量核定铺底资金。收购开始后,开户银行要定期核打借款人的收购凭证(码单),据实发放贷款。收购结束后,要全额收回借款人尚未用完的棉花收购资金。
  
  (二)借款人申请棉花储备贷款要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规定的价格和费用合理发放贷款;借款人申请调销贷款要根据购销合同据实发放贷款。
  
  (三)严格掌握收购费用贷款。棉花收购直接费用贷款只能用于解决棉花收购过程中直接费用的需要。开户银行必须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掌握,逐笔审查借款人直接费用开支情况,核实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棉花贷款的收回。各级行必须坚持“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和及时还欠”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销售货款的分配顺序。
  
  1.从调销货款中按规定预提税款(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除外);
  
  2.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
  
  3.收回应分摊的各项贷款的利息;
  
  4.对于企业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
  
  5.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用于企业的合理费用支出。
  
  (二)及时分解和处理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借款人销售货款归行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分解。信贷部门根据台账监测情况或总行有关规定认真计算应收的贷款本息,填具应收回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和企业财务资金的通知单并送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核对后办理相关的会计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行要加强棉花贷款监督检查,按照棉花信贷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棉花信贷资产风险。
  
  第二十条 收购环节监督检查
  
  (一)通过核打借款人棉花收购凭证,检查收购资金存款、辅助存款账户以及库存现金,查清收购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防止借款人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二)逐笔检查借款人棉花收购直接费用开支,防止超范围、超限额开支费用。
  
  (三)核查借款人棉花收购凭证与入库凭证,保证收购的棉花完整入库。
  
  (四)检查借款人收购棉花时对棉农的结算方式,保证“户交户结”政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借款人棉花库存实物总量、结构和等级,核对库存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检查借款人棉花入库凭证和库存账,保证账证相符;
  
  (三)检查棉花库存台账和借款人棉花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检查库存棉花质量,保证安全储棉。
  
  第二十二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棉花销售报告制度情况,检查棉花销售合同和出库凭证,防止虚假销售;检查棉花销售价格,核对成本,防止违规降价销售。
  
  (二)监督检查棉花销售结算方式,做到钱货两清。
  
  (三)监督检查棉花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情况,防止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回笼资金。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结算资金占用情况,逐笔查明超合理结算期应收账款的成因,督促借款人逐笔收回。
  
  第六章 贷款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以《棉花贷款管理监测台账》和《棉花贷款管理月报表》(以下简称台账、月报表)为主体的台账、报表的填制与分析,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贷款管理情况的分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台账的填制和分析
  
  (一)台账是反映借款人购、销、调、存等环节物资和资金活动的基础贷款管理资料。台账的内容由总行制定,各分支行在不减少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可依据本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台账按每户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建立,由基层管户信贷员负责登记。管户信贷员要随时掌握借款人物资和资金的运动情况,严格按照台账填制的要求,认真、及时地逐笔序时登记。
  
  (三)台账主要登记与棉花贷款变化有直接关系的棉花购销调存等环节物资和资金的变化情况。为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层管户信贷员必须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每月将台账与企业财务和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本行会计账表进行核对。
  
  (四)台账是填报月报表的基础,各基层行必须根据台账汇总并据实填报月报表,严禁弄虚作假。
  
  (五)建立、完善、登记好台账是搞好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行长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台账内容准确性的审核。台账的登记是基层信贷员贷款管理水平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月报表的填制和分析
  
  (一)月报表是全面反映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情况的综合性报表,其数据来源于台账。月报表的填制要求及时、准确、全面。表内各项目之间对应关系必须核对一致。
  
  (二)月报表由专人负责统计,信贷科长(处长)把关,行长(分管行长)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上级行。
  
  (三)要建立月报分析制度,按月对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研究制订改进措施。各级行还要对月报反映的情况进行典型调查,研究提高贷款管理质量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资料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各分行都要建立完备的贷款管理档案资料。除上级行下发的各类贷款管理文件、报表、企业台账要归档管理外,还应做好开户企业、主管部门的背景材料以及与其相关的宏观政策、行业生产、发展状况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材料要专人保管,资料齐全,科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管理情况的分析和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要认真建立封闭运行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对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等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制定改进的措施办法。每次例会,要有记录,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二)各级行要对辖区内棉花收储企业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状况,真实客观地定期进行通报,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三)基层行对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应及时、准确地请示和报告上级行。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工作请示应及时研究并给予准确答复。
  
  第七章 贷款管理的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委托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被授权者对行长负责。信贷员和信贷管理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基层信贷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要求,负责借款人棉花收购资金需求预测与算账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购贷款发放的调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借款人开户情况和库存棉花的储存、移库、调销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信贷制裁意见。
  
  (三)负责借款人棉花销售报告的审查。对借款人拟销售棉花的数量、单价、等级等内容进行认真检查,计算确定棉花销售保本价格,并在棉花销售报告单上明确签署能否销售的具体意见,严把棉花销售审查关,防止棉花亏本降价销售。
  
  (四)监督借款人棉花销售货款按照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银企配合,认真做好调销回笼货款的收贷收息工作,对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的企业财务费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棉花财政性补贴的拨补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对已到位的棉花财政性补贴要按规定及时分解,并相应做好收贷收息工作。
  
  (六)负责开户企业信贷管理台账和有关报表的登记、填报和分析工作。
  
  第三十条 信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体信贷人员,围绕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这个核心,认真执行棉花信贷管理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全面完成封闭运行管理任务。
  
  (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新途径和新方法。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与本行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
  (四)加强信贷队伍建设,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帮助信贷人员,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
  
  (五)及时总结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领导和上级行反馈信息。
  
  (六)加强对信贷工作的检查,特别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台账、月报表的登记汇总和分析情况,信贷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补贴到位后的收贷收息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考核
  
  (一)棉花贷款管理的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定期考核、按季公布、利益挂钩”的考核办法。
  
  (二)棉花贷款管理定量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
  
  新收购(含调入)棉花价值与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比率;
  
  销售货款回笼率;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
  
  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
  
  贷款利息收回率;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下降率;
  
  信贷资金运用率。
  
  第三十二条 棉花贷款管理定量考核主要指标的确定及计算方法,按照《关于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9]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信贷纪律,对信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四条 对借款人存在的下列情况之一,经开户银行明确要求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不提供贷款。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棉花收购、调销、储备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
  
  (二)企业产权变更,未及时妥善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
  
  (三)开户行已实行停贷措施,借款人未彻底纠正、挽回贷款损失。
  
  (四)从事棉花购销储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对棉花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挤占挪用的可能性,应及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纠正。
  
  (一)不实行“户交户结”规定,不及时向农民支付售棉款。
  
  (二)不按规定使用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辅助存款账户。
  
  (三)未将付款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交开户银行保管。
  
  第三十六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棉花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应及时加收利息。
  
  (一)贷款到期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造成逾期贷款;
  
  (二)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银行不同意展期而逾期的;
  
  (三)借款人违反规定,发生挤占挪用贷款。
  
  第三十七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贷款被挤占挪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请其予以纠正;同时报告上级行。经上级行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正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停贷制裁:
  
  (一)虚报收购数量、库存,或者谎报收购价格套取收购贷款并挪用。
  
  (二)赊销棉花直接造成亏损挂账。
  
  (三)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坐支现金。
  
  (四)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棉花货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降价销售造成亏损无弥补来源,形成亏损挂账的。
  
  (六)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
  
  (七)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棉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贷款。
  
  (八)以农发行棉花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总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的基本职能,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的政策要求,建立起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棉花贷款管理体制,努力保证资金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支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棉花贷款是指对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的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具体包括中央棉花储备贷款、地方棉花储备贷款、棉花收购贷款、棉花调销贷款等。
  
  第四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棉花贷款管理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的规定。棉花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储备、调销、棉副产品以及收购直接费用的资金需要。
  
  (二)棉花贷款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作保证,“收购多少棉花,发放多少贷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行钱物结合,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三)棉花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棉花贷款所形成的棉花及棉副产品严禁赊销或在没有补贴来源的情况下违规降价销售。坚决禁止挤占挪用棉花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棉花贷款的对象是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储备、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贷款,除应当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经营体制上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立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财政棉花补贴存款等专用存款账户。
  
  (三)实现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务与多种经营分开。
  
  (四)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棉花初加工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棉贷款,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省级储备棉计划(含储备棉移库、轮库计划)。
  
  (二)承担储备棉任务的企业,必须坚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将储备棉与企业自行经营的棉花严格分开。
  
  (三)落实财政应拨补的储备费用和利息的资金来源,并通过农发行系统直接拨付。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八条 棉花贷款种类分为棉花收购贷款、中央储备棉贷款、地方储备棉贷款和棉花调销贷款。
  
  第九条 棉花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收购籽(皮)棉价款、棉副产品价款和收购直接费用。棉花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正常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十条 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棉花储备(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等)合理资金需要。储备棉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计划储备期限确定,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棉花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棉花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商品价款和调入直接费用。棉花调销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调销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 棉花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对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确因贷款所形成的库存棉花仍未销售、或者已经销售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仍未回笼的,可以办理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开户银行未批准展期的,从贷款到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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