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购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棉花购销贷款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购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调销、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棉花购销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待;坚持封闭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发行(包括代理行)对棉花购销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上述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棉花企业。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收购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现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二)借款人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在其他行开立辅助账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借款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并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统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四)借款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借款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棉花政策,恪守信用。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调销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可行的购买和销售合同。 (二)接受并遵守农发行规定的结算方式。 (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办理合法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八条 棉花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收购籽(皮)棉价款、棉副产品价款和收购直接费用。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正常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九条 棉花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棉花的合理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调销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贷款展期。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棉花购销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10天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时间和还款计划。 (二)棉花调销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棉花收购贷款到期,但借款人能提供棉花尚未销售的正当理由,开户行可最多办理一次展期,但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对已经销售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贷款到期,开户行可根据正常结算期办理展期。 (四)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贷款展期不符合本条三、四款规定的,开户行不得予以展期。尚未归还的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五)棉花购销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提前20天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拨款催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棉花购销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棉花购销贷款停息、减息或免息。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棉花购销贷款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采取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购销贷款须向开户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农发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担保情况、经营管理、效益及资信等情况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后,要提出上报贷款审查人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贷款调查人上报贷款调查意见后,开户行应及时确定审查人员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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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一)各级行要完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贷款; (二)贷款审批人应对贷款审查人提出的贷款审查意见及时进行审定,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棉花购销货款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借贷双方的责任、借款人还款计划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一)棉花收购贷款的发放。根据棉花收购计划核批贷款额度,实行一次审批,按报账制分次发放。 (二)棉花调销贷款发放。依据企业合法有效的购进和销售合同,按调入进度分批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销售收入回笼归行后,要按规定顺序及时进行分解: (一)按规定预提税款。 (二)收回该批棉花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按协议收回陈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要加强棉花购销贷款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反映资金运用和库存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棉花购销贷款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 收购(含调入)环节监督检查。 (一)通过核打借款人棉花收购凭证,检查收购资金存款、辅助存款账户以及库存现金,查清收购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防止借款人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检查监督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资金,通过核打棉花入库凭证和台账检查,核实调入棉花的数量、品级、价格是否与调入合同相符等。 (二)核查借款人棉花收购凭证与入库凭证,保证收购的棉花完整入库。 第二十三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根据信贷管理台账,结合企业财务、统计、保管等各项数据,检查账账、账表、账据、账实、账款是否相符。 (二)核实、清点棉花库存,按皮棉、籽棉、棉籽、棉短绒、棉副产品分品种进行清点,并与保管员库存明细账全面核对,核准库存,掌握涨库或亏库的原因,并及时调整有关账务,保证账实相符。 (三)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出库报告制度。 (四)检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是否有超储或虚假现象。 (五)检查库存储棉设施,督促企业安全储棉。 第二十四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棉花销售报告制度情况,检查棉花销售合同和出库凭证,防止虚假销售。 (二)监督检查棉花销售结算方式,做到钱货两清。 (三)监督检查棉花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情况,防止借款人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回笼资金。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结算资金占用情况,逐笔查明超合理结算期应收账款的成因,督促借款人逐笔限期收回。 第六章 贷款风险防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风险监测体系。贷款风险监测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会计核算管理与信贷台账监控管理相结合,实事求是地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第二十六条 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规定,将各类贷款分别纳入相对应的期限分类贷款科目内核算,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台账逐笔序时登记和会计核算,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要按月上报,按季分析,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中的重大变化,及时报告上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形成的呆、坏账贷款和利息,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管理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企业风险补偿金制度。在企业有盈利的情况下,经与企业协商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建立风险补偿金。企业不能实现顺价销售或出现其他资金流失风险时,以风险基金弥补收贷收息的不足。 (二)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借款人收购、调入(含进口)的棉花必须参加保险;企业发生意外风险时,开户行应积极帮助企业及时通过保险理赔减少贷款损失。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一)对增量贷款必须严格按岗位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 (二)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要督促企业制定逐年消化计划,用经营利润或其他收入弥补归还。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落实消化经营亏损责任和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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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存量贷款风险管理实行责任制考核,不良贷款要逐年下降,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提高贷款质量。 第七章 贷款基础管理和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基层行要建立联库责任制度。县(市)支行要根据棉花企业库(站)点多少,路程远近合理安排棉花联库信贷员,落实联库责任。支行分管行长要履行联库管理责任,支行行长要加强对联库责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台账、月报表登记责任制度。 一、台账数据采集必须依据信贷管理凭证,做到有据可查。 二、台账、月报表的填制必须落实到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逐笔登记台账;月报表必须根据总行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严禁弄虚作假。 三、台账、月报表的真实性实行行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定期业务分析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要按月对联库情况、台账、月报表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每次例会,要有记录,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二)上级行要对辖区内棉花购销企业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状况,真实客观地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行要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通报有关信贷政策,提出改进银企双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密切银企关系,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是档案材料要专人保管,资料齐全,科学管理;二是认真收集、归档上级行和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政策文件和报表资料;三是认真收集、整理和归档本行呈报和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报表;四是认真收集、归档辖区内银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报表、背景材料及相关的宏观政策、行业生产、发展状况等资料。银行对收集、归档的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员的岗位职责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棉花购销贷款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行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对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为了监督借款人落实信贷政策,严肃信贷纪律,开户银行有权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借款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加收利息、不提供贷款、强制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棉花购销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加收贷款利息。 (一)贷款到期后不及时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造成贷款逾期的; (二)贷款到期后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未得到批准展期的; (三)借款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棉花购销贷款的。 第四十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开户银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或造成棉花购销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开户银行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而在限改期内未改正的,不提供新增贷款,情节严重的要强制收回原有贷款,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向开户银行定期提供棉花收购、调销、储备(库存)有关凭证、合同、报表、文件等资料的; (二)虚报收购、调销、储备(库存)数量、品种、质量,或者谎报收购、调销价格,套取棉花购销贷款并挪用的; (三)违规多头开户,或坐支回笼货款的; (四)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借款人经营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巨额亏损的; (六)挤占挪用棉花购销贷款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的或从事棉花购、销、储业务之外其他业务的; (七)挤占棉花购销贷款用于交纳税金,或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以及集资摊派的; (八)以棉花购销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总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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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购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棉花购销贷款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购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调销、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棉花购销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待;坚持封闭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发行(包括代理行)对棉花购销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上述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棉花企业。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收购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现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二)借款人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在其他行开立辅助账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借款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并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统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四)借款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借款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棉花政策,恪守信用。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调销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可行的购买和销售合同。 (二)接受并遵守农发行规定的结算方式。 (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办理合法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八条 棉花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收购籽(皮)棉价款、棉副产品价款和收购直接费用。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正常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九条 棉花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棉花的合理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调销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贷款展期。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棉花购销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10天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时间和还款计划。 (二)棉花调销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棉花收购贷款到期,但借款人能提供棉花尚未销售的正当理由,开户行可最多办理一次展期,但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对已经销售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贷款到期,开户行可根据正常结算期办理展期。 (四)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贷款展期不符合本条三、四款规定的,开户行不得予以展期。尚未归还的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五)棉花购销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提前20天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拨款催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棉花购销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棉花购销贷款停息、减息或免息。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棉花购销贷款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采取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购销贷款须向开户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农发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担保情况、经营管理、效益及资信等情况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后,要提出上报贷款审查人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贷款调查人上报贷款调查意见后,开户行应及时确定审查人员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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