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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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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票据结算,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的要求,为了加强粮棉油调销结算资金的管理,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全面推行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以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棉油调销结算资金的管理,保证调销货款及时回笼,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并逐步实现良性循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票据结算,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是指由粮棉油调入(含购进,下同)企业签发,其开户银行承兑,专门用于粮棉油调销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条 办理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和核算手续的规定,遵循有商品交易基础、专票专用和及时清算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开户的政策性粮棉油企业。
  
  第五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范围是:
  
  (一)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等;
  
  (二)国家定购粮油的调销;
  
  (三)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
  
  (四)企业间购销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宗粮棉油商品交易。
  
  第六条 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不准背书转让、贴现(包括转贴现、再贴现)和用于质押。
  
  第七条 粮棉油调入企业申请办理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算双方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二)提供国家储备粮、国家或地方专项储备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粮棉油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和粮棉油购销双方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粮棉油调销过程中若发生费用、利息和差价等各种补贴的,必须落实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根据粮棉油调销的交货时间、运输情况等确定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为1-3个月。对国家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等,参照调销计划要求和财政利费补贴时间等确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采取分期付款的,可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粮棉油调销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第九条 调入企业开户银行(即承兑行)接到企业的申请后,信贷、会计和资金计划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信贷部门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认真审查调入企业的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和购销合同、企业的资信情况、各项补贴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仓容情况以及调入后的销售预测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
  
  (二)会计部门负责专用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使用对象和承兑协议的复审,对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承兑会计手续,并登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见附表,下同),按月汇总后,抄送本行资金计划部门;
  
  (三)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每月分地(市)内、省内跨地区、跨省逐级汇总上报《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
  
  第十条 承兑行承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上加盖“粮棉油调销结算汇票”专用章,并在汇票正面注明“不准背书转让、贴现和用于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 对已承兑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全部票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
  
  第十二条 粮棉油调出(含销售,下同)企业(即汇票收款人)收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其开户银行(即收款行(审查。收款行在接到调出企业交来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结算工作:
  
  (一)会计部门要严格审查汇票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发现疑问要立即按规定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经审查无误后,按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要求办理其它会计手续,并登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按月汇总后,抄送本行资金计划部门;
  
  (二)资金计划部门每月分地(市)内、省内跨地区、跨省逐级汇总上报《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
  (三)信贷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调出企业的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调拨计划和履行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采取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引起的资金调拨,原则上按照“此增彼减”的办法进行调剂。上级行在分别接到承兑行和收款行上报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后,按付款日期进行排列。所需资金分层次、分别由县(市)支行及其代理行、地(市)分行、省级分行和总行的资金计划部门负责调剂安排。由于承兑引起清算汇差资金不足时,应由上级农发行向承兑行注入启动资金,增加承兑行的专项借款。在向受理行清算汇差资金的同时等额收回收款行的专项借款。
  
  第十四条 所需贷款规模原则上由上级行按月汇总安排,按季调整。
  
  第十五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的信贷部门在汇票承兑后,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按规定的数量、质量调入粮棉油;汇票到期前,要督促企业筹措资金。对企业资金不足的,要区分不同情况,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购销双方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双方企业自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收款行的信贷部门在票款收帐后,要全额收回调出企业的贷款本息。收款行将收回的资金要及时上划,归还上级行借款。
  
  第十七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统一使用农业银行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凭证,加盖专用章,并按照有关结算制度、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订亦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市地内┐
  
  附表: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省内│
  

   └跨省┘
  

   年月日
  
  承兑行(收款行):单位:万元
  
  ────────┬────┬────┬──────┬────┬─────
  
  承兑行(收款行)│签发日期│承兑日期│粮棉油品种│承兑金额│备注
  
  名称│││及数量(吨)││
  
  ────────┼────┼────┼──────┼────┼─────
  
  │││││
  
  ────────┼────┼────┼──────┼────┤
  
  │││││
  
  ────────┼────┼────┼──────┼────┤
  
  │││││
  
  ────────┴────┴────┴──────┴────┴─────
  
  负责人(章):填表人(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票据结算,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的要求,为了加强粮棉油调销结算资金的管理,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全面推行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以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棉油调销结算资金的管理,保证调销货款及时回笼,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并逐步实现良性循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票据结算,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是指由粮棉油调入(含购进,下同)企业签发,其开户银行承兑,专门用于粮棉油调销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条 办理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和核算手续的规定,遵循有商品交易基础、专票专用和及时清算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开户的政策性粮棉油企业。
  
  第五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范围是:
  
  (一)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等;
  
  (二)国家定购粮油的调销;
  
  (三)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
  
  (四)企业间购销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宗粮棉油商品交易。
  
  第六条 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不准背书转让、贴现(包括转贴现、再贴现)和用于质押。
  
  第七条 粮棉油调入企业申请办理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算双方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二)提供国家储备粮、国家或地方专项储备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粮棉油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和粮棉油购销双方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粮棉油调销过程中若发生费用、利息和差价等各种补贴的,必须落实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根据粮棉油调销的交货时间、运输情况等确定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为1-3个月。对国家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等,参照调销计划要求和财政利费补贴时间等确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采取分期付款的,可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粮棉油调销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第九条 调入企业开户银行(即承兑行)接到企业的申请后,信贷、会计和资金计划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信贷部门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认真审查调入企业的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和购销合同、企业的资信情况、各项补贴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仓容情况以及调入后的销售预测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
  
  (二)会计部门负责专用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使用对象和承兑协议的复审,对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承兑会计手续,并登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见附表,下同),按月汇总后,抄送本行资金计划部门;
  
  (三)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每月分地(市)内、省内跨地区、跨省逐级汇总上报《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
  
  第十条 承兑行承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上加盖“粮棉油调销结算汇票”专用章,并在汇票正面注明“不准背书转让、贴现和用于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 对已承兑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全部票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
  
  第十二条 粮棉油调出(含销售,下同)企业(即汇票收款人)收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其开户银行(即收款行(审查。收款行在接到调出企业交来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结算工作:
  
  (一)会计部门要严格审查汇票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发现疑问要立即按规定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经审查无误后,按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要求办理其它会计手续,并登记《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按月汇总后,抄送本行资金计划部门;
  
  (二)资金计划部门每月分地(市)内、省内跨地区、跨省逐级汇总上报《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199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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