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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84-5-5 执行日期:1984-5-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1984]年27号《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现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的贷款问题通知如下: 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要求贷款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贷款支持。在发放贷款时,要坚持以下条件: 1.要有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并经当地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2.必须有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的货源,油料有正当来源。对购置淘汰、报废或超过耗油标准限额的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不予贷款。 3.必须具有经营运输的能力,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 4.经营运输业的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5.借款者的自有资金比例,必须占其购置价款总额的50%以上。 6.发放此项贷款,要认真进行投入产出的分析,确认其有经济效益,有偿还能力,并要有经济担保。该项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贷款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