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业银行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学校: 根据监察部监人函[1992]9号文《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的函》和人民银行人薪[1993]1号文《关于人民银行系统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农业银行系统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专职监察、纪检、稽核人员享受外出办案(稽核)补贴,比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实行办案(稽核)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职工工资”账户中列支。 四、信用社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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