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实行干部聘任制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下达各行,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关于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 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打破干部终身制,妥善解决部分优秀工人长期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问题,进一步整顿各级行的干部队全,都具有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实行干部聘用制,必须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2.实行干部聘用制的范围限于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行系统干部岗位上顶岗,现仍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工人,其中包括合同制工人。 3.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3)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组织管理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5)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但对在岗位工作上政绩突出的骨干;获得省级分行以上的各种荣誉称号;在突发事件中有功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特殊需要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6)身体健康。 4.聘用程序: (1)干部聘用制实行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采取“统一考试,全面考察,择优聘用,公布结果”的办法。 (2)考试工作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人事处负责组织,统一出题,内容分为文化考试和专业二部分。以分行为单位规定统一时间,考场视人员的多少设在地、市分支行或县支行,监考人员由分行统一抽调,交叉安排。 (3)试卷加封后送交分行人事处集中统一阅卷。合格的标准,由分行按照干部的条件,严格掌握制定。 (4)依据考试成绩,由所在行人事部门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初选聘用对象,并对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身体条件进行全面考察,经党组审查确定聘用人选。 (5)上述人员考试、考核通过以后,由所在行登记造册向上逐级申报,最后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按要求填列人员名册,向总行正式行文申请聘用制干部指标。 (6)凡被聘用为干部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制“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支行提出聘用意见,地、市中心支行审查把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7)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用制干部证书》。 5.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并已被评聘为助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已取得由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荣获省级分行以上各类荣誉称号人员;在突发事件中有功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考试,由所在行人事部门进行考核,提出聘用意见,经党组审定以后,向上级行申报。 6.凡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工人,不具备干部身份,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已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聘用制干部范围。今后,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人员需先被聘用为干部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7.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行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对符合聘用制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的考试或考核。凡考试或考核不合格、政审不过关,不能胜任干部岗位工作及犯有某种错误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准聘用为干部。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在这项工作中有明确政策的,各分行可以比照办理并报总备案。 9.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因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10.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聘用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聘用合同由各分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总行不再统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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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本单位同岗位同职务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2.被聘用的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干部应有的权力,履行干部所应承担的义务,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行应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在聘用期以内,对聘用的干部加强考核。因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解聘以后恢复工人身份,调离干部岗位。 13.解除或终止合同,聘用单位须报上级主管行备案。 14.干部和工人岗位的划分,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行不再统一明确。 15.各级行对聘用制干部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坚决防止不正之风。要严肃考试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否则应追究有关领导及人事部门的责任。 16.各行按本办法完成各项工作后,正式向总行申报聘用制干部所需增干指标,同时书面报告试点工作的情况。总行从九月一日开始受理各行报送的报告,十月底之前审批完毕。“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聘用制干部证书”由总行统一印制,待各行报告审查通过后一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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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实行干部聘任制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下达各行,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关于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 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打破干部终身制,妥善解决部分优秀工人长期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问题,进一步整顿各级行的干部队全,都具有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实行干部聘用制,必须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2.实行干部聘用制的范围限于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行系统干部岗位上顶岗,现仍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工人,其中包括合同制工人。 3.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3)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组织管理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5)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但对在岗位工作上政绩突出的骨干;获得省级分行以上的各种荣誉称号;在突发事件中有功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特殊需要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6)身体健康。 4.聘用程序: (1)干部聘用制实行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采取“统一考试,全面考察,择优聘用,公布结果”的办法。 (2)考试工作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人事处负责组织,统一出题,内容分为文化考试和专业二部分。以分行为单位规定统一时间,考场视人员的多少设在地、市分支行或县支行,监考人员由分行统一抽调,交叉安排。 (3)试卷加封后送交分行人事处集中统一阅卷。合格的标准,由分行按照干部的条件,严格掌握制定。 (4)依据考试成绩,由所在行人事部门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初选聘用对象,并对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身体条件进行全面考察,经党组审查确定聘用人选。 (5)上述人员考试、考核通过以后,由所在行登记造册向上逐级申报,最后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按要求填列人员名册,向总行正式行文申请聘用制干部指标。 (6)凡被聘用为干部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制“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支行提出聘用意见,地、市中心支行审查把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7)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用制干部证书》。 5.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并已被评聘为助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已取得由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荣获省级分行以上各类荣誉称号人员;在突发事件中有功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考试,由所在行人事部门进行考核,提出聘用意见,经党组审定以后,向上级行申报。 6.凡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工人,不具备干部身份,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已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聘用制干部范围。今后,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人员需先被聘用为干部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7.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行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对符合聘用制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的考试或考核。凡考试或考核不合格、政审不过关,不能胜任干部岗位工作及犯有某种错误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准聘用为干部。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在这项工作中有明确政策的,各分行可以比照办理并报总备案。 9.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因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10.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聘用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聘用合同由各分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总行不再统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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