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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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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干部岗位交流应遵循有利工作、流向合理、亲属回避、服从组织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 处级以下干部在部内各处间的岗位交流,由部主任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处级以下干部部门间的交流,需调入的,由调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需调出的,由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人员名单和理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交流原则和调入、调出部门要求进行调配。
  
  第四条 人事部在征得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处级以下干部实行指令性调配。
  
  第五条 处级干部部门内岗位交流,由所在部门提出方案,与人事部门协商一致,共同签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处级干部部门间岗位交流,由调入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和用人条件,调出部门提出拟调出干部名单和理由,由分管本部门工作的行领导同意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与调入、调出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七条 新组建部门处级干部调配,由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行党组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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