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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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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外钞营运管理,适时组织运钞出境,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运钞的单位:已开办对公现钞存款、个人外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委托行)。
  
  第三条 以北京市分行及广州市分行为全行运钞出境的承运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北片承运,接受来自东北、华北、西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广州市分行负责南片承运,接受来自华南、华中、西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分配名单见附件一)。
  
  第四条 北京承运行以香港利宝银行(美国纽约共和国民银行香港分行)作为境外接钞行,由利宝银行定期赴北京收钞之后押运出境;广州承运行通过广州市工商银行转运之后,运抵香港宝生银行。
  
  第五条 委托运钞时,承运行与委托行应签署《运送外钞协议书》(见附件二①②)一式三份,承运行与委托行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需报送总行备案。
  
  第六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以空运为主。若两地之间没有空运航线或从成本考虑,可自行协商,委托邻近有空运航线的分行代运;若委托行与承运行距离较近,亦可通过公路或铁路运送。
  
  第七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应由外汇出纳人员进行,委托行将现钞运抵北京和广州之前的地面运送过程,必须由委托行武装经济警察押运。承运行为各委托行无偿提供北京或广州市内运钞车、押钞出纳武装经济警察等服务。
  
  第八条 根据我行与利宝银行签订的运钞协议,利宝银行现钞外运的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各行运抵北京集中达到该限额时,北京承运行即通知利宝银行赴北京接钞。广州承运点每星期一、四是广州市分行向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时间,每星期二、五是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出境时间。
  
  第九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应在运钞的前一个工作日,以加押电传通知承运行所运币种、金额及抵达承运行的时间、航班号和人员姓名。承运行收到委托行电传后,以加押电传回复委托行,确认电传收到和告知接站人姓名(通知电传和确认电传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条 各行将外币运送承运行,无论采用空运,还是其他运输方式,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委托行向北京承运行运钞,自行负责委托行金库至北京市分行金库的运钞保险费;委托行向广州承运行运钞,自行负责委托行金库至广州市分行金库及广州市分行金库至深圳罗湖桥头交接点的运钞保险费。广州市分行金库至深圳罗湖桥头交接点运钞的保险系额度保险,可由广州市分行代办,其最高保险金额折3000万港币,年保险费率为0.6%,全年最高保险费18万港币。保险费按季缴付,先由广州市分行垫付,一年保险期满后,按各委托行解运金额分摊。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的其他费用(如出差费用等)及使用的钞箱等,由委托行自理。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见附件二①②)。
  
  第十二条 外钞捆扎的要求。
  
  ①美元: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若不足十把,可以若干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②港币: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并按“汇丰”、“渣打”分别捆扎,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大面额(1000元、500元、100元)亦可五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③其他币种: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若不足十把,可以若干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不论是何币种,每把均需用丝绵线等线十字封捆,每捆均需用丝绵线等线双十字封捆。在每把、捆的丝绵线等线上,均应有封捆人清晰的签章,每捆的正面应贴有印制各委托行标号(分行代号按建总发字<91>第77号文附件四执行)的钞票封签(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委托行将外钞运至承运行时,双方只按捆、把点收,不拆封细点。
  
  第十四条 运钞的财务会计处理。
  
  (1)北京承运行
  
  委托行运钞到北京承运行,应按所运币种、金额,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解交外币单”一式二联(见附件五),北京承运行收妥签章后,将第一联退委托行作回单,第二联北京承运行作记帐凭证。
  
  北京承运行收到委托行现钞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应付及暂收款(××分行)
  
  委托行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送中现金
  
  贷:现金
  
  委托行在北京承运行按币别开立临时帐户,该帐户不计息。待运钞出境时,北京承运行向利宝银行提供明细清算单,注明运出行名称、代号、币别、运出金额、入帐金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送中现金
  
  贷:现金
  
  北京承运行不接受委托行的划转资金指令,一律将运送现钞折现汇后,分币别入总行在境外银行帐户。
  
  利宝银行在运钞出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北京承运行提供的运钞明细表,扣除手续费后,将款转入总行在境外银行的清算帐户,同时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北京承运行。若有差异,由北京承运行负责与利宝银行联系。
  
  北京承运行接到利宝银行的通知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及暂收款项
  
  贷:运送中现金
  
  北京市分行负责向各委托行发送运钞手续费单据。
  
  总行收到境外帐户行的收帐通知后,发贷记报单给各委托行。委托行根据总行贷记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总行资金
  
  贷:运送中现金
  
  委托行若有疑问,可径向北京承运行查询。
  
  (2)广州承运行
  
  ①委托行运钞到广州承运行,应按所运币种、金额,填制“解交外币单”一式五联(见附件六),广州市分行出纳部门收妥签章后,将第一联、第四联及第五联退委托行作回单;第二联送承运行会计部门作记帐凭证;第三联承运行存款部门留存。同时,广州承运行存款部门收到运钞款后,填制“科目日结单”、“现金借方传票”及“外币现金收入日记簿”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解交外币单”第二联,入“应付及暂收”帐,根据“科目日结单”,入“现金”总帐,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应付及暂收款(××分行)
  
  委托行在广州承运行按币别开立临时帐户,该帐户不计息。
  
  ②逢星期一、四,广州承运行将现金解送广州工商银行并由广州承运行存款部门填制“解交外币单”一式五联。广州工商银行收妥签章后,第一联及第五联送广州承运行会计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广州工商银行留存;第四联送广州承运行综合部门,作查询及起息用。同时,广州承运行存款部门还应填制“支款凭条”(一式二联),广州工商银行签章后,第一联工行留存;第二联送广州承运行会计部门。广州承运行存款部门将现金解送广州工商银行当日,还应填制“科目日结单”、“现金贷方传票”、“外币现金付出日记簿”。会计部门根据“解交外币单”第一联,入“同业往来”帐,根据“解交外币单”第五联,入“运送中外币现金”帐;根据“支款凭条”第二联,入“同业往来”贷方帐;根据“科目日结单”,入“现金”贷方帐,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同业往来——工行
  
  贷:现金
  
  借:运送中外币现金
  
  贷:同业往来——工行
  
  ③广州承运行综合部门根据“解交外币单”第四联,于运钞次日询问宝生银行,当确认此款已入宝生银行帐后,填制“资金调拨单”一式二联。部门经理签章后,第一联承运行综合部门留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资金调拨单”第二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境外同业——宝生
  
  贷:运送中外币现金
  
  ④广州承运行综合部门在此款已入宝生银行帐后,即通知宝生银行将运钞款按币种划入总行在境外银行的清算帐户内,同时填制“资金调拨单”一式二联。部门经理签章后,第一联综合部门留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资金调拨单”第二联,入“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帐,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及暂收款
  
  贷:存放境外同业——宝生
  
  委托行在运出现钞和在收到总行贷记报单后的会计分录同“(1)北京承运行”。
  
  委托行在运钞方面的具体问题直接与广州承运行联系,广州承运行负责与宝生银行的联系。
  
  第十五条 个别分行目前已有其他固定运钞渠道的,仍可以继续使用。但在每月10日之前,应编制“外币运钞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七),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上月运钞情况。
  
  第十六条 北京、广州承运行在每月10日之前,应编制包括委托行在内的“外币运钞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八),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十七条 各分行的外币库存量由各行视业务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委托行如需提取现钞时,可将现钞所需的现汇划到承运行,并通过加押电传指令承运行。承运行用加押电传通知境外承运行,由境外承运行将所需现钞(广州承运行委托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运回境内承运行,委托行可填写“提款单”(另制)到承运行提取现钞。提取现钞的境内外费用(或折算标准)与运钞相同。其中,向利宝银行买钞的费用,以当时市场价格确定。汇变钞的财务清算手续及会计分录与运钞相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外钞营运管理,适时组织运钞出境,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运钞的单位:已开办对公现钞存款、个人外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委托行)。
  
  第三条 以北京市分行及广州市分行为全行运钞出境的承运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北片承运,接受来自东北、华北、西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广州市分行负责南片承运,接受来自华南、华中、西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分配名单见附件一)。
  
  第四条 北京承运行以香港利宝银行(美国纽约共和国民银行香港分行)作为境外接钞行,由利宝银行定期赴北京收钞之后押运出境;广州承运行通过广州市工商银行转运之后,运抵香港宝生银行。
  
  第五条 委托运钞时,承运行与委托行应签署《运送外钞协议书》(见附件二①②)一式三份,承运行与委托行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需报送总行备案。
  
  第六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以空运为主。若两地之间没有空运航线或从成本考虑,可自行协商,委托邻近有空运航线的分行代运;若委托行与承运行距离较近,亦可通过公路或铁路运送。
  
  第七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应由外汇出纳人员进行,委托行将现钞运抵北京和广州之前的地面运送过程,必须由委托行武装经济警察押运。承运行为各委托行无偿提供北京或广州市内运钞车、押钞出纳武装经济警察等服务。
  
  第八条 根据我行与利宝银行签订的运钞协议,利宝银行现钞外运的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各行运抵北京集中达到该限额时,北京承运行即通知利宝银行赴北京接钞。广州承运点每星期一、四是广州市分行向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时间,每星期二、五是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出境时间。
  
  第九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应在运钞的前一个工作日,以加押电传通知承运行所运币种、金额及抵达承运行的时间、航班号和人员姓名。承运行收到委托行电传后,以加押电传回复委托行,确认电传收到和告知接站人姓名(通知电传和确认电传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条 各行将外币运送承运行,无论采用空运,还是其他运输方式,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委托行向北京承运行运钞,自行负责委托行金库至北京市分行金库的运钞保险费;委托行向广州承运行运钞,自行负责委托行金库至广州市分行金库及广州市分行金库至深圳罗湖桥头交接点的运钞保险费。广州市分行金库至深圳罗湖桥头交接点运钞的保险系额度保险,可由广州市分行代办,其最高保险金额折3000万港币,年保险费率为0.6%,全年最高保险费18万港币。保险费按季缴付,先由广州市分行垫付,一年保险期满后,按各委托行解运金额分摊。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的其他费用(如出差费用等)及使用的钞箱等,由委托行自理。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见附件二①②)。
  
  第十二条 外钞捆扎的要求。
  
  ①美元: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若不足十把,可以若干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②港币: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并按“汇丰”、“渣打”分别捆扎,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大面额(1000元、500元、100元)亦可五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③其他币种: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若不足十把,可以若干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不论是何币种,每把均需用丝绵线等线十字封捆,每捆均需用丝绵线等线双十字封捆。在每把、捆的丝绵线等线上,均应有封捆人清晰的签章,每捆的正面应贴有印制各委托行标号(分行代号按建总发字<91>第77号文附件四执行)的钞票封签(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委托行将外钞运至承运行时,双方只按捆、把点收,不拆封细点。
  
  第十四条 运钞的财务会计处理。
  
  (1)北京承运行
  
  委托行运钞到北京承运行,应按所运币种、金额,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解交外币单”一式二联(见附件五),北京承运行收妥签章后,将第一联退委托行作回单,第二联北京承运行作记帐凭证。
  
  北京承运行收到委托行现钞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应付及暂收款(××分行)
  
  委托行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送中现金
  
  贷:现金
  
  委托行在北京承运行按币别开立临时帐户,该帐户不计息。待运钞出境时,北京承运行向利宝银行提供明细清算单,注明运出行名称、代号、币别、运出金额、入帐金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总发字[9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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