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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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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4-1-28

生效日期:2014-1-2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按要求进行集中清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提供集中清算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是指市场参与者将其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CCP)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按照多边净额方式计算市场参与者在相同结算日的利息净额,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保证合约履行、完成利息净额结算的处理过程。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确认。

二、市场参与者参加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协议》。

由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适用市场参与者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的《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协议》。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海清算所应开始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的集中清算服务。

自2014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之间新达成的,以FR007、Shibor_ON和Shibor_3M为参考利率的,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凡参与主体、合约要素符合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的,均应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不能进行集中清算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

四、上海清算所应从制度、人员、系统等多方面入手,建立严格的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制订集中清算业务参与者标准,建立参与者信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

建立保证金、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测算集中清算参与者头寸的盯市价值和风险敞口,定期开展回归测试和压力测试;

建立集中清算业务参与者违约处理机制,落实银行授信等流动性支持措施,确保清算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五、市场参与者因参与集中清算业务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的保证金、清算基金等,属于所提交的机构所有,应仅用于履行集中清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违约处理。

上海清算所应将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参与机构提交的保证金、清算基金与自有资产相隔离,严禁挪作他用。

六、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参与机构应确保相应的资金账户有足够余额用于资金结算和保证金结算。

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或保证金只能用于该笔结算,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七、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规定的合格中央对手方的标准,对上海清算所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成员应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对由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按照合格中央对手方标准计算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八、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应加强协调配合,分别做好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相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九、上海清算所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辖区内机构参与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的有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机构参与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日常管理。

十、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交易、清算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敞口情况、交易活跃程度、定价机制完善情况、标准化程度及指定集中清算机构的准备充分性等情况,决定其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集中清算的类别及具体品种。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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