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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发行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十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十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第五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四月十五日开始发行,十月十五日结束。 第六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第七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