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五、第六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4月12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五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第六期10年期浮动利率(附息)债券各1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五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五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单一利率招标方式发行的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缴款日为2004年4月16日,起息日为2004年4月1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5年4月16日,以后每年的4月16日为该债券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兑付日为2014年4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本期债券第五次付息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4年第六期债券,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面值1000万元或其整数倍。本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9年4月17日―4月24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届时通知。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权利。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承销额,承销量为承销商认定的承销额的50%。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投标单位、利率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期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4年4月12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4月13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4月13日―4月16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4月1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4月19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4月20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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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附件2: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为10年期浮动利率(附息)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利率基准为法定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调整)。债券缴款日为2004年4月20日,起息日为2004年4月1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5年4月16日,以后每年的4月16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和下一年执行利率的调整基准日。兑付日为2014年4月16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承销额,承销量为承销商认定的承销额的50%。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投标单位、利差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期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4年4月12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4月13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4月13日―4月20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4月20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4月21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4月22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权利。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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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五、第六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4月12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五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第六期10年期浮动利率(附息)债券各1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五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五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单一利率招标方式发行的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缴款日为2004年4月16日,起息日为2004年4月1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5年4月16日,以后每年的4月16日为该债券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兑付日为2014年4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本期债券第五次付息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4年第六期债券,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面值1000万元或其整数倍。本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9年4月17日―4月24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届时通知。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权利。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承销额,承销量为承销商认定的承销额的50%。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投标单位、利率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期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4年4月12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4月13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4月13日―4月16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4月1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4月19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4月20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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