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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5年第二期、第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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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5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5]33号),我行定于2005年3月9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5年第二期2年期固定利率金融债券和第三期15年期投资人选择权债券(第10年末投资人可选择回售)各1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二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二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5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5]33号),以及《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5年第二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发行量100亿元,按年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05年6月15日,缴款日为2005年6月15日,兑付日为2007年6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发行人将在2005年6月再招标发行100亿元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远期金融债券(起息日在2005年9月份,具体发行办法详见届时的发行办法)。如果本期债券中标利率高于发行人在2005年6月招标发行的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则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本次中标利率;如果发行人在2005年6月招标发行的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中标利率高于本期债券,则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这两期债券中标利率的加权平均值。我行2005年6月招标发行的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远期金融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按照届时公布的该期债券发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5年3月9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5年3月10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2005年3月10日―2005年6月15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5年6月15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5年6月16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5年6月16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0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三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5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5]33号)以及《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采用单一利率招标方式发行的15年期投资人选择权债券(第10年末投资人可选择回售),发行总量100亿元,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缴款日为2005年3月29日,起息日为2005年3月29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6年3月29日,以后每年的3月29日为该债券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兑付日为2020年3月29日(遇节假日顺延)。投资人可以在2015年3月29日向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回售该债券,回售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但投资人必须在2015年2月28日前告之中央国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具体操作办法见届时中央结算公司通知。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权利。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2005年3月9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5年3月10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3月10日―3月29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5年3月29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清算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5年3月30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5年3月30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5年第二期、第三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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