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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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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根据201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根据2016年7月14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根据2015年2月26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根据2013年1月7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的通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9〕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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