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禁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一段时间,有个别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规上路查处产品质量的问题时有发生,引起总局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特规定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开展执法打假活动中,不得对运输途中车辆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拦车检查和施行处罚。即使有确切的嫌疑和举报,也应当在公路以外或车辆停靠处按照办案程序中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和处罚。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传和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收取的罚款和收费,应当退还;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湖南省技术监督局就衡阳市局查处两车假冒洗涤、化妆用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质技监局监函〔1999〕17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3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