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帮扶企业、齐抓共促。此次专项整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65热线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重奖举报人的方式发现违法线索,严厉打击不法企业和不法行为。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开展联合帮扶行动,可以通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等形式,组织专家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专项整治使不规范企业走向规范,促进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高。 三是要创新方法、务求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不仅要解决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低,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的问题,而且要彻底改变对电子计价秤监管不到位的现状,要强化区域监管,落实责任分工,形成整治合力;对跨地区的案件,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大协查力度;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工作落实,真正形成对电子计价秤的全方位监管机制。 四是要巩固成果、加强监管。为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必须对电子计价秤实施全过程监管。一要严格准入许可。型式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型式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对申请许可以及复查换证时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二要强化证后监管。要将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尤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的产品质量建立起有效的、连续的以及可追溯的监控网络。对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被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要纳入“黑名单”进行通报,并予以重点监管。 五是要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特点,细化责任分工,制定量化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基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情况的督查,特别对任务重、工作量大或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重点督查督办。总局将适时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对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是要严格信息报送制度。专项整治期间,总局将加强对全国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级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含附件2、附件3)报总局计量司、执法司。 附件1: 2009年全国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制造企业现场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盖章) 检 查 组 成 员: (签字) 检查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检查要求 检查内容 评分方法 检查情况 扣分情况 一法制要求 (35分) 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中单位名称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 是否存在超范围、无证生产的情况; 3.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涂改、借用的情况; 4. 生产场地是否与许可证批准地址相一致; 5. 产品执行规程和标准情况; 6.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是否取得有效证书(其中出厂检验用计量器具应取得检定证书); 7. 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8. 使用的称重传感器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采用自制称重传感器的,应满足《称重传感器必备条件》的要求) 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是否一致;(2分) 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名称不符的扣2分 ★检查企业仓库或生产现场是否有超范围或无证生产现象;(5分) 发现有超范围或无证生产现象的扣5分并移交当地发证质监部门严肃处理。 查看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检查是否有涂改、借用的情况;检查实际生产场地是否与许可证的批准地址一致;(10分)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涂改、借用现象的扣5分,生产场地与许可证批准地址不一致的扣5分并移交当地发证质监部门处理。 应保存检定规程JJG539-97《数字指示秤》或JJG555-96《非自动秤》,应保存国家标准GB/T 7722-2005《电子台案秤》和GB 14249.1-1993《电子衡器安全要求》;(3分) 无法提供JJG539-97《数字指示秤》或JJG555-96《非自动秤》的扣1分,无法提供 GB/T 7722-2005《电子台案秤》和GB 14249.1-1993《电子衡器安全要求》的各扣1分。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是否能提供有效证明;(5分) 出厂检定用计量器具数量、准确度有1项不满足的扣1分;无检定证书或超期使用的有一件扣1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一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扣1分,5分扣完为止。 ★是否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5分) 近5年内有一次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扣5分。 使用的称重传感器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自制称重传感器是否满足必备条件要求。(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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