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 4.1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 4.1.1受理报检 4.1.1.1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4.1.1.2按出境集装箱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4.1.2检疫查验 4.1.2.1对出境集装箱的检疫查验可采用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抽查或与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集装箱场站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1.2.2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疫情等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检疫查验以及现场查验的数量,一般现场查验数量不应低于总出口集装箱数量的1%。 4.1.2.3检疫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b.检查外表是否带有土壤等; c.检查箱内有无啮齿动物、病媒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巢穴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d.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e.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如有发现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4.1.3结果判定和处置 4.1.3.1对达到以下要求的集装箱判定为检疫合格: a.未携带藏匿啮齿动物及蚊、蝇、蜚蠊等病媒生物; b.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病原体污染; c.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d.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 e.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4.1.3.2对判定检疫合格的集装箱予以放行。 4.1.3.3对判定检疫不合格的集装箱,必须经卫生除害处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达到检疫要求后再予以放行。 4.1.4出口核查 对本口岸装载的出境集装箱进行审核,核查其中有无未经检疫的出境集装箱,对逃避检疫的出口集装箱交由相关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4.1.5资料归档 4.1.5.1对在检疫中发现的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1.5.2对完成出境集装箱检疫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 4.1.5.3对完成检疫的出境集装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4.2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预检、受理报检、检验监督、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2。 4.2.1预检 4.2.1.1适载性检验可由经培训的检验检疫机构以外的人员(以下简称预检人员)进行适载性预先检验,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业务监督管理。 4.2.1.2对经预检人员预检合格的集装箱,由预检人员填写《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参见附3)。 4.2.1.3适载性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箱体是否贴有危险品标记; b.查看安全合格铭牌,核查集装箱是否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c.开闭箱门,检查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及箱门开关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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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检查集装箱内有无可致拟载货物受损的凸起物、挂钩、铁钉等; e.用透光试验等方法检查集装箱风雨密情况是否良好; f.用白布、白手套擦拭等方法检查集装箱内清洁卫生情况,箱内各部位是否清洁、无虫害、无鼠害等; g.检查集装箱内壁和底板是否干燥; h.微开箱门,以嗅觉等方式检验箱内流向箱外的气流,并进入箱内检验有无异味; i.冷藏集装箱除以上各项检验外,还应检查集装箱内隔热设备是否完好,进风口、回风口、风道是否通畅,通电检验制冷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检测温度是否能达到拟装货物要求; j.罐式集装箱还要核查前一次所装货物是否为有毒、有害货物。 4.2.2受理报检 4.2.2.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承运人或装箱单位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以及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受理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申报。 4.2.2.2按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4.2.3检验监督 4.2.3.1对预检人员已检的集装箱由检验检疫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 4.2.3.2对其他集装箱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验,检验的内容同4.2.1.3。 4.2.3.3抽查或检验结束由检验人员填写《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抽查原始记录》(参见附4)。 4.2.4结果判定和处置 4.2.4.1对达到以下要求的集装箱判定为适载性检验合格: a.集装箱箱体完整,无漏洞、裂缝、明显变形、危、毒、害品的标记等; b.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状况良好; c.集装箱内无可致拟载货物受损的条件或异常情况; d.集装箱箱内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活虫害、无残留有毒有害物品; e.冷藏集装箱隔热设备、冷藏效能良好,箱内温度能达到和保持运输契约和贸易合同规定的要求,并能保护拟装货物的品质; f.罐式集装箱前一次未装运有毒、有害货物。 4.2.4.2对判定检验合格的集装箱,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直接存储检验合格电子信息。 4.2.4.3对判定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不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存储检验合格电子信息;对其中经整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达到适载性检验要求的,再予以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存储检验合格电子信息。 4.2.5出口核查 在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货物放行时,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根据HS编码判定是否需适载性检验,对需进行集装箱适载性检验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有相应的检验合格电子信息,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书或无合格信息的,不予放行。 4.2.6资料归档 4.2.6.1对适载性检验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 4.2.6.2对完成适载性检验的出境集装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5.相关文件 5.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7号令); 5.2《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5.3《关于明确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4号); 5.4《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1102—2002); 5.5《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235—2003); 5.6《进出口用集装箱安全与卫生检验规程》(SN/T0982—2000); 5.7《进出口用冷藏集装箱安全与卫生检验规程》(SN/T0981—2000)。 6.相关记录 6.1《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6.2《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 6.3《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抽查原始记录》; 6.4《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附:1.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图(略) 3.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略) 4.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抽查原始记录(略) 附件2: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报检、检疫查验、检疫处理与放行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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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前,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检。 接到入境集装箱报检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人递交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电子报检信息,审核集装箱装卸口岸的情况、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装载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材料情况、入境前是否采取过卫生处理措施等。 报检人提交的报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受理报检。 5.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 对报检的集装箱重箱,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抽查集装箱数和箱号,开箱检疫查验数量应不低于检验检疫批箱量的5%。若入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大查验数量: a.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传染性嫌疑的; b.来自疫区的; c.可能匿有医学媒介的。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需要抽查的箱数和箱号后,通知报检人将集装箱调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实施检验检疫。 6.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 进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a.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b.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c.途径检疫传染病疫区时启封装卸过货物的; d.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e.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f.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规章明确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7.检疫查验 对报检的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时,如集装箱未经检验检疫,应在货物检验检疫同时实施集装箱检疫查验。 7.1查验准备 根据集装箱所装载的货物性质、是否来自疫区等情况,在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前应准备必要的器械、防护用品。 7.2开箱前检疫查验 开箱前,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报检单据是否一致,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等。 7.3箱内检疫查验 7.3.1对实施过熏蒸处理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应先对箱内熏蒸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熏蒸剂残留超过安全标准(5PPm)的,应立即关闭集装箱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后,方可实施检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开箱后,检查箱体、货物、包装、铺垫物、填充物等有无啮齿类动物、鼠咬痕、鼠粪、鼠迹等;检查货物空隙、货物表面有无飞行或附着的蚊、蝇、游离蚤、蜱、螨、蜚蠊等;箱内有无积水及可能滋生的蚊幼虫。如有,应及时采样,进行鉴定。 7.3.3开箱后应检查集装箱内是否夹带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废旧物品,是否夹带工业、生活垃圾等。 7.3.4对现场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应同时检疫检查有无动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发现上述疫情应及时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7.3.5对于可能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微生物检测。 7.3.6对于装载放射源、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贸易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放射性检测货物的集装箱,应实施放射性检测。 7.3.7对于装载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或可能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化学污染检查。 7.4指运地结关(转关)集装箱检疫查验 指运地结关进境集装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除外),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 8.结果评定和处置 8.1判定 对于按照上述7.2至7.3项检疫查验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集装箱放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填写记录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2处置 8.2.1扩大抽检比例 查验不合格的,对该批集装箱应扩大抽检比例继续查验,直至整批集装箱全部开箱查验。 8.2.2卫生除害处理 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a.携带土壤的; b.携带有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医学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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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有害生物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有害生物的; d.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e.携带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的; f.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 g.被传染病污染的。 8.2.3其他无害化处理 查验发现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集装箱必须采取冲洗、擦拭、酸碱中和、稀释等有效清洁措施。 查验发现一般放射性超标的集装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放置衰变法、表面去污法、净化处理法等进行防辐射处理。 8.2.4退运、销毁等处理 查验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销毁货物或将集装箱连同货物整体退运: a.夹带有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物品的; b.严重超过放射性标准的且无法实施防辐射处理的货物的(不包括专用放射源); c.特殊物品包装泄漏或被污染的; d.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具体情况有明确规定的。 9.签发证书、归档 9.1检疫查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格证书,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2经过卫生除害处理、其他无害化处理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集装箱,按照规定签发处理证书、合格证明,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3必须作销毁或退运处理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或直接监督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4对在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5对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要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 10.相关文件 10.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10.2《关于<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10.3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1102—2002); 10.4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35—2003); 10.5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335—2003); 10.6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SN/T 1279—2003)。 11.相关记录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附:1.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略) 附件3: 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3.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申报 4.1预申报和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或卸运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预申报船名/航次、承运人、数量、清单、启运口岸和预计到达口岸的日期和时间,卸运流向、预堆放场站以及相关材料等。 集装箱卸运后,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空箱的报检手续,报检以同一海运提单号为一报检批,报检手续可在查验后放行前办理。 4.2审核 4.2.1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审核有关单证,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通知报检人联系卫生除害处理公司作卫生除害处理。 4.2.2根据提单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提单箱量为5个自然箱以下(含5箱)的,全部检查;箱量为6~100箱的,按不低于5%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101~500箱的,按不低于3%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500箱以上的,按不低于1%抽查(最低不少于15箱)。有提供装运前相关清洁卫生证明材料的,可考虑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实行抽批查验。 4.2.3通知承运人或代理人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后,将4.2.1和4.2.2确定的集装箱分别卸运到卫生除害处理场和检疫查验场,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作卫生除害处理监督和现场查验。对卸运、分流和堆放于码头或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各集装箱场站的集装箱,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的场站相关人员在出码头时或入场站时逐箱进行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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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疫查验 5.1查验准备 准备好检疫单证、记录单和现场检验检疫的工作器具,一般装备:工作服、手套、手电筒、捕虫网、捕鼠器械及盛鼠(虫)标本容器、毒瓶、诱捕器(剂)、指形管、镊子、放大镜、剪刀、白布等。 5.2检疫要求 5.2.1集装箱未携带啮齿动物、蚊、蝇、蟑螂等医学媒介生物。 5.2.2集装箱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污染。 5.2.3集装箱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5.2.4集装箱未携带动植物残留物。 5.2.5集装箱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废轮胎、垃圾、旧服装以及国家禁止入境的其他物品。 5.3现场查验 5.3.1箱体外表检疫查验。 5.3.1.1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5.3.1.2检查集装箱箱体是否标有免疫牌。 5.3.1.3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以及其他污染物。 5.3.2箱内检疫查验。 5.3.2.1检查箱内有无医学媒介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2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有无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3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的可疑物,如发现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5.3.3扩大查验比例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应扩大查验比例,特别是对上航次装载同批货物的集装箱的查验,必要时,可全批查验。 5.4实验室检验 将现场检疫所扦取可疑物或截获的有害生物进行室内分离、培养和鉴定。 6.检疫处理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对发现箱实施检疫处理。 6.1对不符合5.2.1、5.2.2、5.2.3要求的集装箱,逐箱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6.2对不符合5.2.4要求的集装箱,进行清扫,清扫物集中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属于木包装,按有关规定执行。 6.3不符合5.2.5要求的集装箱,发现物作销毁处理并对发现部位作熏蒸或喷洒等除害处理;难于做销毁处理的,连同集装箱作退回处理。 7.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或卫生除害处理合格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及相关单证放行。 8.监督管理 8.1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登记的集装箱场站,应配有不少于两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相关人员,负责在接箱过程中逐箱检验,发现有5.3项所列的疫情,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处理,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检疫和处理记录(参见附3)。 8.2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各集装箱场站和码头的检验情况。 8.3对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9.资料归档 9.1对在检疫中发现的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2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 9.3对完成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空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原始记录参见附2)。 10.相关文件 10.1《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10.2《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1102—2002); 10.3《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35—2003)。 附:1.进境集装箱空箱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进境集装箱空箱检疫原始记录表(略) 3.进境集装箱空箱场站检验检疫记录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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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 4.1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 4.1.1受理报检 4.1.1.1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4.1.1.2按出境集装箱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4.1.2检疫查验 4.1.2.1对出境集装箱的检疫查验可采用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抽查或与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集装箱场站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1.2.2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疫情等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检疫查验以及现场查验的数量,一般现场查验数量不应低于总出口集装箱数量的1%。 4.1.2.3检疫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b.检查外表是否带有土壤等; c.检查箱内有无啮齿动物、病媒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巢穴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d.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e.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如有发现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4.1.3结果判定和处置 4.1.3.1对达到以下要求的集装箱判定为检疫合格: a.未携带藏匿啮齿动物及蚊、蝇、蜚蠊等病媒生物; b.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病原体污染; c.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d.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 e.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4.1.3.2对判定检疫合格的集装箱予以放行。 4.1.3.3对判定检疫不合格的集装箱,必须经卫生除害处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达到检疫要求后再予以放行。 4.1.4出口核查 对本口岸装载的出境集装箱进行审核,核查其中有无未经检疫的出境集装箱,对逃避检疫的出口集装箱交由相关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4.1.5资料归档 4.1.5.1对在检疫中发现的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1.5.2对完成出境集装箱检疫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 4.1.5.3对完成检疫的出境集装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4.2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预检、受理报检、检验监督、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2。 4.2.1预检 4.2.1.1适载性检验可由经培训的检验检疫机构以外的人员(以下简称预检人员)进行适载性预先检验,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业务监督管理。 4.2.1.2对经预检人员预检合格的集装箱,由预检人员填写《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参见附3)。 4.2.1.3适载性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箱体是否贴有危险品标记; b.查看安全合格铭牌,核查集装箱是否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c.开闭箱门,检查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及箱门开关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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