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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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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保证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报总局。
  
  附件:
  
  
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根据检验检疫系统出口检验工作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商品检验方面
  
  装运前检验工作中的商品检验活动可以结合现有的出口法定检验工作进行,在检验内容、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方面按出口法定检验工作的现行做法执行。
  
  二、监装工作方面
  
  (一)监装工作的内容。
  
  监装时应核查货物的唛头、批号、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包装情况等。监装后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拼装、散装货物可视情加施封识。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列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监装原始记录中应记录本批货物的集装箱号和封号并附货物的照片。
  
  (二)监装工作的实施。
  
  从监装工作角度,出口货物可分为产地整批出口货物、产地分散供货口岸集中装运出口货物和产地分段装货口岸最终装运出口货物,相应的监装程序和要求不同,如下:
  
  1.整批装运的集装箱运输出口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具备监装条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工作。
  
  2.拼装、散装的货物由产地分批直接运至口岸或最终装运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监装条件,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后出具换证凭单,且注明“未监装”字样。
  
  3.当货物分批装运且顺序运往口岸或最终装运地装箱或装船出口时,各装货点的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检验、估价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后一个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前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封识无误后方可开封装货,监装后应重新加施封识,依次类推。最后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并重新加施封识后,出具统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三、出口商品估价方面
  
  (一)估价原则。
  
  1.客观、公平、统一、合理。
  
  2.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3.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为基础。
  
  (二)估价方法。
  
  货物的估价工作要结合货物检验情况综合考虑,根据以下顺序选择一种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1.价格核实法。
  
  以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证、合同、发票、报关单和出口企业自我声明上有关价格条款的内容作为价格基础,确定单价的合理性。最后以实际出运的数重量来确定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告知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详细说明或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2.市场比较法。
  
  以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参照物确定出口货物的价格。使用市场比较法选择时参照物应满足4个条件。
  
  (1)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
  
  (2)交易规模和商业层次与被估货物相同。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选择商业层次和交易规模不同但是种类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参照物,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进行调整。
  
  (3)应尽量选择同一生产商生产的货物成交价格。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4)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应以平均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
  
  3.成本计算法。
  
  通过确认合理的成本来估定出口货物价格,该成本包括的项目有4个方面。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
  
  (2)进行装配或加工的费用;
  
  (3)与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水平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4)信用证或合同上约定的装运地点以前发生的保险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以上三部分构成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请各局认真落实,并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逐步完善装运前检验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检[200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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