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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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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关系人体健康,关系对外贸易,关系国家形象。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各局要积极投身到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去,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中遇到的难题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务求扎实推进,标本兼治,推动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源头抓起,构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纳入注册登记范围。从2007年10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稻草加工热处理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0月15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1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不得出口;从2007年12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种苗花卉不得出口;从2008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加工的其他农产品不得出口。
  
  (四)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强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种苗、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应符合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要建立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的记录。
  
  (五)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熟悉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审验生产供货企业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要建立出口农产品全过程监管措施,加强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中转、发运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堵塞漏洞,不留死角。
  
  (七)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度。出口农产品严格实行产地检验检疫,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产地局要确保所出具的检验检疫单证与货物情况相符。出口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行标注,如不一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改正。产地和离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做好从产地到口岸的运输、中转的监督管理,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农产品按总局规定进行查验。
  
  (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各局应建立和公布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对列入良好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简化检验检疫手续。今年年底将公布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竹木草制品免验企业名单。对弄虚作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取消其出口资格,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出口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局要将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及时上报总局备案。
  
  (九)建立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通知出口商停止出口,告知进口商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出口商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责令出口商停止出口。
  三、严把入境关口,构筑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控体系
  
  (十)完善风险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进口农产品风险分析工作,为科学制定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提供决策依据,将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纳入双边签署的协议中。
  
  (十一)强化进口检疫审批制度。要加强对进口敏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完善电子审批的初审、批准和监督工作,在检疫许可证中明确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根据审批情况,及时掌握进口农产品的动态。
  
  (十二)要加强对进口农产品尤其是水果、大豆、小麦、饲料、种子苗木和活动物、木质包装等高风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动植物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十三)建立进口企业备案管理制度。要对进口农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从2007年12月1日起,只有经过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检疫审批和报检工作。进口农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四)完善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制度。建立进口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依据进口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风险高的产品要加严查验、批批扣检。将进口农产品违规企业包括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十五)严格企业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查实,进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完善检疫处理制度。对经检验检疫发现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口农产品,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退回处理或销毁处理。对非法进口的水果、种苗和胚胎精液等动物遗传物质,要100%进行销毁处理。
  
  四、完善应急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十七)在现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基础上,制定并发布《进出境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十八)总局设在珠海检验检疫局的动物疫情信息中心和设在检科院的植物疫情信息中心要及时准确收集境内外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并研究提出应对建议。
  
  (十九)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进出口农产品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出口产品在境外遭遇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检验检疫机构,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帮助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总局对外交涉。
  
  (二十)对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总局将向系统发布警示通报,并向输出国有关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加强信息宣传,树立和维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形象
  
  (二十一)要全面掌握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用事实和数据说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展示中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做法,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
  
  (二十二)完善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问题和改进措施的信息。一旦发生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
  
  (二十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弄虚作假行为和进口农产品发现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要积极回应境内外媒体对我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歪曲和不实报道,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恶意炒作。
  
  六、加强对外磋商,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二十四)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借保护人类生命和动植物健康之名,行贸易保护和歧视之实的行为,及时澄清事实,正面回应,巩固和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
  
  (二十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总局和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已建立的SPS磋商合作机制,加强对话和沟通,以科学的态度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工作。对我出口农产品遭遇的技术壁垒,要通过技术层面磋商,必要时借助外交、经贸等途径加以推动解决,要善于运用WTO规则维护我合法权益。
  
  (二十七)加强反制措施,增加解决问题的筹码。及时发现和收集进口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无害化、退回、销毁或暂停进口等措施,增加我对外交涉的筹码,争取工作的主动性,推动我国出口农产品遇到问题的解决。
  
  七、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八)加强督促检查。要深入到产地和口岸一线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对一线工作的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总局制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九)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防范问题产品进出境。
  
  (三十)落实执法责任制。要严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努力提高执法把关能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关系人体健康,关系对外贸易,关系国家形象。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各局要积极投身到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去,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中遇到的难题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务求扎实推进,标本兼治,推动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源头抓起,构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纳入注册登记范围。从2007年10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稻草加工热处理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0月15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1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不得出口;从2007年12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种苗花卉不得出口;从2008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加工的其他农产品不得出口。
  
  (四)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强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种苗、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应符合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要建立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的记录。
  
  (五)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熟悉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审验生产供货企业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要建立出口农产品全过程监管措施,加强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中转、发运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堵塞漏洞,不留死角。
  
  (七)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度。出口农产品严格实行产地检验检疫,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产地局要确保所出具的检验检疫单证与货物情况相符。出口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行标注,如不一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改正。产地和离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做好从产地到口岸的运输、中转的监督管理,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农产品按总局规定进行查验。
  
  (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各局应建立和公布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对列入良好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简化检验检疫手续。今年年底将公布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竹木草制品免验企业名单。对弄虚作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取消其出口资格,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出口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局要将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及时上报总局备案。
  
  (九)建立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通知出口商停止出口,告知进口商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出口商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责令出口商停止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动[2007]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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