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关系人体健康,关系对外贸易,关系国家形象。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各局要积极投身到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去,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中遇到的难题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务求扎实推进,标本兼治,推动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源头抓起,构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纳入注册登记范围。从2007年10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稻草加工热处理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0月15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1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不得出口;从2007年12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种苗花卉不得出口;从2008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加工的其他农产品不得出口。 (四)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强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种苗、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应符合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要建立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的记录。 (五)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熟悉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审验生产供货企业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要建立出口农产品全过程监管措施,加强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中转、发运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堵塞漏洞,不留死角。 (七)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度。出口农产品严格实行产地检验检疫,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产地局要确保所出具的检验检疫单证与货物情况相符。出口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行标注,如不一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改正。产地和离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做好从产地到口岸的运输、中转的监督管理,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农产品按总局规定进行查验。 (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各局应建立和公布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对列入良好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简化检验检疫手续。今年年底将公布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竹木草制品免验企业名单。对弄虚作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取消其出口资格,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出口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局要将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及时上报总局备案。 (九)建立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通知出口商停止出口,告知进口商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出口商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责令出口商停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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