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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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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国际航行邮轮越来越多地停靠我国沿海口岸。由于邮轮上人员较多、空间相对狭小且航程较长,饮食、饮水、娱乐活动均在船上,较易发生一些群体性疾病,为做好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局制定了《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方案要求提前做好专家队伍组建、物质和技术储备等保障工作,加强学习和演练,确保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国门安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
  
  
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概述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国际航行邮轮(以下简称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置,主要针对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可疑病例现场排查、样品采集与送检、暴发原因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检查、卫生控制以及事件报告、通报、评估等工作。
  
  其他船舶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置,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三、处置原则
  
  (一)病人救治优先。
  
  (二)在抵达的第一口岸处置疫情。
  
  (三)出现死亡或危重病例或无法在锚地实施有效应对措施时,可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实施处置。
  
  四、定义
  
  (一)疾病:本方案中的疾病是指传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
  
  (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
  
  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是指邮轮在抵达口岸前两周内在相对集中区域同时或相继出现以下情况的事件:
  
  1.航行途中有人员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
  
  2.发生1例及以上高度怀疑为检疫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疾病甲类管理的。
  
  3.发生3例及以上高度怀疑为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例的。
  
  4.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5.高度怀疑食物中毒,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或有死亡病例的。
  
  (三)呼吸道疾病。
  
  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经空气飞沫传播、通过呼吸道侵入并能引起易感人群感染和流行的一类疾病。
  
  (四)消化道疾病。
  
  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经口侵入肠道引起感染而导致的疾病,以粪-口为主要传播途径,病人或携带者可通过排泄物(如呕吐物、粪便等)排出病原体,然后通过污染食物和密切接触造成感染和传播。
  
  (五)病例、可能病例、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定义。
  
  病例定义根据现场病例的症状、体征、流行病学资料,综合判定,提出假设后确定,病例定义可根据事件进展情况予以修订完善。可能病例、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由病例定义推导确定。定义的内容可参照《口岸疾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中相关判定标准。
  
  第二部分先期处置
  
  一、基本情况了解
  
  疫情信息的了解途径包括法定报告人(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报告和检验检疫人员现场了解两种。基本情况了解包括:
  
  (一)船上基本信息:船名、国籍、船员人数、旅客人数,航次、具体航程、首发港、寄港、食品和饮水装载港、目的港等。
  
  (二)疫情信息:报告时间、报告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地及时间、患者人数、主要症状、死亡人数、病例分布舱位、是否已处置、目前情形、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发展趋势,病人的呕吐物、分泌物或排泄物保留情况,基本情况询问表见附1,表中内容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增减。
  
  二、初步评估和报告
  
  (一)初步评估。
  
  由直属局组织本局专家组或聘请专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事件的基本情况、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邮轮的检疫方式,提出初步控制措施,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二)初步报告。
  
  相关口岸局应及时向直属局上报情况,直属局及时向总局报告初步情况,初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口岸、发生时间、邮轮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事件的报告和记录由专人负责,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记录清楚并及时报告。
  事态严重需地方部门合作处置时,应及时通报地方相关部门。
  
  三、登轮前处置
  
  (一)告知船方或者船舶代理,昼间在船舶显著位置悬挂“QQ”字旗,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红、红、白、红灯四盏灯号,示意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同时在检疫工作未完成前禁止任何人员上下船。
  
  (二)在锚地检疫的船舶周围200米内不能有其他船舶进入;靠泊检疫的船舶其本身为小隔离区,其周围50米至200米为大隔离区,通知边检派遣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对船舶周围的警戒工作,维持现场秩序。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人不得出入隔离区。
  
  (三)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向船方提出相应处置意见:
  
  1.将可疑病例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其他乘客隔离。
  
  2.利用现有的设施对可疑病例进行防护,如戴口罩、手套等。
  
  3.与病人接触的船方工作人员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
  
  4.为病人提供专用卫生间,不能提供的,应注意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分泌物单独收集存放。
  
  5.病人有呼吸道疾病症状时,要关闭空调系统;病人有消化道疾病症状时,要控制排污系统。
  
  6.利用现有的药械实施消毒、除虫等措施。
  
  四、应急预案启动
  
  (一)成立应急处置队伍。
  
  直属局根据初步评估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组、排查流调组、采样检测组、卫生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各组职责如下:
  
  1.现场应急指挥组分为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小组。
  
  (1)领导小组:负责启动专家会商机制,分析评估和指挥决策,现场信息的上报和通报,与当地卫生部门、港口当局、船公司、旅行社等的沟通和协调,协调事件处置所需的物资、后勤及技术保障等。
  
  (2)现场指挥小组:负责对现场突发情况处置的指挥;协调各应急处置组的衔接;与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及时分析研究所收集的风险信息,提出控制措施,并做好各时段的工作记录;向船医了解首发症状、继发症状、病人的主诉、用药有效性等情况。
  
  2.排查流调组:负责对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症状观察,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和《医学排查表》等。
  
  3.采样检测组:负责对可疑食物、水源以及病人呕吐物或排泄物、相关病媒生物等进行采样、取证、送检,采样后对可疑食物封存,对样品实施现场快速检测。
  
  4.卫生处理组:负责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和物品等进行卫生处理,对污染源等进行销毁,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性消毒等。船方具备相应能力并要求自行实施卫生处理的,负责监督实施。
  
  5.后勤保障组:负责对事件处置过程的物资、通讯、车辆等后勤保障。
  
  (二)启动地方合作机制。
  
  直属局应及时将疫情信息通报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并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
  
  五、工作人员登轮前准备
  
  工作人员在登轮前应做好个人防护,参照《口岸疾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 270号)第一部分中“口岸传染病处置个人防护指导原则”,准备好防护用品;相关的单证和通讯设备;采样、取证用品;卫生处理药械等。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各直属局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传染病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食品卫生、病原学检验和卫生处理等方面的专家。
  
  2.各局技术中心和保健中心要切实做好保障工作和技术储备,配备常见病原体快速检测试剂,保证对所采集样品的快速检测和检测确认工作。
  
  (二)后勤保障。
  
  1.各局要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采样设施、防护用品、通讯设备、快速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处理物资和设施等。
  
  2.各局要合理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部分现场处置
  
  一、现场会议
  
  登轮后现场指挥小组与船方接触,确定船方的联系人及工作场所,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
  
  (一)核实情况。
  
  向船方索取病人名单(注重首发病例)、病人客舱分布图、与病人同客舱人员名单、餐厅分布图、病人就餐情况表、菜单、食品库、饮用水制备、废弃物处置等资料。
  
  与船医进行交流,了解病人首发症状、继发症状、病人的主诉、用药有效性等情况。
  
  (二)制定方案。
  
  现场指挥小组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对风险程度进行再次评估后,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初步控制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连同有关信息一并报领导小组。
  (三)决策部署。
  
  1.现场指挥小组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召集各处置小组分配任务,各处置小组根据分配任务组织实施。
  
  2.确定船上人员分类:根据先期了解的情况及现场的医学观察和询问,将船上人员分为以下几类:现症病人(症状较重、症状较轻)、既往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并确认上述人群总数。
  
  3.现场指挥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船舶是否需要延期开航以及人员是否可以上下等重要事项,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
  
  4.现场指挥小组可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上述决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告知船方。若船方对处置方案持有异议,坚持离境,可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准许其离境并通报下一港卫生主管部门。
  
  二、现场控制
  
  现场指挥小组协调口岸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现场控制:
  
  (一)通过船方或直接向旅客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处置工作,做好旅客情绪的安抚工作。
  
  (二)协调边防、海事、港务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船舶靠近。
  
  (三)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使用。
  
  三、船上人员处置
  
  (一)紧急救治。
  
  对症状较重的现症病人,在采取适当的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救治。
  
  (二)现场排查。
  
  首先考虑常见传染病,再考虑少见传染病,最后考虑新出现的疾病。主要手段以流调、问讯为主,必要时可进行体温检测、体格检查等以帮助排查,排查具体步骤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第二、第三、第四部分的病例排查程序。
  
  (三)流行病学调查。
  
  在基本摸清群体发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调查对象:根据情况要包括现症病人、既往病人。
  
  2.调查范围:根据情况要包括首发病例、最新病例、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病例,如发生消化道疾病时的饮食从业人员等。
  
  3.调查内容:根据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和媒传疾病的特性,确定相应的调查和排查内容,具体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 (国质检卫[2008]270号)第二、第三、第四部分中的病例排查程序。
  
  4.调查方法:采取个案调查与问卷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2,现场指挥小组可根据现场情况对调查表内容进行调整或增减。个案调查采取系统抽样的方法进行,问卷式调查应覆盖所有调查对象。
  
  (四)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对象:
  
  (1)呼吸道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
  
  (2)消化道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食品仓库、厨房加工环节、餐食准备间、饮用水储存点、餐厅、接触面等。
  
  (3)媒传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
  
  2.采集样本:
  
  (1)呼吸道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痰、咽拭子,接触面涂抹等,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2)消化道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呕吐物、粪便、肛拭子,食品从业人员的手部涂抹、肛拭子,可疑食品、水,接触面涂抹,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3)媒传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根据症状采集病人的痰、咽拭子等,捕捉鼠、蚊等病媒生物,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3.样品记录及采样单:样品记录包括样品名称、采集地点(或对象)、样品性状、样品包装情况、样品产地、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等;采样单需经船方签字认可。
  
  4.样品运送:按照要求将所采集样品送本局保健中心、技术中心进行检测。本局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送有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委托检测。
  
  5.采样和送样具体要求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第二、第三、第四部分有关采样及送样工作规范。
  
  (五)检疫措施。
  
  根据排查结果,对船上人员分别采取隔离或移送指定医疗机构等措施。隔离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医院隔离、船上隔离、指定场所隔离等。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进行医院隔离。所有转送医疗机构的病例,都必须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具体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第一部分有关转诊单的内容。
  
  1.病因查明前或病因不明时的处置:
  
  (1)对现症病人、密切接触者和既往病人,要根据情况配合船医或卫生机构就地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措施。
  
  (2)对一般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3)对病人/疑似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进行终末消毒。
  2.病因查明后的处置:
  
  (1)判定为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现症病人,应立即移交指定卫生机构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判定为非甲类传染病的,要根据情况配合船医或卫生机构就地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措施。
  
  (2)判定为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既往病人,移交卫生机构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判定为非甲类传染病的,根据情况采取必要隔离措施,直至潜伏期结束。隔离期满未再发病,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3)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卫生机构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措施。
  
  对判定为非甲类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必要隔离措施,直至潜伏期结束。
  
  隔离期满未再发病,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4)对一般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5)对病人/疑似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进行终末消毒。
  
  四、死亡病例的处置
  
  (一)对需入境的死亡病例按照相关入境尸体检疫规程进行处置。
  
  (二)对不需入境的死亡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监督其装殓。
  
  五、食品、水的处置
  
  (一)若为消化道疾病,要对可疑的食品、饮用水进行采样检测。检出阳性的,对食品进行销毁,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后排放,同时对食品、饮用水的储存及输送设施进行消毒。
  
  (二)如判定为霍乱等水传疾病,应对邮轮上的生活用水、游泳池用水、压载水等实施消毒处理。
  
  六、废弃物处置
  
  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用密封容器卸下后集中焚化,对污水等液体废弃物需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为消化道疾病,要特别注意对液体废弃物的处置,防治疾病通过污水污染船舶。要检查船舶的排污系统,指定病人或疑似病人专用厕位,专用厕位的排水系统尽量与其他厕所分离,要留下少量厕位供其他人员使用,封存其他厕位。
  
  七、病媒生物处置
  
  若为媒传疾病,根据情况实施相应的灭蚊、灭蝇、除鼠等卫生措施,并告知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八、邮轮环境处置
  
  (一)若为呼吸道疾病,重点消毒病人/疑似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污染的环境、接触的物品、邮轮内空气、痰迹等。必要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二)若为消化道疾病,重点消毒病人/疑似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接触的物品、固液体废弃物。必要时,对食品仓库进行全面消毒。
  
  (三)若为媒传疾病,在将邮轮转移至规定的隔离区域隔离并进行彻底灭蚊、灭蝇、除鼠、灭蚤等消杀灭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消毒病人/疑似病人占用的部位、卫生间、接触的物品等。
  
  九、事件进展报告
  
  现场指挥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通报边检、港务、卫生等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四部分后续处置
  
  一、船上人员的后续追踪
  
  后续追踪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第一部分中有关追踪调查的内容。
  
  二、邮轮的后续处置
  
  邮轮处置结束并经专家组评估认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方可签发船舶人境检疫证,准许船舶和旅客入境。若邮轮继续前往国内下一港,入境口岸需将有关情况通知下一港检验检疫机关。
  
  三、应急终止
  
  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经专家组评估认为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后,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反应终止。
  
  四、总结和上报
  
  在事件处置全部完成后,应对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总局。
  
  附:1.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流行病学调查表(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国际航行邮轮越来越多地停靠我国沿海口岸。由于邮轮上人员较多、空间相对狭小且航程较长,饮食、饮水、娱乐活动均在船上,较易发生一些群体性疾病,为做好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局制定了《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方案要求提前做好专家队伍组建、物质和技术储备等保障工作,加强学习和演练,确保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国门安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
  
  
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概述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国际航行邮轮(以下简称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置,主要针对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可疑病例现场排查、样品采集与送检、暴发原因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检查、卫生控制以及事件报告、通报、评估等工作。
  
  其他船舶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置,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三、处置原则
  
  (一)病人救治优先。
  
  (二)在抵达的第一口岸处置疫情。
  
  (三)出现死亡或危重病例或无法在锚地实施有效应对措施时,可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实施处置。
  
  四、定义
  
  (一)疾病:本方案中的疾病是指传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
  
  (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
  
  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是指邮轮在抵达口岸前两周内在相对集中区域同时或相继出现以下情况的事件:
  
  1.航行途中有人员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
  
  2.发生1例及以上高度怀疑为检疫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疾病甲类管理的。
  
  3.发生3例及以上高度怀疑为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例的。
  
  4.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5.高度怀疑食物中毒,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或有死亡病例的。
  
  (三)呼吸道疾病。
  
  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经空气飞沫传播、通过呼吸道侵入并能引起易感人群感染和流行的一类疾病。
  
  (四)消化道疾病。
  
  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经口侵入肠道引起感染而导致的疾病,以粪-口为主要传播途径,病人或携带者可通过排泄物(如呕吐物、粪便等)排出病原体,然后通过污染食物和密切接触造成感染和传播。
  
  (五)病例、可能病例、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定义。
  
  病例定义根据现场病例的症状、体征、流行病学资料,综合判定,提出假设后确定,病例定义可根据事件进展情况予以修订完善。可能病例、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由病例定义推导确定。定义的内容可参照《口岸疾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中相关判定标准。
  
  第二部分先期处置
  
  一、基本情况了解
  
  疫情信息的了解途径包括法定报告人(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报告和检验检疫人员现场了解两种。基本情况了解包括:
  
  (一)船上基本信息:船名、国籍、船员人数、旅客人数,航次、具体航程、首发港、寄港、食品和饮水装载港、目的港等。
  
  (二)疫情信息:报告时间、报告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地及时间、患者人数、主要症状、死亡人数、病例分布舱位、是否已处置、目前情形、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发展趋势,病人的呕吐物、分泌物或排泄物保留情况,基本情况询问表见附1,表中内容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增减。
  
  二、初步评估和报告
  
  (一)初步评估。
  
  由直属局组织本局专家组或聘请专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事件的基本情况、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邮轮的检疫方式,提出初步控制措施,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二)初步报告。
  
  相关口岸局应及时向直属局上报情况,直属局及时向总局报告初步情况,初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口岸、发生时间、邮轮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事件的报告和记录由专人负责,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记录清楚并及时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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