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当前,质检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积极应对,严防死守,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为落实温家宝总理“依法科学”的防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整理汇总了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现印发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 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的公告(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8号) 公告内容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措施一:加强来自美国和墨西哥疫区的口岸检疫。 法律依据: 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2.《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二)措施二: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设立单独入境通道,航空口岸入境人员一律要求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法律依据: 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三)措施三:加强出入境人员,尤其是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实行红外线体温检测前移。 法律依据: 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 4.《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5.《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九项:传染病监测内容是:(九)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四)措施四:发现可疑病例及时严格排查处置,对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隔离留验检疫。 法律依据: 1.《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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