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有效性;从基层抓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责任制,总局制定了《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全国质检系统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发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从源头抓质量工作职能,严把质量安全关,质检事业快速发展,从源头抓质量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目前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地方保护等原因。同时,也反映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源头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禁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规定落实不彻底等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健康要求,进一步强化狠抓源头的各项监管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许可准入,把好源头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机制。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严把许可准入关。一是严把企业申请受理环节。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企业申请。不得无故不受理企业申请,不得附加非许可准入范围内的各种条件,不得受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企业申请。二是严把企业条件审查环节。要按照企业审查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必备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三是严格后续监管环节。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通过抽查、检查和年审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获得许可准入产品及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获证产品质量持续合格。对获证后不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准入证书。要严肃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责任。凡是未按规定受理许可准入申请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审查合格结论的,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凡是未履行证后监管职责,导致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突出重点,重心下移。要切实将前店后厂的小作坊和中小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将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监管薄弱的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存在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重点地区,涉及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指标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二是严格后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告、通报、曝光、整改复查、责令停产、强制收回、吊销证书、行政处罚等8项后处理措施。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不合格企业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直至复查验收合格。要严肃追究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检查,未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未提请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区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无证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活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加大对食品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使用登记、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各类强制性监管制度的实施力度,切实加大对未取得许可准入资格、擅自生产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无证查处作为执法打假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辖区打假责任制的规定,参照总局或省局公布的获得许可准入资格的企业名单,对本行政区域内未获证企业逐一进行查处,并将无证生产企业名单报当地政府,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要严肃追究无证查处不到位责任。对未及时发现区域无证生产行为,未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开展无证查处工作,未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取缔,致使区域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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