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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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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有效性;从基层抓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责任制,总局制定了《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全国质检系统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发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从源头抓质量工作职能,严把质量安全关,质检事业快速发展,从源头抓质量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目前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地方保护等原因。同时,也反映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源头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禁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规定落实不彻底等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健康要求,进一步强化狠抓源头的各项监管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许可准入,把好源头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机制。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严把许可准入关。一是严把企业申请受理环节。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企业申请。不得无故不受理企业申请,不得附加非许可准入范围内的各种条件,不得受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企业申请。二是严把企业条件审查环节。要按照企业审查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必备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三是严格后续监管环节。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通过抽查、检查和年审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获得许可准入产品及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获证产品质量持续合格。对获证后不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准入证书。要严肃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责任。凡是未按规定受理许可准入申请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审查合格结论的,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凡是未履行证后监管职责,导致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突出重点,重心下移。要切实将前店后厂的小作坊和中小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将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监管薄弱的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存在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重点地区,涉及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指标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二是严格后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告、通报、曝光、整改复查、责令停产、强制收回、吊销证书、行政处罚等8项后处理措施。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不合格企业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直至复查验收合格。要严肃追究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检查,未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未提请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区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无证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活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加大对食品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使用登记、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各类强制性监管制度的实施力度,切实加大对未取得许可准入资格、擅自生产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无证查处作为执法打假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辖区打假责任制的规定,参照总局或省局公布的获得许可准入资格的企业名单,对本行政区域内未获证企业逐一进行查处,并将无证生产企业名单报当地政府,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要严肃追究无证查处不到位责任。对未及时发现区域无证生产行为,未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开展无证查处工作,未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取缔,致使区域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执法到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严格执法程序,坚持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要严格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要严格依法处罚,对应当实施申诫罚的,不得加重实施财产罚和行为罚。对应当实施严厉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罚,更不得徇私枉法;要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对符合移送规定的案件应当保证在规定期限及时移送全部材料,不得留案不送;要认真履行建议权。对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应当制作建议书,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金额较大、致人伤残病亡、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案件及暴力抗法事件,必须即查即报,不得压案瞒案。要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不到位责任。对执法中违规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其执法资格,清除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实施处罚,应当给予申诫罚而加施其他处罚,应当给予行为罚和财产罚而降低处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依法追究该执法机构、直接责任人以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切实落实“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省市督办、严格奖惩”的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辖区打假责任制落实到人,切实摸清辖区内生产企业数量、规模及其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按照“五不放过”要求及时查处辖区内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区域性制假活动的打击力度。要严肃追究辖区打假不到位责任。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早发现、早上报、早打击、早控制假冒伪劣生产源头,未提请当地政府协调整治本地区制假售假活动,导致区域性、规模性制假售假活动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效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安全监察不到位责任。对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而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不立即查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接到报告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检验检定管理,确保科学公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强化对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器具检定等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严格行业自律,规范检验检定行为。要严肃追究检验检定不到位责任。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政府监督检验检定工作中,以及生产许可、制造许可、食品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认证等发证检验工作中,不按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进行检验检定,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定报告,以不正当手段向委托方谋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坚决取消该机构的授权资质,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以及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严格扶优扶强把关,进一步加大质量建设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坚持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四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源头质量建设工作力度。一是质量建档。要充分运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普查、食品等重点产品及企业“两查”等手段,切实摸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情况,全面掌握本区域质量总体状况。二是服务企业。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技术优势,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计量、标准、质量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切实增强企业的质量保证和竞争能力。三是扶优扶强。要积极组织开展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和原产地域保护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审查,真正树立一批优秀的骨干和龙头企业,带动提升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四是服务政府。要深入开展“质量兴市”,积极推进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建立产品质量预警分析和评价体系,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使从源头抓质量各项工作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联系,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严肃追究区域质量建设不到位责任。对未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企业及产品质量状况,未积极履行服务企业、扶优扶强、服务政府职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以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令行禁止,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禁止乱发牌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未经总局和省局批准,不得向企业发放牌证;经批准发放的牌证不得向企业收费;以前违反总局和省局规定所发的牌证,由各省局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彻底追缴;对违反规定乱发牌证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冒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名义制作牌证或标识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曝光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禁止乱办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不得举办或授权其他社会团体举办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培训班、学习班;依法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学习班,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举办其他培训班和学习班,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借用行政机关名义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习。
  
  (三)禁止乱收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以“赞助费”、“共建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搭车”收费,严禁以监制、监销、准入许可咨询及其改头换面形式强制收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系统内违法违规的收费限期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上报总局;对核实确属违法违规收费的,所收费用要如数退还;违法违规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禁止乱评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乱评比的规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有关评价工作;严禁组织或参加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评比或者变相评比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及省以下不得开展产品免检活动,省以下不得开展名牌评选活动。已经开展的,要坚决纠正。
  
  (五)禁止乱执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要求进行执法;严禁异地处罚、越权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严禁擅自改变执法主体及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严禁以物代罚,以收代罚,以罚代刑。
  
  (六)禁止乱许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权限、程序、规定时限等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坚持许可标准,宁缺勿滥,凡达不到条件的坚决不得批准许可;严禁擅自设置或增加许可项目,严禁违规许可、变相许可和越权许可等乱许可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
  
  (七)禁止乱摊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挂靠单位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层层签署罚没指标责任状;严禁乱摊派和变相乱摊派;已经存在的,各省级局必须坚决进行清理,对违规的,必须坚决纠正。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从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重要意义的认识。要进一步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上来;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到从源头抓质量,突出重点,监管下移,提高工作有效性上来;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从基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上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垂管领导,成立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认真研究落实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各项具体措施,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八严格”要求,严格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的“八项责任”,切实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对本意见做出的“七禁止”规定,进行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力、继续违纪违规的,要严肃处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一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要加大对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源头监管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对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指导解决。二要建立抓源头工作协调制度。要建立信息通报协调制度,各地区要对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其他地区并报告总局。由总局发布协查通报,全国统一行动,上下联动,建立源头监管的应急反应机制;要建立新闻宣传协调制度,严格执行事先报告、发布和审查制度。要按照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思路,切实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宣传力度。三要建立奖励激励制度。总局和省级局要对源头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有效性;从基层抓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责任制,总局制定了《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全国质检系统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发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从源头抓质量工作职能,严把质量安全关,质检事业快速发展,从源头抓质量取得积极成效。但是,目前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地方保护等原因。同时,也反映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源头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禁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规定落实不彻底等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健康要求,进一步强化狠抓源头的各项监管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许可准入,把好源头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机制。重点抓住三个环节,严把许可准入关。一是严把企业申请受理环节。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企业申请。不得无故不受理企业申请,不得附加非许可准入范围内的各种条件,不得受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企业申请。二是严把企业条件审查环节。要按照企业审查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必备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三是严格后续监管环节。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通过抽查、检查和年审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获得许可准入产品及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获证产品质量持续合格。对获证后不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准入证书。要严肃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责任。凡是未按规定受理许可准入申请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审查合格结论的,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凡是未履行证后监管职责,导致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突出重点,重心下移。要切实将前店后厂的小作坊和中小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将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监管薄弱的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存在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重点地区,涉及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指标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二是严格后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告、通报、曝光、整改复查、责令停产、强制收回、吊销证书、行政处罚等8项后处理措施。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不合格企业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直至复查验收合格。要严肃追究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检查,未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未提请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区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无证查处,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活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加大对食品市场准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使用登记、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各类强制性监管制度的实施力度,切实加大对未取得许可准入资格、擅自生产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无证查处作为执法打假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辖区打假责任制的规定,参照总局或省局公布的获得许可准入资格的企业名单,对本行政区域内未获证企业逐一进行查处,并将无证生产企业名单报当地政府,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要严肃追究无证查处不到位责任。对未及时发现区域无证生产行为,未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开展无证查处工作,未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取缔,致使区域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2004]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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