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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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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行政能力、执法管理水平,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精诚团结,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纪律,廉洁从政,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政令畅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总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六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休假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负责总局的工作。
  
  第九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总局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位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阶段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总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需要讨论的法律、规章草案、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总局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并在年中和年末向总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总局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拟订的规章制度和出台重要的政策措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事先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论证;涉及法规解释、国际合作事务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进行充分协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总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全国政协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第十七条 总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总局要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总局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健全部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除需要保密的政策和事项外,均应通过总局网站、总局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总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分别须经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决定和指示,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党组重要文电;研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方案、总局重要会议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人事工作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重大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的预决算等事项;研究总局机关和全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其他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两委”主任、办公厅主任、各司(局)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局局长组成,必要时可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列席。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形势,研究确定工作中的政策和实施措施;讨论决定总局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办法等,以总局名义起草上报的法律、法规草案;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确定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讨论确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出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向国务院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财务支出;听取总局各部门和系统各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总局各部门提出或系统各单位请示总局的重要问题;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副局长、“两委”主任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总局对全国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对以总局名义召开的质检系统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纳入计划不得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总局各司(局)一般全年安排2个会议,其中二类会议不超过1个,会期不超过2天;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各类专题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除视频会议外,各类会议都尽量减少参会人数。二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75人,三类会议不超过40人,需要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参加的会议应分别控制在150人和80人以内。
  
  除以总局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的以外,二类会议不得要求各直属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局长参加;三类会议不得要求直属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管副局长参加;除全国局长会议外,原则上专项会议不再安排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副厅级检验检疫局的人员参加会议。提倡讲短话、开短会,会议主发言人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不超过5分钟。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计划并经批准的各类会议,召开前由主办单位填报计划内会议审批单,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会务工作,全国性、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厅负责,专业性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质检系统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议。不准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列名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会议所在市、县以外的风景区旅游。会议一律不照像、不宴请、不上酒。除会议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邮册及其他纪念品等,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等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两委”、总局各部门、各直属挂靠单位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总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总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统一办理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厅负责核稿。
  
  第三十二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文电,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报告、请示,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行政规章,质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质检系统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文电,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局长签发;“两委”主管业务需以总局名义行文时,由“两委”主任审签后报总局局长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总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四条 总局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性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发文。重要的发文须报总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五条 以总局各部门负责人名义对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等有关部门、机构和个人行文,除日常事务性的函件外,由总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互相代拟公文。代拟的公文经代拟部门领导签字,送交被代拟稿部门,由被代拟稿部门修改及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厅送总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局内其他部门的工作时,应在发文稿送办公厅审核前会签有关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会签部门协商,会签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总局领导;经主办部门与会签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应会签而未会签、协商的文电稿不得报批。
  
  第三十八条 总局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由办公厅核稿送总局领导签批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部门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办公厅送总局领导核签。
  
  第三十九条 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压减文件篇幅。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要为后续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要合理确定公文的缓急程度,不得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的文电应说明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办理的公文,要通报办理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十条 审批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比较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上级机关报送信息,一般通过总局《信息专报》和远程传输网,各司局不得自行报送简报。总局与各地质检机构及地方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一般通过《质检信息》、《情况通报》和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信息网。对于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后报送和下发。
  
  第六章 外事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出访必须讲求实效,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出访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
  
  第四十三条 党政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符,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四十四条 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出席国际会议或其他多边、双边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司局级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六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按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必须出席和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
  
  第四十五条 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个国家,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取得一国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安排。
  
  第四十七条 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人出国(境),由各单位提出请示,会签有关部门,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核并经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职及其他司局级人员出国(境),由各单位提出请示,会签有关部门,报分管外事副局长商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审批。
  
  总局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计划内出国(境),经主办单位征求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司领导审批;计划外出国(境),由各单位呈报局内请示,会签国际司、人事司等有关部门后,报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总局各司(局)组织执行境外预检、注册考核、装船前检验、工厂审查、型式批准、参加国际会议、境外培训等,由主办单位填写审批单,报国际司审批。
  
  各直属挂靠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由各单位报国际司会签有关部门后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由各局报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四十八条 邀请外国政府正部级以上官来及邀请外国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来访,需报国务院审批。
  
  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人员及其他重要代表团来访,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由国际司商有关部门,经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人员须报外交部备案。
  
  邀请或接待国外政府机构一般人员来访或顺访以及接待外国驻华使馆人员,由各单位向国际司提出,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与国外相关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文件及谈判方案,邀请或接待国(境)外一般人员来访(顺访)及接待外国驻华机构一般人员,由各单位向国际司提出,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七章 督办制度
  
  第五十条 总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检工作的指示和总局领导批示、会议部署事项落到实处,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总局办公厅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办事项负全责,要认真落实所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督办事项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质检工作的批示、指示;总局领导的批示、指示;全国质检系统综合性会议部署的任务;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布置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征求总局意见的文稿等。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督办部门制发《督办事项办理单》,明确“办理事项”、“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和时限”,并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检查催办。超过办理期限未办完的,要制发《催办单》督促办理。
  
  第五十四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明确承办人制定落实方案,按照督查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结果,向办公厅反馈。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要向办公厅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各地质检机构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
  
  第五十六条 除总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直属挂靠单位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会议、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局内外各种会议、庆典题词和签发贺信、贺电。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由总局领导主持接待,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来总局汇报工作,应事先请示,经办公厅请示总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司局长来局商谈工作,由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主持接待。需总局领导出面的,经办公厅报请总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五十八条 总局各部门、各直属挂靠单位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严格加强值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事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
  
  第五十九条 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两委”主任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向局长报告。
  
  第六十条 “两委”副主任,总局各司(局)领导干部、各直属挂靠单位主要领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单或报告。
  
  出差、休假应填写请假申请,提前2个工作日送交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办理呈批手续,经总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禁止外出只报告不请示。出访应事先向局长办公室报告,指定主持工作的领导,并附出访任务批件复印件。
  
  “两委”副主任出差、休假分别由“两委”主任批示后报总局主要领导批准。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正职领导出差、休假由总局分管领导批示后,报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副职领导出差、休假由正职领导提出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领导离开本行政区域出差、休假,报经总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及各级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总局各级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和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交谈涉秘事项,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秘事项,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秘计算机和非涉秘计算机之间混用,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三条 总局各级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要注重仪表,衣着打扮应当庄重整洁、大方得体,不准穿着奇装异服和过分裸露,不准穿拖鞋、无后跟鞋、紧身裤、短裤、超短裙、背心、露背装、露脐装、吊带装,不准浓妆艳抹和佩戴与机关环境不相称的装饰品,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务员形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行政能力、执法管理水平,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精诚团结,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纪律,廉洁从政,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政令畅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总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六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休假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负责总局的工作。
  
  第九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总局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位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阶段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总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需要讨论的法律、规章草案、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总局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并在年中和年末向总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总局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拟订的规章制度和出台重要的政策措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事先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论证;涉及法规解释、国际合作事务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进行充分协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总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全国政协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第十七条 总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总局要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总局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健全部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除需要保密的政策和事项外,均应通过总局网站、总局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办[2008]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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