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局徽及标志的庄重性和严肃性,规范局徽及标志的制作、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局徽及标志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局徽由国徽、蛇杖、天平、长城、橄榄叶组成,深蓝底色,除国徽外,其他部分均为金黄色。 局徽整体形状为圆形盾牌,寓意安全与保护;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深蓝底色,象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科学的管理与严谨的技术;蛇杖由交缠在橄榄枝上的两蛇和伸展的双翼组成,为国际通用标志,代表国际贸易;天平代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圆规与等角三角形寓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体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标准的统一;长城表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执法把关职能;环绕的橄榄叶,象征和平与发展,借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缩写字母AQSIQ变化组成,以正三角形为基本型,图形为蓝色。 标志蓝色代表国家质检总局注重科学管理;字母A构成框架,代表规矩,寓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技术的精湛性;两个字母Q左右对称分布,构成天平,具有平稳感,寓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字母S与字母I组合成蛇杖,代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权威性。 第五条 局徽可以在以下范围使用: (一)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机关的办公地点、礼堂、会议室、涉外会议场所及对外工作场所悬挂; (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制发的工作证、执法证、聘书、荣誉证书等证件; (三)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报纸、刊物和重要宣传材料的版面、封面; (四)作为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举办的各种会议、展览、活动的标识; (五)作为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统一着装人员的帽徽; (六)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网站及其视觉识别系统。 第六条 标志的使用范围: 标志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和交流活动,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的出版物、印刷品、信息产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宣传用品上使用。 第七条 局徽、标志的制作、生产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企业按国家质检总局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悬挂局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局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局徽和标志;不得随意更改局徽和标志图案、文字及颜色。 第十条 局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广告等商业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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