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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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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6]37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 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本条第(二)至(五)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归还申请人。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
  
  第二条 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有效期到期需要复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由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一同办理。
  
  第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准予受理,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 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名以上(含)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 从事现场核查的审查员,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八条 现场核查前,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告知书》),《现场核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核查前将《现场核查告知书》原件送交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现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 审查员对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审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并形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核查组将《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核结论。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当为审查员)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申请人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 许可的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信息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办理程序参照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变更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当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二十七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2。
  
  附件: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告知书》;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  (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机构住所

省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检测场所地址

省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事)业代码号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如有)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其他形式检测线数量及说明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

 

车型名称

车型代号

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a1、a3

 

大型货车

b2

 

牵引车

a2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b1、c1、c2

 

低速货车

c3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c4、d

 

摩托车

e、f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

工作岗位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

生产企业

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略)
  
  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略)
  
  六、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七、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页数 │
  
  ├───┼───────────────────────────┼────────┤
  
  │ 1  │ 申请人法人证明复印件 ││
  
  ├───┼───────────────────────────┼────────┤
  
  │  2 │ 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
  
  ├───┼───────────────────────────┼────────┤
  
  │  3 │ 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
  
  ├───┼───────────────────────────┼────────┤
  
  │  4 │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 ││
  
  │ │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  5 │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延续、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 封面
  
   
 2.1 机构名称:填写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2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须填写)。
  
  2.3 联 系 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2.4 申请类别: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延续、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
  
  2.5 资格证号:该项内容在迁址、增项、延续等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
  
  2.6 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3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 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 检测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 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4 质量负责人:指对日常的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的负责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5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
  
  3.6 检验技术人员总数:指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4 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4.1设计年检验能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需加班),本检测线一年的平均检验能力,单位(辆)。
  
  4.2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大型车(载重>3吨)的检测线数量。
  
  4.3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小型车(载重≤3吨)的检测线数量。
  
  4.4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检测线数量。
  
  4.5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三轮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的检测线数量(同时具有检测两轮摩托车功能的予以注明“两、三轮综合检测线”)。
  
  4.6 其他形式检测线数量及说明:上述4种检测线之外的其他检测线数量能力的说明。
  
  4.7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指本机构所能完成的上述4种检测线不能检测的车型的检测能力。
  
  4.8 车型代号:见公安部令第91号。
  
  4.9 申请检验车型范围:指本机构申请所能从事检验的车型范围。
  
  5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5.1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兼职时在工作岗位栏内用“(兼)”标注。
  
  5.2 职务填写方式: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当只有一个时填写一个即可。
  
  5.3 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附页)”。
  
  6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6.1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2不确定度:指采用该仪器或者设备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应当同时标注置信因子(或者包含因子)k,k=2时可不填写k值。对没有进行不确定度分析的设备,也可填写设备的准确度或者精度等级。
  
  6.3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指本机构内满足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中规定检验项目所应具备的检测设备,以及其他单台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全部仪器、设备。
  
  7 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7.1 提供一套布置图,一页填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7.2 该布置图是检测线相关的布置图,不同于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厂房平面图。
  
  8 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8.1 受理意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同意受理”或者“不同意受理”,写明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并注明受理申请的日期,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专用章。作出不同意受理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8.2 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 “合格”或者 “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审核结论项目有两栏,当第一次对安检机构的现场核查结果为不合格时,核查组的委派部门在第一栏内填写审核结论和拟办意见,如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现场复查时,对复查结果的审核结论填写在第二栏内。审核结论栏内要详细记录核查过程。
  
  8.3 审批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填写“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做出“不予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审批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9 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至少包括:
  
  (1)申请人法人证明复印件;
  
  (2)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3)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4)安检机构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0 其他
  
   
 10.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0.2申请书一律用a4纸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10.3 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者续表。
  
  10.4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 受 字[ ]第号
  
  

  
   
  
  你(单位)提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做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未受字[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1)(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2)(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决定不予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1.“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示例如下:
  
  (1)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检验人员没有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未满一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处罚未满三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对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要全部列出。
  
  附件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告知书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现委派等名人员组成审查组,对你单位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请予配合。
  
  如对委派的审查组人员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组成员名单:
  
  

 

姓 名

所属单位

职称/职务

审查组长

 

 

 

审查员

 

 

 

 

 

 

 

 

 

 

 

 

 

 

 


  
  
(委派部门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编号:_________
  
  

受核查机构名称:

申请检验车型*:

受核查机构住所:

邮编:

电话:

检测场所地址:

联系人:

传真:

核查组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中的规定,于 日至

日对该机构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不符合 项。

经评价,本核查组对该机构的核查结论是: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姓名(签字)

单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注:如核查结论为合格,则只填写核查合格的申请检验车型。 受核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7: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受核查机构名称

 

序号

不符合

条款号

不符合内容描述

 

 

 

 

 

 

 

 

 

 

 

 

 

 

 

 

 

 

 

 

 

 

 

 

 

 

 

 

 

 

 

 

 

 

 

 

 

 

 

审查组长(签字):

 

 

 年月日

受核查机构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8: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
  
  受核查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序号

需纠正条款号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

纠正方法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

 

 

     

 

 

 

 

 

     

 

 

 

 

 

       

 

 

 

 

     

 

 

 


  
  注:请附纠正已完成并达到要求的佐证材料,写不下时可附页。
  
  附件9: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补充报告
  
  

受核查机构名称

 

检测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检验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检验车型

 

审查组长

 

联系电话

 

核查的不符合项目

纠正确认情况描述

佐证材料说明

     
     
     
     
     
     
     
     
     
     

纠正后的复核结论

 

复核人员签字: 年月日


  
  受核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核查的不符合项目填写不下时可附页。
  
  附件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经现场技术条件核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特此告知。
  
  如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的15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未许字[ ]第号
  
  

  
   
  
  企(事)业代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经核查,不符合该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或者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
  
  变更说明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现机构名称

 

现住所

 

检测场所地址

省(区、市)  市(地)  区(县)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资格证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简要)

 

 

 

 

二、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检验车型范围

 

 

 

 

 

 

 

 

 

 

 


  
  现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与审查意见

变更后的核查结论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加说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减少检验车型范围变更时使用。
  
  2.封面
  
   
 2.1机构名称:填写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2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填)。
  
  2.3 联 系 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变更工作的人员姓名。
  
  2.4 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 现机构名称、现住所:填写机构现在的名称、住所。
  
  3.2 检验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检测场所不得变更。
  
  3.3资格证号:填写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的编号。
  
  4.变更内容
  
   
 4.1机构名称:变更前为原资格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后为现机构名称。
  
  4.2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为原资格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现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3 检验车型范围:变更只能用于减少原有检验车型,车型分类方法按公安部令第91号的规定执行。
  
  4.4车型代号:见公安部令第91号。
  
  5.变更后的核查结论
  
  检验机构的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并填写“符合变更规定” 或者“不符合变更规定”,审查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不符合规定时不予备案,写明理由。
  
  6.其他
  
   
 6.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6.2 申请书一律用a4纸钢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6.3 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者续表。
  
  6.4 有关变更请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
  
  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二)技术标准
  
  1.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2)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三)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1)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4)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5)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6)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7)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8)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9)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检验结果的管理
  
  1.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2. 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一)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三)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四)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五)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六)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七)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
  
  2.新购设备使用前;
  
  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八)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九)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十)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六、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七、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一)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二)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 7258、gb 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5.业务大厅应当便民,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
  
  (2)室内应当宽敞明亮;
  
  (3)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6.微机房应当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7.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八、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一)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二)检测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要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动,尽量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三)底盘检查地坑应当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当齐全。
  (四)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五)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六)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七)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八)微机房的安全条件应当按《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规定的防火c类、防水b类、防雷击b类、防鼠害b类综合执行。
  
  (九)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十)检测车间照明应当符合gb 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一)检测车间采光应当符合gb 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二)检测车间防火应当符合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十三)检测车间防雷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附件1:
  
  与机动车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2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3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4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5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6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7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8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9

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10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11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12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13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14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15

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16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17

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18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19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20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21

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22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23

gb/t 18697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24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25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26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27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28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29

gb/t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0

gb/t 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31

gb 1462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附件2:
  
  安检机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t 11798.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1部分:滑板式汽车侧滑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2

gb/t 11798.2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2部分: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3

gb/t 11798.3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3部分: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

4

gb/t 11798.4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4部分:滚筒式车速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5

gb/t 11798.5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5部分: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

6

gb/t 11798.6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6部分:对称式前照灯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

7

gb/t 11798.7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7部分:轴(轮)重仪检定技术条件

8

gb/t 11798.8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8部分:摩托车轮偏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

9

gb/t 11798.9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9部分:平板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10

ga/t 485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11

jt/t 506

不透光烟度计

12

jt/t 445

汽车底盘测功机


  
  附件3: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
  
  

车型

检测线要求

代号

车型说明

应当具备的检测仪器设备(不适用检测线时)

大型客车

大型车辆检测线

a1

大型载客汽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可采用路试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

中型客车

小型车辆检测线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货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轮汽车

三轮汽车检测线

c4

三轮汽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可采用路试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可采用路试

注:1.大型车辆检测线检定(或者校准)结果能满足小型车辆检测线要求的,可检测小型车辆。

2.其他无法上线车辆可采用路试。


  
  附件4: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承检车型代号

设备相关标准

a1

a3

a2

b2

b1

c1

c2

c3

c4

d

e

f

m

n

轴荷10000kg以上、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

 

1

轮重仪

 

 

 

 

gb/t 11798.7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

 

 

 

 

 

gb/t 11798.2

2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用于小型车检测线)

 

 

 

 

 

 

 

gb/t 11798.9

3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

 

 

 

 

 

 

gb/t 11798.4

4

汽车侧滑检验台

 

 

 

 

 

gb/t 11798.1

5

a.1 汽油车排气分析仪 ※

 

 

gb/t 11798.3

6

滤纸式烟度计 ※

 

 

gb/t 11798.5

7

不透光烟度计 ※

 

 

 

8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gb/t 11798.6

9

底盘测功机

 

 

 

 

 

 

 

 

 

 

承检20年以上的非营运乘用车

10

驻车坡道

 

 

 

11

试验道路

 

 

 

12

声级计

gb/t 17181

13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ga/t 485

14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测试仪

 

 

 

15

发动机转速表

 

 

 

 

 

16

踏板力计

 

 

 

17

手制动力计

 

 

 

 

 

18

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

 

 

 

19

透光率计

 

 

 

 

 

 

 

 

20

轮胎花纹深度计

 

21

轮胎气压表

 

22

秒表

 

23

钢卷尺

 

24

钢直尺

 

25

摩托车轮重仪

 

 

 

 

 

 

 

 

 

26

摩托车制动试验台

 

 

 

 

 

 

 

 

 

27

摩托车制动试验设备

 

 

 

 

 

 

 

 

 

28

摩托车测速装置

 

 

 

 

 

 

 

 

 

29

摩托车灯光测试装置

 

 

 

 

 

 

 

 

 

30

摩托车轮偏仪测试台

 

 

 

 

 

 

 

 

 

gb/t 11798.8

注:有√的表示需要配备,设备的功能需满足规定的车型检测,其量程也需满足对应车型的要求。序号1和2有一种即可;序号13和14有一种即可。

有※标注的设备在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不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 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附件: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申请表;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注册备案汇总表;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声明;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承诺;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反馈单;
  
  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证书。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审查员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专业

 

毕业院校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e-mail

 

工作单位

 

邮 编

 

通讯地址

 

传 真

 

联系电话

 

手 机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有关

专业

技术

工作

经历

说明

 

申请人

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说明:指有关机动车辆检测、车辆设计、制造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附件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
  
  

  
  1.认真执行国家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2.参加核查时主动出示审查员证书;
  
  3.工作中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4.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核查,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5.主动回避与本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安检机构核查;
  
  6.不借核查工作向受核查安检机构推销产品和服务;
  
  7.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安检机构的馈赠或参加机构安排的娱乐活动;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受核查安检机构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不擅自开展核查活动。
  
  附件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注册备案汇总表
  
  省份: (审批部门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职称/职务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审查员编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核查审查员声明
  
  

  
  本人将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核查工作,任何结论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徇私舞弊;
  
  2.不泄露在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受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
  
  3.不接受受核查机构安排的游览、娱乐等活动,不接受馈赠;
  
  4.如实上报核查结果,对相关事实不隐瞒,不漏报,对所承担的核查结果负责;
  
  5.在核查工作中所借用的有关资料或物品,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将及时归还。
  
  声明人:
  
  注:该声明交­受核­查机构,请给予监督。
  
  附件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核查审查员承诺
  
  

  
  1.自愿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并已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规定;
  2.过去两年没有与受核­查机构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3.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核查­工作,任何结论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徇私舞弊,对所承担的核查结果负责;
  
  4.不泄露质量监督部门尚未公布的信息;
  
  5.不接受受核查机构安排的游览、娱乐等活动,不接受馈赠;
  
  6.如实上报核­查结果,对相关事实不隐瞒,不漏报。
  
  承诺人:
  
  注:该承诺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附件6: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核­查工作反馈单
  
  

受核查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核­查日期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审­查组

成员

组长:组员:

审查员是否有违反《现场审­查员守则》的行为

 

审查员是否有故意刁难的情况

 

审查员是否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注

本反馈单要求受核­查机构认真如实填写,并请在核­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寄到审­查组的派出单位。见下列地址:

邮编:

地址:

收信人: ××××质量技术监督局×××处


  
  受核­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机构盖章)年月日
  
  附件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证书(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是取得证书的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确认检验报告生效需加盖的印章。印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颁发。
  
  二、证书和印章的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证书和印章的式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证书上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二)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1.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当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证书检验范围应当注明现场条件核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3.证书住所应当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4.证书检测地址应当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5.证书有效期应当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6.证书式样见附件1。
  
  (三)印章上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专用章字样。一个安检机构有2个以上独立的检测场所时,印章上应当有检测场所序号标识。印章式样见附件2。
  
  三、证书和印章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当将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证书上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的,该证书作废。
  
  (三)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四)印章仅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加盖印章后生效。
  
  四、证书和印章的变更
  
  (一)安检机构的证书或印章破损可辨认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或印章交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安检机构取得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的,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对符合变更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对印章内容需要变更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时更换印章。
  
  五、证书和印章的补领
  
  (一)安检机构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印章的,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补发证书或者印章申请。
  
  (二)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申请补发证书,并公开声明原证书或印章作废。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书和印章的收回和销毁
  
  (一)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或者安检机构需要停止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和印章,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撤销、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证书和印章。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收回的作废证书和印章,实行统一销毁。
  
  七、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安检机构增项,包括在原机构内增加检测线、增加检测车型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印章不变。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有检验资格的有效期,有关决定未发布之前,安检机构原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
  
  标准内容变化较小的,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补充检测能力,安检机构持有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影响部分车型检验的,按检验能力变更处理,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印章不变。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需要重新核查的,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重新颁发证书,对不需要重新进行现场核查的,原有证书不变。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按重新颁发的日期计算。
  
  (五)安检机构迁址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迁址安检机构原有证书收回。需要变更印章的,同时更换印章。
  
  八、证书的编号规则
  
  (一)证书编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两位字母“xk”表示,字母“xk”代表“许可”;第二部分为核查编号,形式如“苏2009001”,前面的汉字用安检机构所在省份的简称,汉字后面的前4位数表示对安检机构核查发证的年份,最后的3位数表示安检机构在该省份的许可顺序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统一编号。
  
  (二)证书变更后采用新的证书编号,补发的证书采用原编号。
  
  附件:1. 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式样(略)
  
  2.检验专用章式样(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6]37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2009]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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