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处理,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动态,跟踪国外技术法规要求;一旦发现进出口食品包装严重质量问题,立即发出预警通报,及时向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包装生产企业及食品包装进口商发出预警通知,切实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维护国内外消费者健康安全。 七、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企业代码编制方法如下: S 3300 0018060218 ──────────────────── ────── 生产批号 ───────────生产年月 ───────────────企业代号 ───────────────────直属局代码 ──────────────────────食品包装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 │北京局│11│福建局│35│珠海局│48│ ├──────┼───┼───────┼───┼─────┼───┤ │天津局│12│江西局│36│四川局│51│ ├──────┼───┼───────┼───┼─────┼───┤ │河北局│13│山东局│37│贵州局│52│ ├──────┼───┼───────┼───┼─────┼───┤ │山西局│14│厦门局│38│云南局│53│ ├──────┼───┼───────┼───┼─────┼───┤ │内蒙古局│15│宁波局│39│西藏局│54│ ├──────┼───┼───────┼───┼─────┼───┤ │辽宁局│21│河南局│41│重庆局│55│ ├──────┼───┼───────┼───┼─────┼───┤ │吉林局│22│湖北局│42│陕西局│61│ ├──────┼───┼───────┼───┼─────┼───┤ │黑龙江局│23│湖南局│43│甘肃局│62│ ├──────┼───┼───────┼───┼─────┼───┤ │上海局│31│广东局│44│青海局│63│ ├──────┼───┼───────┼───┼─────┼───┤ │江苏局│32│广西局│45│宁夏局│64│ ├──────┼───┼───────┼───┼─────┼───┤ │浙江局│33│海南局│46│新疆局│65│ ├──────┼───┼───────┼───┼─────┼───┤ │安徽局│34│深圳局│47│││ └──────┴───┴───────┴───┴─────┴───┘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相关主管司局汇报。 九、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明确工作分工,充分发挥从事出口包装检验人员作用,以此促进进出口包装检验向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有效转移。各局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各检验检疫局在开展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工作中若遇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总局。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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