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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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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进境美国苜蓿饲草动植物检疫工作,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总局制定了《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并与美方就植物卫生证书的格式与内容达成一致,现正式印发(见附件)。请各局自2009年2月1日起,按照上述要求对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实施检验检疫。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

  
  一、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见附1。
  
  二、装运前要求
  
  (一)种植采收。
  
  1.饲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隔离,确保没有被偶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污染。
  
  2.苜蓿草收割、翻晒、田间捆包、捆包捡拾、田间运输及田边堆垛等过程,应避免混杂根、土壤及其他杂物。
  
  3.在生长和收获期对输华饲草的种植农场实施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储藏。
  
  1.输华苜蓿草须来自经美国动植物检疫局 (以下简称“APHIS”)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并符合以下条件:
  
  --建立有效溯源体系;
  
  --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2.饲草在压缩打捆包前应进行表面去杂、去污。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有第一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有螨类、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
  
  --不带有饲草根和籽粒等植物残体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不带有土壤及动物粪便。
  
  3.如在加工输华苜蓿饲草前,设施已用于加工非出口用饲草,应彻底清扫压缩加工设备和加工场地。
  
  4.输华饲草在装运前须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具有相对独立的封闭空间;
  
  --出人口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设施地面光洁、易清扫,具有排水设施,以便实施清扫和消毒处理。
  
  5.饲草不得与不用于出口的其他产品在同一仓库中储存。储藏设施应进行定期清扫,以保证环境干净卫生。
  
  (三)离境前检疫。
  
  1.装运输华苜蓿草的集装箱应干净卫生,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针对动物疫病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消毒。
  
  2.APHIS应按照本规定对输华苜蓿饲草在离境前进行抽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按照国际标准要求格式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饲草的品名 (如“苜蓿饲草”)、重量、目的地、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集装箱号、加工厂的名称(加工厂注册号可在“识别标志Distinguishing Mark”栏注明)以及在“产地(Origin)”栏内注明产地州和县;经检疫发现活的虫体,应不准许输往中国或经熏蒸除害处理合格后准许向中国出口(处理指标见附2)。对于离境前实施熏蒸处理的,APHIS还应在证书中注明所采取化学药剂熏蒸处理的浓度及持续时间等信息。
  
  APHIS要在出具的植检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经检疫,符合中国关于进境苜蓿草的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APHIS出具植检证书式样见附3。
  
  3.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码和“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三、进境检疫
  
  (一)证书核查。
  
  检查APHIS出具植检证书是否符合第二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
  
  核查进境美国苜蓿饲草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货物检查。
  
  按照上述第二条(二)项2款有关规定,对进境苜蓿饲草实施多点抽样开包检查,并根据需要送样至实验室进行适生条件下的培养检疫。
  
  四、不符合要求处理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可实施熏蒸、退运或销毁处理:
  
  (一)无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填写不规范;
  
  (二)不符合第二条(二)项2款有关规定。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产区、整个项目等追加措施。
  
  附:1.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略)
  
  2.苜蓿饲草熏蒸技术要求(略)
  
  3.APHIS出具植检证书式样(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动函[2008]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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