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修订了《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现印发你们。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完善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以巩固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成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传人传出。 附件: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 附件: 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卫生检疫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口岸的传播与流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增强口岸防制非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护出入境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口岸的卫生安全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口岸检验检疫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口岸防制非典工作要做到严防死守。同时,要宣传普及非典型肺炎防制知识,提高出入境人员防护意识和口岸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口岸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发现传染源,及时采取严格隔离措施,追踪和控制密切接触者,迅速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入和传出,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为有效切断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第57号令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口岸防制非典工作“八项制度”,即“健康申报制度、体温检测制度、医学巡查制度、病人控制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自身防护制度和宣传教育制度”。 (三)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口岸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五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消毒和及时预警”。 (四)基本要求 按照总局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对口岸防制非典工作做到“五到位”,即“领导深入一线到位、检疫查验人员到位、各项工作制度到位、技术物资保障到位和工作落实措施到位”以及“五不漏”,即“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一个不漏、出入境人员测量体温一个不漏、体温在38℃以上者送医院一个不漏、各局上报《SARS日报表》一个不漏和收验保管《健康申明卡》一个不漏”。 (五)分级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及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和疫情变化,适时制定口岸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是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国内外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系统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及时发出通知和要求。 二、日常管理机构 总局卫生司是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系统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防控工作。 三、各级机构职责 各直属局、分支局应建立各级非典型肺炎防控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范围的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所辖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总局的部署启动口岸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非典型肺炎防制措施。各直属局、分支局的卫生检疫部门是所辖范围的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日常工作措施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卫生检疫监管部门 全系统各级卫生检疫监管部门负责非典型肺炎监测与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型肺炎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负责对疫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 (二)监测点的设置 根据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和防制工作方案,及口岸防控非典型肺炎特点,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口岸设置传染病监测点。并应与当地疾控中心、“非典”办建立联系渠道,以形成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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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要求和内容 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任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为口岸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口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或报告人。 2.日常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的疫情管理员每天上午10点前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或传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入出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见http://10.10.102.1:9080/Sars Web2/)、《无SARS健康证明统计表》。为了保证疫情资料统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严格执行非典疫情的“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疫情报告 出现非典疫情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非典防制领导小组应立即口头上报直属局非典防制领导小组,2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直属局非典防制领导小组在核实报告材料后应立即上报到总局,并根据疫情处理的进展情况随时向总局报告。个案处理结束后应立即将个案处理报告及时上报总局。重大、紧急疫情报告,上报后必须核准上报成功。 4.报告方式 紧急疫情通过电话、传真上报;日常报告通过传真、总局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网络上报。 5.档案管理 详细记录报告时间、被报告部门和报告内容,报告人签字后归档。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按照《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口岸日常预防控制措施。 (二)发现可疑病例时的防控措施 1.可疑病例的发现 在口岸监测过程中发现下列症状的: (1)体温超过37.5℃以上的,用水银体温计复测腋下体温,复测仍超过38℃(含38℃)的; (2)体温37.5℃以上伴有咳嗽、气短或呼吸困难等症状者。 2.疫情报告 按疫情报告制度实施。 3.个人防护 现场检疫人员以1至3名为宜,可视情况增减人员,人员宜少不宜多,尽量减少人员与病人的接触;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按自身防护制度执行)。 4.可疑病例的隔离 首先给病人戴上口罩,就地将其隔离。在交通工具上应将病人单独隔离到没有循环通风设施的房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在候机(船、车)大厅中应将病人单独隔离到检疫隔离观察室。 5.流行病学调查 了解病人14天内的行程,是否到过非典曾经高发地区,是否接触过非典患者以及疑似病例,是否从事病毒研究工作等。要严格按照总局《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者个案调查表》的内容逐项调查。 6.临床检查 详细检查病人的症状和体征,特别注意是否与非典的症状相符(如发烧、干咳、胸痛、气促、呼吸困难、肺部罗音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利用已配备的医疗设施在现场进行胸片和血象检查。 7.可疑病例的移送 如不能排除非典,即按非典可疑病例处理。在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通报的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在严格的防疫措施下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和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 8.追踪调查 对转移走的病人应当随时进行追踪调查,了解进一步排查结果。 9.信息反馈 将指定医院反馈的诊断结果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10.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 按卫生部《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 11.消毒措施 对发现可疑病例的国境口岸候机(船、车)厅、乘坐的交通工具及隔离病房进行消毒。实施消毒时,要做好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实施消毒时要做好自身防护,消毒剂要选用总局批准的药物,确保消毒有效、安全。 第四部分信息收集与分析 一、信息收集 (一)总局指定部门每天收集我国、WHO、美国CDC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部门发布的疫情资料,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整理,通报全国检验检疫系统,为开展口岸非典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专业人员,加强对非典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于有重大意义的疫情资料,经直属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上报总局卫生司。 二、信息分析 总局及各直属局要及时对收集的疫情数据进行以下方面的分析,为防制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一)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进行流行病学人群、时间、地区分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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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题分析。 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到诊断日期、发病日期至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诊断日期到报告日期等);病例接触史和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病人收治情况及密切接触者的跟踪、隔离及医学观察情况分析等。 第五部分技术指导与实验室检测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非典”防控专家组或技术指导小组,参与论证各项技术方案,提供技术咨询,指导防控工作。 二、直属局及有条件的分支局经批准可开展“非典”防制方面的病原检测、食品等货物污染的监测及货物消毒、消除污染技术方面试验和检测。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对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口岸的隔离和医学观察,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资技术保障 直属局及各分支机构要统一领导,加强协调,保证防控一线有足够的人员和物资供应及储备。 对口岸一线的人员要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开展防控演习演练、做好自身防护,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防制实践开展相关科研和专题工作。 三、宣传保障 (一)把宣传工作作为口岸非典监测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推动非典防制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卫生检疫监管部门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和报道计划,形成全面立体的宣传教育网络。 (二)采取在口岸及其他检疫场所设立专栏、橱窗,张贴相关资料、举办技术讲座、现场观摩、紧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宣传非典防制知识和检验检疫措施。 (三)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尤其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即时性、大容量、互动性强的特点,加强网络宣传,及时转发、转播新华社和中央主要媒体新闻,宣传政策、沟通信息、报道先进,加强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非典的科普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部分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出入境口岸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根据本预案,各直属局、分支局(办事处)及系统内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5.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 附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SARS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2.确定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进行分类管理,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波及范围和影响因素,为疫情的处理提供依据; 4.为进一步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 二、工作内容 1.病例的个案调查; 2.接触者追踪;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调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原则上每例病人至少由2名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调查。 2.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对于不详或有可疑的地方可通过病人家属或医生等其他知情者补充或核实。如病人病情较重或死亡,无法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3.按照SARS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基本内容:病人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患者发病前后的活动情况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调查表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晰。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SARS病例的订正报告或转归报告时,应及时做好随访和相关信息的补充调查,进一步完善个案调查表。 对病人进行随访时,要注意了解病人健康恢复情况。 (二)追踪接触者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及时开展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管理。调查内容详见“SARS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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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在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接触者信息的通报,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接触者实施管理。 (三)流调注意事项 1.流调人员应按照有关SARS防护指南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流调人员调查时应注意发现病人隔离管理和消毒、防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和分析利用,并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疫情控制工作。 3.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和汇总分析结果以及调查报告均要及时整理归档。 附表:1.SARS病例个案调查表(略) 2.SARS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略) 附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在一定的条件下,SARS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其密切接触者具有较高的感染机会。密切接触者,因暴露于SARS病人(密切接触),导致其感染SARS的可能性较大。密切接触是指治疗或护理、探视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与病人共同生活;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和/或排泄物(如粪便)等。 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SARS的密切接触者,及时、科学地针对其采取措施,特制定本原则。 一、判定标准 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SARS病人在潜伏期具有传染性,故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接触时病人发病与否及症状情况、与病人接触方式、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接触时间长短等,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接触者的调查和判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一)密切接触者 1.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者 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症状期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闭环境下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亲属、朋友、同事或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若电梯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病人发病后至离开前乘坐过该电梯的所有人员; (8)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9)曾在室内直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期间提供过服务的餐饮、娱乐等行业的服务员; (10)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2.交通工具上的密切接触者判定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病人在乘船期间就餐和其他活动时的接触者。 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在病人发病前三天内,与其有(一)1所列情况的人员。 2.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3.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4.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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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6.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1.告知SARS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SARS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可居家隔离观察,无法居家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 3.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由交通工具到达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集中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 4.居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集中隔离地点接受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单独隔离。 5.隔离观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隔离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 (3)对年老体弱多病者及婴幼儿除按规定测体温外,应注意有无其他病征,以免其在隔离期间发生意外。 (二)病人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可以照常工作、学习,但要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旅行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旅行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报告,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医务人员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3.潜伏期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潜伏期接触者(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前1—3天有过密切接触或一般接触的人员)原则上不隔离,可以正常工作、学习,但必须每天测量一次体温,并与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联系,主动报告是否发热,直到最后一次接触后14天为止。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若发生其他疾病,可与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联系,安排就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应事先通知接触者准备前往就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适当防护。 一旦病人排除SARS,则其接触者管理也相应解除。 ┌─────────────────┐ │接触时病人是否已发病│ └─────────────────┘ /\ 是 / \否 / \ ↓ ↓ ┌─────────┐┌─────────┐ │是否密切接触││ 是否密切接触 │ └─────────┘└─────────┘ /\ /\ 是 / \否 是 / \否 /\/\ ↓↓↓↓ ┌────────┐┌─────────┐┌─────────┐ │隔离医学观察││ 主动医学观察 ││被动医学观察│ └────────┘└─────────┘└─────────┘ 附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一、疫点消毒方案 (一)消毒原则 1.目的对于病原体抵抗力低,主要近距离飞沫传播的传染病,消毒对于切断传播途径的意义有限。但由于本病传播途径尚未完全清楚,且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聚集现象,对空气及有关物品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是必要的,特别是必须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尤其是终末消毒。疫点消毒的目的是杀灭疫点内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以防止其感染人群。 2.对消毒人员的要求终末消毒必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由掌握有关消毒知识的人员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原则上直接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消毒人员进行终末消毒。在医院,对传染病病人的终末消毒由医院或病区安排专人进行。消毒人员开展消毒前应接受培训,合格后上岗。终末消毒进行得越及时、越彻底,防疫效果就越好。 3.消毒范围与对象疫点终末消毒的范围和对象应由流行病学医师根据有关指征确定。应包括被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环境,患者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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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毒时机终末消毒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保证消毒效果,接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后,城市应在6小时内,农村应在12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对于通风良好的场所,如果间隔时间较长,可以不进行空气消毒。 5.消毒方法的选择进行疫点消毒时应首选物理消毒的方法,采用化学消毒的方法时,要注意选择合格的消毒剂。我国采取的是消毒剂审批管理制度(卫生部)。在选购时,首先应检查其使用说明书和标签上是否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然后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说明书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选择适宜的消毒剂。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应以使用说明书为准。 (二)非典型肺炎的终末消毒程序 1.在出发前,应检查所需消毒用具、消毒剂和防护用品,做好准备工作。 2.消毒人员到达疫点,首先查对门牌号和病人姓名,并向有关人员说明来意,做好防疫知识宣传,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域内。 3.对脱掉的外衣应放在自带的布袋中(不要放在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地方)。穿工作衣、隔离服、胶鞋(或鞋套),戴上N95口罩、帽子、防护眼镜、一次性乳胶手套等。 4.仔细了解病人患病前和患病期间居住的房间、活动场所,用过的物品、家具,吐泻物、污染物倾倒或存放地点,以及污水排放处等,据此确定消毒范围和消毒对象。根据消毒对象及其污染情况,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 5.进入疫点时,应先用喷雾消毒的方法在地面消毒出一条1.5米左右宽的通道,供消毒前的测量、采样和其他处理用。 6.测算房屋、家具及地面需消毒的面积和体积。 7.必要时,由检验人员对不同消毒对象进行消毒前采样。 8.消毒前应关闭门窗,将未被污染的贵重衣物、饮食类物品、名贵字画及陈列物品收藏好。 9.对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10.只进行物体表面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l/㎡~300mg/㎡,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300ml/㎡,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11.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12.室内消毒后,若可能存在污染,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井水等进行消毒。 13.疫点消毒工作完毕,对消毒人员穿着的工作服、胶靴等进行喷洒消毒后脱下。将衣物污染面向内卷在一起,放在布袋中带回消毒。所用消毒工具表面用消毒剂进行擦洗消毒。 14.必要时,到达规定的消毒作用时间后,由检验人员对不同消毒对象进行消毒后采样。 15.填写疫点终末消毒工作记录。 16.离开病家前,嘱让病家在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开窗通风,擦拭打扫。 消毒人员应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1)出发前,要检查应携带的消毒工具是否齐全无故障,消毒剂是否足够。 (2)应主动取得病家合作和相关人员的配合。应尽量采用物理法消毒。在用化学法消毒时应尽量选择对相应致病微生物杀灭作用良好,对人、畜安全,对物品损害轻微,对环境影响小的消毒剂。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个人防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以防受到感染。具体参照《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护指导原则》。 (4)消毒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出消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内。 (5)消毒应有条不紊,突出重点。凡应消毒的物品,不得遗漏。严格区分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物品,勿使已消毒的物品被再次污染。 (6)携回的污染衣物应立即分类作最终消毒。 (7)清点所消耗的药品器材,加以整修、补充。 (8)填好的消毒记录应及时上报。 (三)对各种污染对象,可以按下列方法进行消毒 1.地面、墙壁、门窗:同一(二)10。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毫升(即每立方米用纯过氧乙酸1克),使用过氧乙酸熏蒸器进行消毒,也可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熏蒸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对于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2%过氧乙酸溶液按每立方米8毫升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应确保公共场所的空调系统安全,防止暴发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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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熏蒸消毒。熏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立方米),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熏蒸1小时~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溶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将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放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为30分钟~60分钟。消毒后可直接倒入病房卫生间。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毫克/升臭氧水冲洗60分钟~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有效氯为5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家用物品、家具: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8.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或0.5%氯己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分钟~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分钟~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9.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0.运输工具:车、船内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熏蒸消毒,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毫升(1克/立方米),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毫升/立方米,作用60分钟。 11.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12.疫点内的生活污水:应尽量集中在缸、桶中进行消毒。每10升污水加入有效氯为10000毫升/升的含氯消毒溶液10毫升,或加漂白粉4克。混匀后作用1.5小时~2小时,余氯为4mg/L~6mg/L时即可排放。 为方便工作,将各种污染对象常用消毒方法、消毒剂量等列于下表,现场消毒时可参照进行。 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 ┌───────┬──────────────────┬──────────┬───────┐ │消毒场所│ 消毒方法 │用量│消毒时间│ ├───────┼──────────────────┼──────────┼───────┤ │室外污染表面│500mg~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500ml/㎡ │30min │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500ml/㎡ │60min~120min │ ││漂白粉喷洒│20g/㎡~40g/㎡│2h~4h│ ├───────┼──────────────────┼──────────┼───────┤ │室内表面│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适量││ ││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 │100ml/㎡~500ml/㎡│30min │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100ml/㎡—500ml/㎡│60min~120min │ ││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8ml/立方米 │60min │ ││0.3%~0.5%过氧乙酸喷洒│350ml/㎡ │60min │ ├───────┼──────────────────┼──────────┼───────┤ │室内地面│0.1%过氧乙酸拖地│适量││ ││0.3%~0.5%过氧乙酸喷洒│200ml/㎡~350ml/㎡│60min │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100ml/㎡~500ml/㎡│60min~120min │ ├───────┼──────────────────┼──────────┼───────┤ │室内空气│紫外线照射│1W/立方米│30min~60min│ ││臭氧消毒│30mg/立方米│30min │ ││15%过氧乙酸熏蒸│1g/立方米│1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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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具│蒸煮│100℃ │10min~30min│ ││臭氧水冲洗│≥12mg/L │60min~90min│ ││含氯消毒剂浸泡│250mg/L~500mg/L│15min~30min│ ││远红外线照射│120℃~150℃│15min~20mln│ ├───────┼──────────────────┼──────────┼───────┤ │被褥、书籍、电│环氧乙烷简易熏蒸│1500mg/L │16min~24h│ │器电话机│0.3%~0.5%过氧乙酸擦拭煮沸│适量││ │服装、被单│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100℃ │30min │ ││0.04%过氧乙酸浸泡 │淹没被消毒物品│30min │ │││淹没被消毒物品│120min│ ├───────┼──────────────────┼──────────┼───────┤ │游泳池水│加入含氯消毒剂│余氯0.5mg/L │30min │ ││加入一氧化氯│5mg/L│5min│ ├───────┼──────────────────┼──────────┼───────┤ │污水│10%~20%漂白粉溶液搅匀│余氯4mg/L~6mg/L│30min~120min │ ││30000mg/L~50000mg/L含氯消毒液搅匀│││ ├───────┼──────────────────┼──────────┼───────┤ │粪便、分泌物│漂白粉干粉搅匀│1:5│2h~6h│ │尿│30000mg/L~50000mg/L含氯消毒剂│2:1│2h~6h│ ││漂白粉干粉搅匀│3% │2h~6h│ ││10000mg/L含氯消毒剂搅匀│1:10 │2h~6h│ ├───────┼──────────────────┼──────────┼───────┤ │便器│0.5%过氧乙酸浸泡│浸没便器│30min~60min│ ││5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 │浸没便器│30min~60min│ ├───────┼──────────────────┼──────────┼───────┤ │手│2%碘酒、0.5%碘伏、0.5%氯己 │适量│1min~2min│ ││定醇液擦拭75%乙醇、0.1%新洁│适量│5min│ ││而灭浸泡│││ ├───────┼──────────────────┼──────────┼───────┤ │运输工具│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8ml/立方米 │60min │ └───────┴──────────────────┴──────────┴───────┘ 二、公共场所的消毒方案 (一)消毒原则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措施应以清洁为主,消毒的意义有限。 非SARS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不需专门针对SARS开展消毒工作,按已有法规即可。 SARS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对特定场所,在特定时间可以进行全方位消毒。也可根据疫情警报的等级采取对应的消毒处理。 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的方法,无法使用物理方法的,可采用化学的方法。如进行空气消毒,应选择连续的物理消毒方法。 (二)消毒对象公共场所是指除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场所,包括餐馆、饭店;商务楼、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洗浴、理发、美容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 1.需要日常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宾馆、饭店的床单、被罩、浴巾、毛巾;卫生间的马桶、浴缸;厨房餐厅的餐饮具、厨具;服务人员的手等以及《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需要消毒的物品。对于大型公共设施如宾馆、商场、超市、影剧院和会议中心等应保证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 2.需要日常清洁的场所和物品: 所有水平的物体表面,例如地板、电梯间、柜台、桌子、椅子,每天至少使用清洗剂和热水清洁一次。 3.不需要针对SARS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空气、墙面、下水道、书本、试卷。 (三)消毒方法: 对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时,可选用清洗、擦拭、喷雾和浸泡的方法。一般选择含氯消毒剂,浓度为 500毫克/升~1000毫克/升,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对食饮具可用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分钟~30分钟;使用远红外线消毒碗柜,温度达到125℃,维持15分钟,消毒后温度应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 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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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和被褥应勤洗、勤晒,消毒可用加热的方法,也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洗衣物。 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 如确定公共场所为非典型肺炎的疫点,应按照疫点消毒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三、交通工具的消毒方案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日常性消毒措施 1.空气的消毒与通风对飞机、火车和地铁的空调车厢到港或到站后,应打开所有舱、车门进行通风换气,必要时,可使用大型电风扇吹风以加大换气量。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应随时开窗通风。 2.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对桌、椅、门把手、厕所的马桶、洗手池等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喷雾、擦拭(机舱内仅允许使用此法),消毒作用20min~30min。达到作用时间后应用清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食饮具的消毒食饮具的消毒首选物理消毒方法。如,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min~30min。亦可选用化学消毒方法: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4.手的消毒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消毒剂,以供乘客随时使用。卫生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3%~0.5%碘伏消毒液、含70%乙醇和0.5%醋酸氯己定复配的手消毒液、75%乙醇溶液或70%异丙醇溶液(后三种消毒剂飞机上是否可用待定)擦拭手部1分钟~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二)在行进过程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时的消毒处理措施 在飞机、火车等行进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人时,应迅速采取相对隔离措施,将病人转移到机舱或车箱内循环风的下风口处,其他乘客应距其3排座椅的距离。疑似病人、乘务人员和乘客应立即带上口罩。 1.疑似病人排泄物和分泌物的消毒疑似病人应使用单独的卫生间,分泌物、排泄物不得直接进入马桶,应排入单独的密闭容器内,到达目的地后由专门的消毒清洁人员进行消毒处理。对粪便加2倍量10%~20%漂白粉乳液;呕吐物加1/5量干漂白粉,搅匀后加盖作用2h;对病人的尿液每100ml加漂白粉3g,搅匀后加盖,作用2h后再倒入厕所。患者使用过的便器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消毒后用水冲洗干净,干燥备用。 2.机舱或车厢内设施的消毒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对机舱或车厢内的桌、椅、门把手、厕所内的马桶、洗手池等所有表面和机舱内配餐区域的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时,可用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喷雾、擦拭,消毒作用10min~15min。对机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对卧具的消毒对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毯、被褥,可采取过氧乙酸熏蒸消毒。熏蒸消毒时,将欲消毒物品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熏蒸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对食饮具的消毒疑似病人用过的食饮具,应密封保存,到港后由专门的消毒清洁人员进行消毒处理。一次性使用餐盒可焚烧。可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可用沸水煮沸20分钟或用蒸锅流通蒸汽蒸15分钟~30分钟,或使用红外线消毒碗柜,125℃维持15分钟的方法进行消毒;亦可使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然后用净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5.对手的消毒飞机、车、船的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消毒剂,以供乘客和乘务人员随时使用。乘务人员离机时应进行卫生手消毒。卫生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3%~0.5%碘伏消毒液擦拭手部1分钟~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6.对空气的消毒 (1)舱内空气的消毒飞机到港后应对机舱内空气立即进行的消毒,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消毒的方法或按照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使用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消毒后,机舱内的设施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2)火车厢、船舱内空气的消毒车、船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对车厢、船舱内空气进行消毒,可采用0.3%~0.5%的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按20ml/立方米的量,使用气溶胶喷雾的方法消毒1小时,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对车厢、船舱内的设施消毒后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干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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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交通工具行进中,发现疑似病人时,能停车的应立即停车,将病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护送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不能停车的应按照上述在乘交通工具行进过程中发现病例时的消毒处理措施的原则处理。 未经消毒的飞机、车、船等不得继续使用。 (三)注意事项 1.对机舱内的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时,应按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进行。 2.消毒人员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穿隔离衣和胶鞋等,做好个人防护。 附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2002年底以来,国内外部分地区发生的SARS的流行表现出以下特点:病例乘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时引起旅行中密切接触者感染发病;经交通工具造成远距离传播,并引起疫情扩散或蔓延。为防止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出或传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在出入境口岸和国内交通站(场)进行健康登记、申报和卫生检疫,对交通工具中发现的SARS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于预防控制SARS的传播和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各部门职责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铁道、交通、民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根据“方案”分级分类指标,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实行国境卫生检疫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二、国境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和卫生检疫,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中发现SARS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采取应急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中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2)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主要是体温测试)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发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SARS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去过报告有 SARS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将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不得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隔离和治疗。 (2)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3)对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查验站,对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离开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2)国内其他地区对来自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3)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对经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人员(≥38℃),由查验站医务人员根据《SARS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医学检查和流行病学史询问,初步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送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其他一般发热病人,建议其不再继续旅行,就地进行治疗,痊愈后再进行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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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3)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4)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处理完病人后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四、经常性预防控制措施 1.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必针对SARS开展经常性消毒。 2.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旅客大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SARS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疫情通报 通过交通检疫或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疫情后,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SARS疫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等预防控制工作。 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同乘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的寻找和健康通告。 附5: 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健康教育是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其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深入开展防治SARS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大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减少发病人数,在群防群控抗击SARS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指导开展SARS防治的全民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策略与宣传的重点内容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交通、农业、建设、广电、科技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开展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全社会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宣传应以传媒为主,卫生部门负责技术支持。 各地在开展SARS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时,应该以全民普及SARS防治知识为基础,在疫情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宣传教育策略,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做好健康教育材料的贮备工作。 1.发生SARS一般疫情预警前 宣传策略:与大众传媒开展广泛合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大力开展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通过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对各种人群有序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设计制作相应的宣传材料并快速地发放,使其进入千家万户。 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党和政府对防治SARS工作的重视,SARS可防可治;各地采取的防治措施,当地政府出台的防治SARS的有关政策,各地公布的定点就诊医院、咨询热线电话;SARS的传播途径、主要临床表现;SARS的预防、诊断、治疗与消毒等知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内容。 宣传教育的对象:城乡社区的所有公众。重点是学校、医院和办公场所、宾馆、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影剧院、银行、会议中心、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群。 2.发生SARS一般疫情预警后 宣传教育策略:加大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力度,并运用“个别劝导、电视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有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疏导干预;城乡各地区利用现有的各种宣传阵地,开展防治SARS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重点内容: 加大对传染病“三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二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及控制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大科学防治的宣传,以科学抵御迷信、邪教、邪说;对来自SARS流行地区的人员和SARS病人接触者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护人员抗击SARS的感人事迹,对来自流行地区人员进行追踪观察的重要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目的、意义;接触SARS可疑人员,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进行医学观察的必要性;病人及其亲朋给予配合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及道德责任;病人家庭、工作单位、医院等场所的空气、地面及各种物品的消毒的必要性及具体的科学方法;农村居民预防SARS的主要措施;农村居民发生可疑症状应采取的措施;随时科学报导科研成果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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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对象:城乡社区的所在地公众。重点是SARS可疑人员和SARS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车站、码头、机场等窗口地区的流动人群;广大农村居民;在外地打工、生活、学习的居民。 通过深入开展全民的健康教育,提高城乡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帮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恐慌心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引导其配合卫生和医疗机构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疫点,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切实保障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二、宣传与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 1.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开展宣传(包括专栏、专版及电视专题讲座)。 2.大量制作宣传折页、传单、海报、招贴画等各种宣传品,利用一切渠道进行发放,保证“盖边沉底”,宣传到户。 3.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各个单位及窗口地区的宣传栏、科普画栏、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 4.农村利用有线广播网,农民健康教育学校,老年活动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橱窗和板报等工具进行宣传教育。 5.开通热线咨询电话为社会人群答疑。 6.利用各级卫生网站开展各类相关知识的宣传。 7.隔离区域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录像等手段开展宣传。 8.在医院、学校等重点人群中开展培训活动。 三、预防SARS知识宣传要点 1.SARS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 2.SARS主要以近距离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 3.避免与患者或疑似病患者接触,保持生活、工作场所通风,注意个人卫生是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4.养成用肥皂和自来水(流动的水)洗手的习惯; 5.流行季节在人群密度高或不通风的场所和交通工具内戴口罩(12层)是有效的预防措施; 6.服用中西药物、室内使用熏香是尚未肯定的预防效果的措施; 7.露天场所戴口罩、以注射方式给药的“预防性”制剂是无预防效果的措施; 8.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能力、大搞爱国卫生运动是提倡的行为; 9.避免接触可疑的动物、禽鸟类。 四、做好效果评估工作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在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好宣传材料发放对象、发放数量的记录整理工作;列出新闻媒体详细刊播节目清单;认真收集在当地报纸上发表的宣传文章,广播上的录音带,电视上所做宣传节目的录像带等;做好各项健康教育工作的阶段小结;开展不同人群的SARS防治知识、态度、心理及行为的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动态;并对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调查。 附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 为做好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确保生物安全和检测工作质量,使SARS检测工作能够科学、有序、规范地进行,对SARS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防止SARS疫情扩散,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SARS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目标:建立国家、省和地(市)级SARS临床标本三级实验室检测网络体系。 1.省级和地市级SARS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1)SARS检测实验室设置的工作程序为:省内选点、省内验收、国家备案、省内公布。 (2)原则上每省指定两个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负责本省SARS临床标本的病原学检测工作,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中心实验室;此外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条件的单位可作为本省的平行中心实验室,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市卫生局可在当地选择另外一个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作为网络实验室。 如果省、市中心实验室不能满足SARS临床标本的检测需求,各省可指定本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承担本省SARS检测工作,或协调邻近省份提供帮助,调整后的实验室应报卫生部备案。 (3)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SARS实验室进行验收,确定本省的SARS实验室,向全省公布,并将实验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详见附1)。 2.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 卫生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设立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实验室及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应报卫生部备案。 3.实验室条件及生物安全操作的要求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SARS标本操作的指导性意见(见附2)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各地进行SARS标本检测的实验室应满足生物安全水平 2级+(BSL—2级+)(见附3),从事病毒分离等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生物安全3级(BSL—3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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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SARS检测实验室和实验室人员须认真遵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参照执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见附4)的有关规定。 二、标本的采集 1.标本采集的人员: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负责标本的采集,并填写采样登记表。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标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严格遵守部和有关部门下发的生物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2.采样对象:SARS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进行诊断)以及其他需要做SARS检测者。 3.标本种类及要求:鼻拭子(或咽拭子)、含漱液、鼻咽或气管抽取液、血液(血清和全血)、粪便、尿液等均可以用于SARS实验室检测,但是为了提高检测的敏感性和便于操作,至少应采集鼻拭子(或咽拭子、)粪便和血清三种标本。标本采集的同时要注意对同一病例采集不同病程的标本,如发病初期、发病第二或第三天再次采集的及恢复期(发病20天以后)等标本。对SARS死亡病例,要做好尸体解剖和标本保藏。 三、标本的送检与接收 1.省内的标本送检与接收要求 (1)各省级实验室应公布标本接收联系方式,并实行24小时标本接受制。 (2)省会城市的医院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的标本要由采集单位及时将标本和送检登记表(见附5)送本省指定的SARS检测实验室。 (3)省会城市以外的地区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专人将标本和送检登记表送至指定实验室。 2.国家实验室标本接收要求 对各省首例SARS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标本,需每种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标本送检单(见附5),在低温保存条件下,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个国家级SARS检测实验室进行复核。国家实验室标本接收联系方式为: ●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地址:北京昌平流字5号 ●联系人:罗成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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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修订了《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现印发你们。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完善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以巩固口岸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成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传人传出。 附件: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 附件: 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卫生检疫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口岸的传播与流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增强口岸防制非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护出入境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口岸的卫生安全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口岸检验检疫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口岸防制非典工作要做到严防死守。同时,要宣传普及非典型肺炎防制知识,提高出入境人员防护意识和口岸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口岸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发现传染源,及时采取严格隔离措施,追踪和控制密切接触者,迅速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入和传出,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为有效切断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第57号令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口岸防制非典工作“八项制度”,即“健康申报制度、体温检测制度、医学巡查制度、病人控制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自身防护制度和宣传教育制度”。 (三)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口岸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五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消毒和及时预警”。 (四)基本要求 按照总局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对口岸防制非典工作做到“五到位”,即“领导深入一线到位、检疫查验人员到位、各项工作制度到位、技术物资保障到位和工作落实措施到位”以及“五不漏”,即“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一个不漏、出入境人员测量体温一个不漏、体温在38℃以上者送医院一个不漏、各局上报《SARS日报表》一个不漏和收验保管《健康申明卡》一个不漏”。 (五)分级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及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和疫情变化,适时制定口岸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是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国内外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系统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及时发出通知和要求。 二、日常管理机构 总局卫生司是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系统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防控工作。 三、各级机构职责 各直属局、分支局应建立各级非典型肺炎防控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范围的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所辖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总局的部署启动口岸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非典型肺炎防制措施。各直属局、分支局的卫生检疫部门是所辖范围的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日常工作措施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卫生检疫监管部门 全系统各级卫生检疫监管部门负责非典型肺炎监测与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型肺炎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负责对疫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 (二)监测点的设置 根据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和防制工作方案,及口岸防控非典型肺炎特点,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口岸设置传染病监测点。并应与当地疾控中心、“非典”办建立联系渠道,以形成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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