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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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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控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
  
  附件:
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

  
  一、完善应急指挥机制
  
  各直属局要成立人禽流感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直属局指挥中心),组长由直属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有关处负责人任成员,实施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行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口岸人禽流感应急工作。
  
  各分支机构成立人禽流感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落实上级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完善应对预案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总局《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检疫应急预案》(国质检卫 [2005]46号)、《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核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国质检卫[2005] 204号)、《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口岸人禽流感应对处置实施方案,并根据总局发布的预警,组织实施本口岸应对处置预案,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应对预案。
  
  三、完善疫情信息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关注国内外人禽流感疫情,第一时间掌握国内外疫情,各直属局要每日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人禽流感疫情“零”报告,遇有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关于要求各局认真填写入境人员人禽流感疫情日“零”报告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上报疫情信息。
  
  各分支机构发现禽流感疫情,应当在1小时内向直属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直属局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总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四、完善病例判定机制
  
  重点加强来自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出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和疾病监测。对可疑病例按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一)临床观察病例:1.来自疫区。2.有流行病学接触史。3.1周内出现流感样症状。4.血清学检查淋巴细胞降低。5.胸部X线摄像显示单侧或双侧肺炎表现。临床观察病例判定结果报直属局指挥中心,同时按有关规定进一步诊断。
  
  (二)疑似病例:1.有流行病学接触史。2.流感临床表现。3.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甲型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检测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者。疑似病例的标本由直属局转送卫生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完善口岸处置机制
  
  口岸发现临床观察病例、疑似病例,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给患者戴上防护口罩。
  
  (二)移至口岸临时检疫隔离病房。
  
  (三)进行初步临床检查。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认真完整填写调查表。
  
  (五)采集标本并及时送到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
  
  (六)及时做好消毒处理。
  
  (七)尽快将可疑病例转送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八)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必要时予以隔离。
  
  六、完善专家指导机制
  
  总局成立口岸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由质检系统、卫生系统、军队系统的专家组成。各检验检疫机构也应成立口岸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负责口岸人禽流感防治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七、完善检测方法机制
  
  继续加强人禽流感检测方法研究和引进,探索快捷、准确、经济的检测方法,完善检测技术。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开展人禽流感检测,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没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尽快与当地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标本移送合作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本移送安全,防止污染和扩散。
  
  八、完善药物储备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储备一定量抗病毒药物,为一线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具有一定预防效果的药物。目前首选药物是达菲(英文Tamiflu),但科学家警告说,禽流感病毒变异速度十分快,不能单纯依赖达菲,还可储备一定数量的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等药物。各检验检疫机构还要及时给口岸一线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注射流感疫苗,预防冬季普通流感,并继续关注国内外禽流感疫苗生产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储备。
  
  九、完善消毒隔离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储备预防禽流感所需的消毒、防护等设备和物资,完善体温检测和临时隔离等装备和设施,储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药械。
  十、完善卫生监督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卫生监督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依法加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禽肉及经营其产品的卫生监督力度。
  
  (二)禁止使用和经营来自禽流感疫区禽肉及其产品。
  
  (三)狠抓口岸禽肉及其产品进货关,从源头控制被禽流感污染的禽肉及产品进入口岸食品经营单位。
  
  (四)加强口岸环境卫生、污水、垃圾处理卫生监督。
  
  十一、完善自身防护机制
  
  工作人员要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防护服应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弹性收口,具有良好防水、抗静电和无皮肤刺激性。
  
  (二)口罩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19083—2003),具有鼻夹,具有良好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
  
  (三)戴一次性医用手套、防护目镜、防污染的胶靴或者可消毒的保护性脚套。
  
  (四)保持勤洗手。
  
  (五)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完善应急演习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口岸人禽流感防治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完善督导检查机制
  
  直属局要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工作措施到位、在防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完善技术培训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技术培训,开展人禽流感预防、检验、治疗、处置、设备使用等技术培训以及有关法规、预案的学习,提高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
  
  十五、完善合作协调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和《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404号)等,加强与边防、海关、卫生、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口岸联防联控,提高部门协同防治能力,并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口岸有关部门合作机制。
  
  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联系,密切关注人禽流感信息和动态,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善卫生宣教机制
  
  采用多种形式,对出入境人员、口岸工作人员及乘务人员,广泛开展人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一)检验检疫人员要认真学习总局《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掌握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四级预警和处置响应,即:
  
  1.蓝色预警,Ⅳ级一般——无新亚型流感病例报告;
  
  2.黄色预警,Ⅲ级较大——出现新亚型流感病例,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
  
  3.橙色预警,Ⅱ级重大——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4.红色预警,Ⅰ级特别重大——WHO宣布出现流感大流行,或者国内外出现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传播。
  
  (二)向出入境人员和口岸人员宣传人禽流感临床症状、防治药物、预防措施等防治知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控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
  
  附件:
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

  
  一、完善应急指挥机制
  
  各直属局要成立人禽流感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直属局指挥中心),组长由直属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有关处负责人任成员,实施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行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口岸人禽流感应急工作。
  
  各分支机构成立人禽流感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落实上级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完善应对预案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总局《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检疫应急预案》(国质检卫 [2005]46号)、《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核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国质检卫[2005] 204号)、《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口岸人禽流感应对处置实施方案,并根据总局发布的预警,组织实施本口岸应对处置预案,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应对预案。
  
  三、完善疫情信息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关注国内外人禽流感疫情,第一时间掌握国内外疫情,各直属局要每日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人禽流感疫情“零”报告,遇有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关于要求各局认真填写入境人员人禽流感疫情日“零”报告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上报疫情信息。
  
  各分支机构发现禽流感疫情,应当在1小时内向直属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直属局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总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四、完善病例判定机制
  
  重点加强来自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出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和疾病监测。对可疑病例按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一)临床观察病例:1.来自疫区。2.有流行病学接触史。3.1周内出现流感样症状。4.血清学检查淋巴细胞降低。5.胸部X线摄像显示单侧或双侧肺炎表现。临床观察病例判定结果报直属局指挥中心,同时按有关规定进一步诊断。
  
  (二)疑似病例:1.有流行病学接触史。2.流感临床表现。3.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甲型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检测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者。疑似病例的标本由直属局转送卫生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完善口岸处置机制
  
  口岸发现临床观察病例、疑似病例,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给患者戴上防护口罩。
  
  (二)移至口岸临时检疫隔离病房。
  
  (三)进行初步临床检查。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认真完整填写调查表。
  
  (五)采集标本并及时送到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
  
  (六)及时做好消毒处理。
  
  (七)尽快将可疑病例转送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八)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必要时予以隔离。
  
  六、完善专家指导机制
  
  总局成立口岸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由质检系统、卫生系统、军队系统的专家组成。各检验检疫机构也应成立口岸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负责口岸人禽流感防治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七、完善检测方法机制
  
  继续加强人禽流感检测方法研究和引进,探索快捷、准确、经济的检测方法,完善检测技术。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开展人禽流感检测,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没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尽快与当地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标本移送合作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本移送安全,防止污染和扩散。
  
  八、完善药物储备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储备一定量抗病毒药物,为一线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具有一定预防效果的药物。目前首选药物是达菲(英文Tamiflu),但科学家警告说,禽流感病毒变异速度十分快,不能单纯依赖达菲,还可储备一定数量的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等药物。各检验检疫机构还要及时给口岸一线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注射流感疫苗,预防冬季普通流感,并继续关注国内外禽流感疫苗生产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储备。
  
  九、完善消毒隔离机制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储备预防禽流感所需的消毒、防护等设备和物资,完善体温检测和临时隔离等装备和设施,储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药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5]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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