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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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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打假督查工作,总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并经2009年7月2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打假督查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行力,确保各项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执法打假职责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每年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的查办,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组织开展督查:
  
  (一)专项执法打假工作。重点督查有关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是否取得应有成效等。
  
  (二)区域整治。重点督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确定的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得到改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是否得到提高等。
  
  (三)案件查办。重点督查大案要案尤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查办情况。督查案件的查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是否认真贯彻宽严适度的惩罚要求、大案要案是否向上级局和地方政府及时报告、跨区域案件是否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案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等。
  
  (四)其他重要工作。重点督查上级交办事项的处理、执法打假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重要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执法打假督查工作通过发督查通知书、派员督查和组成督查组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重点专项执法打假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当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督查组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督查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督查组。需要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应当商有关方面组织联合督查组。
  
  第五条 督查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工作文件、工作记录、执法办案文书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现场、抽检产品、组织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督查组(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请示有关方面后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当地政府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督促有关地方质监部门重点解决。需要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的,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向有关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汇报督查情况,对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形成督查报告,报派出单位。
  
  省级局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必要时可将督查结果专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对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长期没有成效、重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上级工作部署不落实的,应当对有关单位提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提请监察部门联合督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尽量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对失察、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2009]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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