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执〔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质量技术监督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
一、为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是指:突然发生,可能对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应迅速控制,及时立案查处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三、对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依法处置、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案源线索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收集渠道。案源线索来源包括: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日常巡查、举报投诉、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报告以及媒体曝光等。要充分发挥质检12365热线作用,扩大案源。
通过以上途径获取、属于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负责人。
五、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控制违法行为。案件承办人员受领任务后,应当于第一时间赶赴并在1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若案发地为偏远乡村(山区)或时间安排确有困难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达到现场;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案件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及时调查取证,初步查清涉嫌产品的范围,对涉嫌产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初步检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作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企业、涉案物品及数量、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案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置意见、建议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七、案件承办单位对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尽早定性,判定案件违法性质。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迅速报请立案,开展全面调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对涉案企业、产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八、案件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研究信息发布的方式和时机,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止虚假信息蔓延。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严格遵守重要信息发布报告制度和新闻宣传纪律。对于国内外媒体已经报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查办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要事先将发布方案和口径逐级报总局新闻办审核;事件紧迫的,可以电话报告、请示。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查清问题产品源头和流向,责成行政相对人追回问题产品,并及时通知问题产品流向地的相关部门。属于缺陷产品召回范围的产品,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依法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
十、对于涉嫌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以及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要坚决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 公安部关于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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