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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俄“国家年”质检系统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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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俄“国家年”质检系统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切实做好今年“俄罗斯年”活动检验检疫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中俄“国家年”质检系统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俄“国家年”活动质检系统保障工作方案(试行)

  
  举办中俄“国家年”是加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大举措。质检总局作为中俄“国家年”中方组委会经贸组和保障组成员单位,为切实做好中俄“国家年”活动检验检疫保障工作,确保中俄“国家年”活动顺利开展,配合推动中俄两国交流合作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中俄“国家年”活动检验检疫工作“安全监管、便利通关”的原则,制定优惠和便利措施,简化工作流程,建立应急机制,统一工作制度,确保中俄“国家年”活动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二、组织机构
  
  总局成立中俄“国家年”活动质检系统协调领导小组,主管局领导负责,通关司牵头,相关司 (局、委)参加,承担和落实中俄“国家年”活动的部委间协调联络、优惠与便利措施制定、系统内工作协调与安排部署等工作。
  
  相关直属局成立相应的中俄“国家年”活动工作组,主管局领导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中俄“国家年”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照本方案开展中俄“国家年”活动检验检疫工作。
  
  三、中俄“国家年”活动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及安全监管措施
  
  (一)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方面。
  
  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总局下发的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礼遇/便利的人员名单,对参加中俄“国家年”活动的政要、贵宾给予检验检疫礼遇,对参加活动的其他人员给予出入境通关便利,对上述人员的携带物给予快速检疫便利。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进境审批方面。
  
  对我国允许进境的参展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准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签发《进境动植物许可证》;对我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展品由质检总局办理特许审批。
  
  (三)参展的食品、化妆品进境审核方面。
  
  对预包装的食品、化妆品,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按总局44号公告要求进行标签审核 (对仅用于展览用途的,免除中文标签要求)。
  
  (四)参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临时进境审批方面。
  
  对属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中俄“国家年”活动参展物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准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出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五)参展物品进境快速验放方面。
  
  1.实施预报检、优先报检(或开设专用窗口)、口岸快速查验、快速检疫处理、快速放行等优惠措施。
  
  2.简化查验程序。启用参展商品的检验检疫业务流程,采取口岸现场验放,目的地检验检疫的工作模式。
  
  (六)参展物品进境快速审批/审核方面。
  
  1.相关直属局应制定相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审批、食品、化妆品进境审核、强制性认证产品临时进境审批的具体方案报总局备案,并切实履行检疫审批的权限和职责,加强对进境动植物展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2.对上述手续齐全的进境参展物品,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从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特别紧急的,可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在当日内办理完毕。
  
  (七)对参展物品安全监管主动服务方面。
  
  1.展会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坚持把关、服务两不误的原则,充分调配人员和设备、制定快速处理程序、设立咨询窗口(台)、拟订应急措施,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监管和处理工作严谨有序。
  
  2.展会期间,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协调相关部门,派员进驻现场,加强进境参展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现场监督管理,保证参展动植物及其产品、未加贴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仅限于展览用。
  
  3.展会结束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监督对参展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或销毁处理,对未加贴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作退运或销毁处理,监督强制性认证产品全部退出中国境内。
  
  四、对外宣传与工作总结
  
  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中俄“国家年”活动对外宣传口径,通报中俄“国家年”活动中方组委会经贸组和保障组检验检疫工作制度与措施。
  
  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告知参展企业中俄“国家年”活动的检验检疫优惠与便利措施,并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展会现场的宣传引导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等部门的中俄“国家年”活动信息交流。
  
  有关直属局应在每项中俄“国家年”活动结束后,及时统计分析检验检疫相关工作情况,编写检验检疫工作总结报告,并将相关书面材料上报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俄“国家年”质检系统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通[200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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