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于进口产品,取样单位在收到阳性结果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该产品的进口企业(单位)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召回、封存和查处。各直属局应在结果确证后的24小时内将该产品的产地(国别)、品名、数量、药物残留检验和查处情况等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十二、以执行残留监控计划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报告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2004年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残留检测结果统计报表,2005年1月10日前上报全年残留检测结果年度统计报表。在将残留监控结果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的同时抄送河北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见附录8),由河北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统一汇总后,分别于2004年7月 15日前(上半年残留检测结果)和2005年1月15日前(全年残留检测结果)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十三、在完成2004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后,各局要认真总结2004年度的残留监控工作,撰写本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报告,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阐明本辖区内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在污染物残留和残留监控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污染物残留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对今后的残留监控工作提出建议。报告需随附“×××局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及动物种类表”、“×××局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结果动物种类各别表”及“×××局2004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等。该报告于2005年1月10日前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一式两份)。 十四、各直属局根据2004年度残留监控结果、各种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出口业务,结合本地区农兽药使用情况,制定2005年残留监控计划草案,并于2005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各局在上报总局的年度监控计划中应附上本局残留监控负责人、检测中心样品接受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各局的残留监控负责人、检测中心样品接受联系人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各相关检验检疫局和实验室,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十五、各局上报2004年残留监控报告和2005年度残留监控计划草案的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或文本文件形式抄送浙江检验检疫局(食检处)(见附录8),请浙江局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各局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残留监控草案统计汇总后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作为制定2005年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六、监控工作所需经费由质检总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七、在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局要根据实际在全年均匀分配任务并组织实施,坚决防止突击抽样、集中送样、集中检测分析和出具结果的类似事件再次出现。质检总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残留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残留监控计划,不按时上报残留监控结果和报告的,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十八、各检验检疫局在实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农牧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及时协调并解决残留监控工作中重大问题,了解并掌握当地兽药的销售、使用和管理实际情况,协调一致地做好本辖区内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阳性案件的查处,残留监控实验室检测技术的统一应用等工作。 十九、供港澳动物“7+37”种药物残留抽样、检测及其控制管理措施,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2004.1至2004.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 │ │ 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 │ │ 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 │(2004.1至2004.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目录 ·起草说明 ·附录12004年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13—17)(略) ·附录22004年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任务分配表(18—37)(略) ·附录32004年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38—4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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