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科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含食用性动物,下同)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障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4年残留监控工作基础上,结合我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测方面发现的问题,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大残留监控工作力度,明确任务分工和职责,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按照有关残留监控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本地区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地兽药销售和使用情况,制定本单位2005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方案: (一)保证残留监控的针对性。对常用药品和上一年度出现残留问题的兽药项目和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 (二)设定抽送样、检测、结果的报告等程序要求与后续行动计划(包括阳性结果的查处)。 (三)要将相关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残留监控取得实效。 (四)加强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保证取样、送样和检测的经费需求,保质保量做好残留监控的工作。 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所需标准物质由中国检科院标准物质供应中心组织供应。供应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严把质量关,每个标准物质必须随附有效证书。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样、送样、收样和检测工作。 取样单位必须按照“残留监控取样流程图”的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在加贴标签、加施铅封、正确填写取样单和送(收)样单后,向检测单位传递。 送样单位应在寄送样品前与检测实验室联系,在确认样品接收人后方可发送样品,送样单位在寄送样品时应避免样品在法定休息日送达检测实验室。 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必须认真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并立即向送样单位出具回执单,送样单位如未能及时收到回执单时,应与样品检测单位联系,保证残留监控样品的有效和安全传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或因变质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必须在回执单中通知送样单位重新送样。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的送样单,检测单位应通知送样单位,由送样单位重新填写,并补送至检测实验室。 残留监控工作流程图、取样流程图及有关单证、标签见附录6。 抽样单位在抽取监控样品时要尽可能考虑在源头,如养殖场和养殖环节抽取样品,以真正反映养殖实际用药情况和确保可追溯性。鳗鱼、养殖水产品监控样品时应保证全部样品是在养殖场抽取,蜂蜜监控的5%至10%样品应从蜂场抽取,禽类监控样品要不少于80%比例从饲养场抽取。各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计划之外安排一定比例的饲料、饮水监测。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尽快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出具残留监控检测结果报告单,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抽样地的直属局残留监控负责人(附录8)。检测实验室不得拒收正常的监控样品或延误样品的接收和结果的出具,特殊情况下结果的送达也不得超过30天(自收到样品之日算起)。 筛选检测结果阳性的,必须用确认方法确证。检测实验室若不具备确证条件,须将可疑阳性样品送至相关的基准实验室进行确证。基准实验室在收到样品后应在一周内完成确证检验和向送样实验室送达确证检验结果。经确证残留物质超标或禁用药物阳性,检测实验室应在24小时内通知送样单位。 四、各检测实验室要按照《残留检测标准操作程序(SOP)编写指南》和《残留检测标准操作程序(SOP)的编写格式》的要求(见附录11和附录12)编写SOP,SOP的检测灵敏度必须满足附录2和附录4的要求。要严格按照《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的要求开展分析测试工作,设定质量控制样品以保障分析测试质量,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有效。实验室应根据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尽可能对所检测的项目绘出质控图。 五、对阳性检测结果要进行追踪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取样单位在收到阳性结果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在地农牧渔业部门和被取样单位,进行追踪调查。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尚未出口的,不准出口;已经出口的,立即通知有关出口公司召回。取样单位对阳性样品应调查追踪至产品来源的饲养(养殖)场,暂停该场的原料用于出口加工。并在该饲养(养殖)场至少抽取两个以上样品(在送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是跟踪调查样品)直接送至项目的基准实验室进行检测。收到追踪调查样品后,基准实验室须在10天内完成测试分析和送达书面检验结果至送样单位等工作。跟踪调查样品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时,检验检疫部门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企业该产品的出口,查出超标原因,对有关的企业和饲养场应限期整改。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阳性追踪档案,记录调查过程、结论及纠正措施,并将追踪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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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口产品,在收到阳性结果通知后取样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该产品的进口企业(单位)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召回、封存和查处。对于检出我国禁用药品残留的,各直属局应在结果确证后24小时内将该产品的产地(国别)、品名、数量、药物残留检验和查处情况等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六、基准实验室应根据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水平测试或比对试验,涉及承担该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必须参加该检测项目的水平测试或比对试验,鼓励实验室参加国际间的对比试验。 七、要按时上报残留监控结果。 以执行残留监控计划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报告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2005年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残留检测结果统计报表,2006年1月10日前上报全年残留检测结果年度统计报表。在将残留监控结果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的同时抄送河北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见附录8),由河北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统一汇总后,分别于2005年7月15日前(上半年残留检测结果)和2006年1月15日前(全年残留检测结果)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八、在完成2005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后,各局要认真总结2005年度的残留监控工作,撰写本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报告,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阐明本辖区内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在污染物残留和残留监控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污染物残留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对今后的残留监控工作提出建议。报告需随附“×××局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及动物种类表”、“×××局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结果动物种类各别表”及“×××局2005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结果统计报表”等。 同时各局根据2005年度残留监控结果、各种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出口业务,结合本地区农兽药使用情况,制定本局2006年度残留监控计划草案。 上述残留监控报告和计划草案请于2006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或文本文件形式抄送浙江检验检疫局(食检处)(见附录8),请浙江局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各局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残留监控草案统计汇总后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作为制定2006年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局在上报总局的年度监控计划中应附上本局残留监控负责人、检测中心样品接受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各局的残留监控负责人、检测中心样品接受联系人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各相关检验检疫局和实验室,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九、监控工作所需经费由质检总局在2005年度部门预算“疫情疫病防治监测经费”中统一安排。各单位根据总局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业务工作任务量,统筹安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十、供应港澳动物的药物残留监控要纳入到整个药物残留计划中,并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药物残留限量要求,根据总局《关于做好供港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1]638号)及《供港澳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方案》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监控的抽样、检测、分析、报告等工作,具体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按照《供港澳动物及其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手册》和本计划相关内容执行。 十一、在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局要根据实际在全年均匀分配任务并组织实施,坚决防止突击抽样、集中送样、集中检测分析和出具结果的类似事件再次出现。质检总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残留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残留监控计划,不按时上报残留监控结果和报告的,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十二、各检验检疫局在实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农牧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及时协调并解决残留监控工作中重大问题,了解并掌握当地兽药的销售、使用和管理实际情况,协调一致地做好本辖区内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阳性案件的查处,残留监控实验室检测技术的统一应用等工作。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2005.1~2005.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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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科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含食用性动物,下同)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障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4年残留监控工作基础上,结合我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测方面发现的问题,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大残留监控工作力度,明确任务分工和职责,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按照有关残留监控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本地区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地兽药销售和使用情况,制定本单位2005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方案: (一)保证残留监控的针对性。对常用药品和上一年度出现残留问题的兽药项目和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 (二)设定抽送样、检测、结果的报告等程序要求与后续行动计划(包括阳性结果的查处)。 (三)要将相关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残留监控取得实效。 (四)加强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保证取样、送样和检测的经费需求,保质保量做好残留监控的工作。 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所需标准物质由中国检科院标准物质供应中心组织供应。供应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严把质量关,每个标准物质必须随附有效证书。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样、送样、收样和检测工作。 取样单位必须按照“残留监控取样流程图”的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在加贴标签、加施铅封、正确填写取样单和送(收)样单后,向检测单位传递。 送样单位应在寄送样品前与检测实验室联系,在确认样品接收人后方可发送样品,送样单位在寄送样品时应避免样品在法定休息日送达检测实验室。 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必须认真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并立即向送样单位出具回执单,送样单位如未能及时收到回执单时,应与样品检测单位联系,保证残留监控样品的有效和安全传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或因变质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必须在回执单中通知送样单位重新送样。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的送样单,检测单位应通知送样单位,由送样单位重新填写,并补送至检测实验室。 残留监控工作流程图、取样流程图及有关单证、标签见附录6。 抽样单位在抽取监控样品时要尽可能考虑在源头,如养殖场和养殖环节抽取样品,以真正反映养殖实际用药情况和确保可追溯性。鳗鱼、养殖水产品监控样品时应保证全部样品是在养殖场抽取,蜂蜜监控的5%至10%样品应从蜂场抽取,禽类监控样品要不少于80%比例从饲养场抽取。各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计划之外安排一定比例的饲料、饮水监测。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尽快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出具残留监控检测结果报告单,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抽样地的直属局残留监控负责人(附录8)。检测实验室不得拒收正常的监控样品或延误样品的接收和结果的出具,特殊情况下结果的送达也不得超过30天(自收到样品之日算起)。 筛选检测结果阳性的,必须用确认方法确证。检测实验室若不具备确证条件,须将可疑阳性样品送至相关的基准实验室进行确证。基准实验室在收到样品后应在一周内完成确证检验和向送样实验室送达确证检验结果。经确证残留物质超标或禁用药物阳性,检测实验室应在24小时内通知送样单位。 四、各检测实验室要按照《残留检测标准操作程序(SOP)编写指南》和《残留检测标准操作程序(SOP)的编写格式》的要求(见附录11和附录12)编写SOP,SOP的检测灵敏度必须满足附录2和附录4的要求。要严格按照《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的要求开展分析测试工作,设定质量控制样品以保障分析测试质量,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有效。实验室应根据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尽可能对所检测的项目绘出质控图。 五、对阳性检测结果要进行追踪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取样单位在收到阳性结果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所在地农牧渔业部门和被取样单位,进行追踪调查。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尚未出口的,不准出口;已经出口的,立即通知有关出口公司召回。取样单位对阳性样品应调查追踪至产品来源的饲养(养殖)场,暂停该场的原料用于出口加工。并在该饲养(养殖)场至少抽取两个以上样品(在送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是跟踪调查样品)直接送至项目的基准实验室进行检测。收到追踪调查样品后,基准实验室须在10天内完成测试分析和送达书面检验结果至送样单位等工作。跟踪调查样品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时,检验检疫部门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企业该产品的出口,查出超标原因,对有关的企业和饲养场应限期整改。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阳性追踪档案,记录调查过程、结论及纠正措施,并将追踪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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