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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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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3年6月23日,我局和印度农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英文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为使印度芒果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IMOA)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印度输华芒果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IMOA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芒果进行检疫和管理,保证输华芒果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芒果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具应该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有关概念、标准和指南相一致。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要有如下附加声明:
  
  “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符合中国和印度2003年6月23日签署的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要求”。
  
  第三条 输华芒果的生产必须符合印度官方芒果证书体系项目的要求,并且不带附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IMOA将符合国际植保公约组织有关要求,并及时向AQSIQ提供印度芒果不带有害生物的法规和官方文件,供AQSIQ确认。
  
  一旦在芒果上发现附中所列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IMOA将立即通知AQSIQ,并暂停有关地区的芒果输华,直至采取有效措施重新满足了中方的要求,并经中方确认后才能恢复对华出口。
  
  第四条 印度输华芒果包装厂和储藏库必须符合本议定书确定的检疫要求,在IMOA的授权机构注册登记,并经AQSIQ考核认可。
  
  第五条 IMOA将在芒果生长和收获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没有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有关监测方法由中印双方共同商定。印方在每年出口季节开始前,向AQSIQ提供该监测调查报告。
  
  第六条 输华芒果在采摘后,应立即使用经中方核准的杀菌剂进行处理,以杀灭煤炱病。
  
  第七条 输华芒果的包装须在IMOA的严格监管条件下进行,要经过严格的人工选果、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输华芒果要经过热水处理,48℃持续1小时。要剔除果皮状况和颜色不正常的果实和果实表面的虫体。
  
  第八条 输华芒果不得带有昆虫、螨类、软体动物、植物根、茎、叶残体和土壤,并经感观检查不带有烂果。
  
  第九条 输华芒果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的、以前未用过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芒果的品种、产地、包装厂、储藏库的英文信息。货物托盘上的检疫标识由IMOA设计,经AQSIQ认可。
  
  输华芒果须用IMOA授权机构加施封条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封条在集装箱抵达中国港口时应完好无损。
  
  第十条 印度输华芒果的入境港口:北京、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南京。
  
  第十一条 芒果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进行检验检疫。若发现芒果包装不符合本议定书第九条的规定,该批芒果不准入境;若发现有来自未经批准的包装厂或储藏库生产加工的芒果,则不准入境。
  
  若检疫发现附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将对该批印度芒果进行销毁或退货处理,同时将暂停印度芒果输华,直至查清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并经中方认可为止。若发现其他有害生物,中方将进行风险评估,一旦经风险评估认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开始之前,在IMOA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对印度输华芒果果园、包装厂和储藏库的检疫卫生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项目开始后,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印度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疫情调查和预检。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个人生活费等)由印方承担。IMOA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检疫专家的合作,交换芒果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该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AQSIQ和IMOA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第1年为试行期。如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
  
  本议定书于2003年6月23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印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一旦出现分歧,以英文本作准。
  
  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李长江 (签名)

  
  附: 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2.芒果蛀果螟Deanolis albizonalis
  
  3.芒果果核象Sternochetus mangiferae
  
  4.芒果果肉象Sternochetus frigidus
  
  5.香蕉肾盾蚧Aonidiella comperei
  
  6.灰白片盾蚧Parlatoria crypta
  
  7.印度瘿蚊Erosomyia indica
  
  8.突胫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9.煤炱病Capnodium ranosu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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