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检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附件2)。为做好这两个议定书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做好对输乌拉圭大蒜和乌拉圭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对输乌大蒜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要对其从种植到出口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其符合乌方要求;对乌拉圭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其符合我国要求。 上海检验检疫局要做好乌拉圭首次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将检验检疫及监管情况上报总局。 二、各局要将议定书的有关内容以及乌方对进口大蒜的质量要求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进出口企业,要求企业加强质量自控,确保货物质量。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3.乌拉圭137/996号政令(参考译文)有关确定大蒜身份和质量的技术规章(英文略) 2003年5月8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食用安全,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MGAP),在中乌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经过友好协商,就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检疫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乌方提供资料,经中方专家PRA分析,没有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条 输华大米应当完全符合中国大米的安全卫生要求。AQSIQ应当向MGAP提供中国大米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三条 MGAP及其所属的官方检疫机构应当在装运前对输华大米实施必要的官方检疫措施,包括: 1.对输华大米的批批检查; 2.官方监控下的熏蒸等有效检疫处理。 第四条 MGAP应当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准的原则,对符合中国检疫要求的输华大米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适当位置标明所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五条 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在目的港对输华大米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 MGAP应当及时向AQSIQ通报乌拉圭境内与大米相关的疫情及有害生物变化信息。AQSIQ可根据MGAP提供的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采取更新风险分析的措施。 第七条 AQSIQ应当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准的原则,向MGAP通报输华大米在中国发现的检疫问题及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以后5年。 第九条 本议定书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牧农渔业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使中国的食用大蒜安全地输往乌拉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MGAP),在中乌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国输乌大蒜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乌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葱地种蝇Deliaantiqua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destructor。 第二条 根据中国有害生物现状和乌拉圭检疫要求,AQSIQ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根据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措施对出口大蒜实施检疫出证程序,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附加申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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