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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泰新鲜蔬菜、熟制禽肉、泰输华鳄鱼肉卫生议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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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泰新鲜蔬菜、熟制禽肉、泰输华鳄鱼肉卫生议定书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9月,中泰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附件3),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中泰进出口新鲜蔬菜问题
  
  各局要按照议定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输泰新鲜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工作,同时要做好实验室等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2006年3月22日议定书生效后我输泰新鲜蔬菜和泰国输华新鲜蔬菜能快检快放。
  
  二、有关中泰进出口熟制禽肉问题
  
  由于中泰双方尚未就议定书涉及的兽医卫生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确认,也未相互开展出口熟制禽肉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有关注册企业名单和兽医卫生证书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再另行下发。
  
  三、有关泰国输华鳄鱼肉问题
  
  由于中泰双方尚未就议定书涉及的卫生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确认,待总局与泰方共同确认后再另行下发。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英文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

  
  为促进中泰双方新鲜蔬菜贸易发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 MOAC)于2004年4月12日签署了《SPS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确保新鲜蔬菜(以下简称蔬菜)符合安全卫生要求,AQSIQ和MOAC(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进出口蔬菜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议定书中双方进出口蔬菜包括以下5类:1.块茎、根和丁香类;2.果菜和豆类;3.花叶类; 4.食用菌类;5.芽类蔬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蔬菜中出现的任何检验检疫问题,本着互利合作和科学的原则,通过双边磋商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条 双方同意通过由AQSIQ和MOAC指定的专家工作组进行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蔬菜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来自于备案的基地和包装车间,以确保其符合基于国际标准的进口方要求。蔬菜种植基地和包装车间名单应由出口方保存,当进口方要求提供时,出口方应予以提供。
  
  第五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应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以CODEX标准为参照而制定的进口国标准要求。
  
  第六条 蔬菜到达进境口岸后,进口方应检查其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与货证符合性,并且在抽取样后予以放行。
  
  第七条 双方同意如果进口蔬菜发现检验检疫问题,将加大来自同一出口商或同一品种蔬菜的抽样比例。进口方应立即通知出口方,出口方应尽快采取改正措施。如果出口蔬菜经常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进口方将暂停该出口商的进口。双方应立即通过专家工作组进行紧急协商以解决上述问题。当检验检疫问题得到改进并由专家工作组解决后,进口方应恢复进口。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2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素达拉·盖育拉攀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达成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卫生证书。
  
  第二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禽肉屠宰和加工企业管理的法规,出口熟制禽肉的检验检疫项目、方法、程序和标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兽医签字手书等资料给对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通报。
  
  第三条 双方负责向对方提供符合中泰两国出口熟制禽肉要求的屠宰和熟制加工厂名单。
  
  第四条 用于出口的熟制禽肉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来自在出口国境内出生和饲养的家禽。
  
  2.来自未受限制农场和(或)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地区的家禽。
  
  3.产自非感染地区或未因发生禽病而限制移动的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
  
  4.来自经宰前宰后检验,未发现寄生虫病、传染病的症状的家禽。
  
  5.经实验室检测重要禽病特别是新城疫和禽流感,结果阴性。
  
  6.经加热处理,其中心温度保持70℃至少1分钟,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具有同等效果的热处理方式。
  
  7.禽肉的兽药、化学物质、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泰国的限量标准及 CODEX标准。
  
  8.来自已经建立产品追溯系统的养禽场、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
  
  第五条 养禽场、屠宰场和熟制禽肉加工厂须符合中泰两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标准和要求,并实施卫生注册。
  
  第六条 中方负责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卫生注册的主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CNCA),泰方负责卫生注册的机构是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MOAC)。
  
  第七条 出口熟制禽肉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品名称、重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国、注册编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对于非直接食用的只有一个大的内包装产品的内包装不需作任何标注。
  
  第八条 出口的熟制禽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九条 出口的每一批熟制禽肉应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泰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第十条 当熟制禽肉到达进口国口岸,AQSIQ或MOAC应按照中泰两国法律法规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如果熟制禽肉在进口口岸被检出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的病原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或没有附具第九条规定的有效兽医卫生证书,则应被退回或销毁。AQSIQ或MOAC应在72小时内向对方通报,并采取适当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用中文、泰文和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应就议定书的实施进行协商。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异议,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素达拉·盖育拉攀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根据200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泰方”)签署的中泰SPS合作备忘录,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泰王国输入冷冻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泰方负责向中国输出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卫生证书。
  
  第二条 泰方应向中方提供对鳄鱼肉生产加工(包括养殖、屠宰、加工和储存)管理的法规,输华鳄鱼肉的检验检疫项目、方法、程序和标准;提供官方检疫印章印模、卫生证书正本样本、兽医官签名笔迹、包装上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标签等资料给中方备案。有关法规和上述信息如有更改、变换,泰方应在开始实施前一个月通报给中方。
  
  泰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其年度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及其实施细则、残留监控报告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及其实施细则等总结报告。
  
  第一次向中国输出鳄鱼肉前及以后必要时,中方可派专家对泰方的上述体系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包括残留和微生物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泰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
  
  第三条 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鳄鱼肉的屠宰用鳄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泰国境内;
  
  (二)来自由官方确认在过去六个月未发生衣原体病、鳄鱼痘、霍乱弧菌、旋毛虫病和绦虫病的养殖场;
  (三)来自过去六个月内未因发生过泰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应申报的动物疫病而受到限制或监测的农场;
  
  (四)从未饲喂过通过转基因技术生产的饲料,也未饲喂过含有转基因产品的饲料;
  
  (五)动物没有使用过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激素、激素类物质、甲状腺制剂;
  
  (六)执行泰国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
  
  第四条 泰方官方兽医应行使下列职能:
  
  (一)依据中国和泰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鳄鱼肉的鳄鱼实施宰前宰后检验检疫;
  
  (二)证明所用屠宰鳄鱼是健康的,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脏器和淋巴结无病理变化,并保证淋巴结已被摘除;
  
  (三)证明产品中兽药、化学制品、农药、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泰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四)证明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泰国的法律规定;
  
  (五)证明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六)证明肉品上无血凝块和异物,肉品不带有异味,未使用双方未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染色、离子放射线和紫外线处理;
  
  (七)一旦发现违反(一)至(六)所述,应立即通知中方,暂停相关企业的产品出口,追溯调查原因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包括召回可能受污染的产品。
  
  第五条 向中国出口鳄鱼肉的生产企业,不得同时在同一车间屠宰、加工不符合第三条要求的鳄鱼,也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不符合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的产品,在存放鳄鱼肉的冷库中,应当有存放向中国输出鳄鱼肉的专门区域。
  
  第六条 向中国输出的鳄鱼肉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外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地址、编号、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并施加经中方认可并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第七条 向中国输出的鳄鱼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打开或更换产品包装。胴体同内脏分开处理和洗净后,须尽快进行去皮、分割、去骨、包装和贮存。冷藏和冷冻鳄鱼肉的中心温度分别不高于4℃和-18℃。
  
  第八条 向中国输出的鳄鱼肉,用集装箱运输应按本议定书的要求确保鳄鱼肉不受任何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泰方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应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开启集装箱,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第九条 向中国输出的每一批鳄鱼肉应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输出产品符合泰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标明启运地、目的地、收货人、发货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
  
  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第十条 当泰国发生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疫病且鳄鱼肉可能受到污染时,泰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地区的鳄鱼肉对华输出,并向中方通报疫病的发生、控制及扑灭等详细信息。当疫病被彻底消灭或病原污染事件结束后,如需恢复该地区产品输华,应事先与中方协商。
  
  第十一条 如果中方发现泰国输华鳄鱼肉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将立即通知泰方,并对相关产品作退回、扣留、销毁或其他处理。泰方应与中方合作处理问题,包括通报中方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召回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产品,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所称鳄鱼肉是指冷藏或冷冻鳄鱼屠体的任何可食部分,但不包括内脏(心、肝、脾、肺、肾、胃、肠、子宫、膀胱等),以及罐装或干制的可食用鳄鱼产品。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如果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欲修改或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期5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署。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应就议定书的实施进行协商。本议定书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泰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异议,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达拉·盖育拉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泰新鲜蔬菜、熟制禽肉、泰输华鳄鱼肉卫生议定书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9月,中泰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附件3),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中泰进出口新鲜蔬菜问题
  
  各局要按照议定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输泰新鲜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工作,同时要做好实验室等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2006年3月22日议定书生效后我输泰新鲜蔬菜和泰国输华新鲜蔬菜能快检快放。
  
  二、有关中泰进出口熟制禽肉问题
  
  由于中泰双方尚未就议定书涉及的兽医卫生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确认,也未相互开展出口熟制禽肉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有关注册企业名单和兽医卫生证书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再另行下发。
  
  三、有关泰国输华鳄鱼肉问题
  
  由于中泰双方尚未就议定书涉及的卫生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确认,待总局与泰方共同确认后再另行下发。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英文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

  
  为促进中泰双方新鲜蔬菜贸易发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 MOAC)于2004年4月12日签署了《SPS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确保新鲜蔬菜(以下简称蔬菜)符合安全卫生要求,AQSIQ和MOAC(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进出口蔬菜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议定书中双方进出口蔬菜包括以下5类:1.块茎、根和丁香类;2.果菜和豆类;3.花叶类; 4.食用菌类;5.芽类蔬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蔬菜中出现的任何检验检疫问题,本着互利合作和科学的原则,通过双边磋商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条 双方同意通过由AQSIQ和MOAC指定的专家工作组进行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蔬菜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来自于备案的基地和包装车间,以确保其符合基于国际标准的进口方要求。蔬菜种植基地和包装车间名单应由出口方保存,当进口方要求提供时,出口方应予以提供。
  
  第五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应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以CODEX标准为参照而制定的进口国标准要求。
  
  第六条 蔬菜到达进境口岸后,进口方应检查其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与货证符合性,并且在抽取样后予以放行。
  
  第七条 双方同意如果进口蔬菜发现检验检疫问题,将加大来自同一出口商或同一品种蔬菜的抽样比例。进口方应立即通知出口方,出口方应尽快采取改正措施。如果出口蔬菜经常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进口方将暂停该出口商的进口。双方应立即通过专家工作组进行紧急协商以解决上述问题。当检验检疫问题得到改进并由专家工作组解决后,进口方应恢复进口。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2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素达拉·盖育拉攀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和泰国进出口熟制禽肉的检疫卫生要求达成议定书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泰新鲜蔬菜、熟制禽肉、泰输华鳄鱼肉卫生议定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2005]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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