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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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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0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安排,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8月2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李宣庆 石家骏
  电话:010-82261695,010-82262240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突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点,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关于重点监控设备的范围
列入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应为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包括以下设备:
(一)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范围确定具体的重点监控设备。
二、关于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落实监控措施:
(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巡查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二)建立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有条件的应当采取信息化管理;
(三)制定并落实重点监控设备的具体监控措施;
(四)对重点监控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
三、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确定重点监控设备
1.对于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进行排查,确定重点监控设备目录,确定为重点监控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单独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档案,以便实施动态监管;
2.对于新增特种设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确定是否属于重点监控设备。
(二)对重点监控设备实施现场安全监察
1.对所确定的重点监控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监督检查,对特别重要设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监督检查周期;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6个月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评估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对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4.对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察各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四、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一)对到期前15天未申请定期检验,未申请安装、维修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的,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其他违法行为的重点监控设备,应当立即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对定期检验、安装维修监督检验判为不合格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监督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已登记重点监控设备排查,并在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中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子系统。
(二)各省确定的重点监控设备清单,须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应包括设备类型、座落地点、安全状况、定为重点监控理由等,报送格式、时间另行规定。
(三)认真制定、部署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监管到位。
(四)对排查的重点监控设备及其安全状况,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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