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各地意见,我局组织起草、修改了《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12月31日前返回我局。
  联系人:李宣庆 石家骏
  电话:010-82261695,010-82262240
  传真:010-82260190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省(区、市)重点设备目录,划分分级管理范围。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确定本辖区重点设备,并且将监控信息纳入信息化网络。
二○○五年月日
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集中力量对重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现就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重点特种设备范围确定
重点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重点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设备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五)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六)对于不属于重点设备范围但属于重大集会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超过9人以上人现场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在知悉或者被告之后及时确定为临时重点设备。
(七)其他认为应当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范围确定本辖区重点设备名单。重点设备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二、使用单位对重点设备应当采取的安全监控措施
使用单位是重点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监控义务:
(一)确定本单位安全监管机构,并逐一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责任人;
(二)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并报送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确保重点设备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检验;
(四)依法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校验;
(五)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逾期未整改不得带病运行;
(六)每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
(七)与设备登记机关签订重点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点设备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对重点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检查;
(二)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通报重点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重点监控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检验责任制,将重点设备检验责任落实到人;
(二)对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安装告知的重点设备,确保检验率100%;
(三)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并对限期整改或者监控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监督;
(四)对未按期申报定期检验或者未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或者监控使用的重点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设备,及时上报设备使用登记机关。

二○○五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5]7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与建议的函   下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55.4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