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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各地意见,我局组织起草、修改了《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12月31日前返回我局。 联系人:李宣庆 石家骏 电话:010-82261695,010-82262240 传真:010-82260190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省(区、市)重点设备目录,划分分级管理范围。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2006年5月底前确定本辖区重点设备,并且将监控信息纳入信息化网络。 二○○五年月日 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集中力量对重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现就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重点特种设备范围确定 重点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重点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设备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五)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六)对于不属于重点设备范围但属于重大集会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超过9人以上人现场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当在知悉或者被告之后及时确定为临时重点设备。 (七)其他认为应当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范围确定本辖区重点设备名单。重点设备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二、使用单位对重点设备应当采取的安全监控措施 使用单位是重点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监控义务: (一)确定本单位安全监管机构,并逐一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责任人; (二)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并报送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确保重点设备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检验; (四)依法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校验; (五)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逾期未整改不得带病运行; (六)每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 (七)与设备登记机关签订重点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点设备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对重点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检查; (二)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通报重点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重点监控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检验责任制,将重点设备检验责任落实到人; (二)对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安装告知的重点设备,确保检验率100%; (三)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并对限期整改或者监控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监督; (四)对未按期申报定期检验或者未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或者监控使用的重点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设备,及时上报设备使用登记机关。 二○○五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5]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