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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对《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等13项安全技术规范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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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行为,提高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组织起草单位起草了《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等13项安全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进行讨论,并请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技术法规部。
  限于篇幅,我们已将上述细则征求意见稿登载于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www.cnisn.com.cn),请各地直接从该网站下载相应文件。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
  邮编:100013
  联系人:谢铁军
  联系电话:010-84275588-8055,842724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架桥机和冶金桥式起重机等桥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桥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桥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桥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桥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三相交流电源时,工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差为-10%~10%);
  (二)试验现场的环境温度应当在-5℃~40℃范围内,在40℃时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冶金桥式起重机试验现场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2000m),冶金桥式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温度一般在-5℃~50℃范围内。测量桥架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架桥机现场试验时应当选择无雨、无雪的天气进行,风速不超过5.5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超过3m/s;
  (三)受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当符合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架桥机大车运行轨道的基础应坚固密实,能承受架桥机的最大轮压。

    第七条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1。

    第九条   桥式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工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差为-10%~10%);
  (二)选择无雨、无雪天气进行试验,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可有凝露、盐雾,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超过3m/s,测量结构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者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当符合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对此给予确认),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的运行轨道安装符合JT5022《港口起重机轨道安装技术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

    第七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9。

    第九条   门式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相关进行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塔式皮带布料机、液压顶升平桥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有关塔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塔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设计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安装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塔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型式试验应当在制造单位专用试验场内进行,超大型起重机械中的普通塔式起重机和电站塔式起重机可在施工工地进行;
  (二)进行型式试验的场地应当坚实平整,轨道和基础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场地空间应当满足塔式起重机进行起升、回转、变幅全程作业;
  (三)试验环境温度应当为-15℃~40℃,风速不大于8.3m/s,速度测试时风速不
  大于3m/s;
  (四)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时,试验轨道的平面倾斜度不大于0.5%;
  (五)电源电压值偏差为±5%;
  (六)参加试验的司机及指挥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5。

    第九条   塔式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安全、环保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流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流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六条   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流动式起重机试验用停机地面应当坚实、水平,倾斜度不大于1%,整机应当水平,作业过程中支撑地面不得下陷,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面积应当满足流动式起重机做全圆周回转。其中,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试验场地应当为混凝土地面;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还应当符合GB/T1690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试验方法》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跨度两侧行走通道的地面坡度应当同向,即同为上坡或下坡,测量桥架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者在无阳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二)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环境温度在-20℃~40℃范围内,做结构应力测试时,应当在0~40℃。风速不超过8.3m/s,进行结构应力测试时风速不大于4m/s,进行行驶可靠性试验时风速不受限制。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可有凝露。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无凝露。
  (三)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轮胎工作压力应当符合轮胎起重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气压,其误差为±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液应当按规定装至工作液面,油的品质应当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轮胎起重机在无支腿作业时所有的轮胎均应当摆正;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上运动件摩擦副应进行磨合,行驶磨合时间50h。对于有特殊磨合要求的侧面吊运机,可按特殊要求进行磨合。
  (四)流动式起重机试验载荷必须标定准确,其允许误差应当不大于±1%。

    第七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至附件10。

    第九条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总成对安全、环保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内燃铁路起重机和电力铁路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铁路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铁路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铁路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铁路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用停机地面应当坚实、水平,倾斜度不大于0.5%,承压能力不小于3.5MPa,整机应当水平,作业过程中支撑地面不得下陷;
  (二)环境温度在-20℃~40℃范围内,风速不超过8.3m/s,当进行结构应力测试时风速不大于4m/s,当进行行驶可靠性试验时风速不受限制;
  (三)燃油箱内应当有1/3~2/3之间的油量,液压油箱的油面不得低于油面指示器的规定刻度,水箱应当加满冷却液。

    第七条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和附件3。

    第九条   铁路起重机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总成对安全、环保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电站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港口台架起重机、带斗门座式起重机、船厂门座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和港口电动轮胎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门座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电站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港口台架起重机、带斗门座式起重机、船厂门座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和港口电动轮胎式起重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门座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门座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温度一般应在-15℃~40℃范围内,风速不超过8.3m/s;进行应力测试时试验现场的温度一般应在0℃~40℃范围内,风速不超过3.0m/s;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85%,试验应当选择无雪无雨的天气进行。
  (二)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允差为-15%~10%),或符合样机对电源的特殊要求;
  (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门座起重机运行轨道接地电阻应当小于4Ω,安装符合JT5022《港口起重机轨道安装技术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
  (七)电站门座起重机的轨道铺设应当满足以下要求: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且不大于6mm。钢轨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6mm,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两侧钢轨接头应当错开,距离不小于1.5m;
  (八)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当符合GB/T17495《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作业稳定性试验时的风速为13.9m/s~17.1m/s,安装用起重机风速为10.8m/s~13.8m/s;
  (九)固定式起重机和港口台架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当符合JT/T5036.2《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
  (十)带斗门座式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GB/T17495《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作业稳定性试验时的风速为13.9m/s~17.1m/s;
  (十一)船厂门座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当符合CB/T8504《修造船厂门座起重机技术规定》、GB/T17495《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作业稳定性试验时的风速为13.9m/s~17.1m/s,安装用起重机风速为10.8m/s~13.8m/s,起重机运行轨道安装符合CB/T8504《修造船厂门座起重机技术规定》第4.6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
  (十二)液压折臂起重机试验时风速不超过3.0m/s。
  (十三)港口电动轮胎式起重机试验时地面应当平整、坚实,其倾斜度和底架上平面倾斜度应当符合JT5023-88《港口电动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轮胎工作压力应符合轮胎或起重机制造厂规定的气压,其误差为±3%,起重机作业时所有的轮胎均应摆正;水平试验载荷偏差不大于±3%;

    第七条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各种门座起重机的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分别见附件2~附件9。

    第九条   门座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注※液压折臂起重机还引用了新加坡百特科货运装卸技术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提供的进口的HIAB(黑亚波)225E-6型港口用液压折臂起重机的有关技术参数,其它液压折臂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可参照执行。
附: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曲线施工升降机、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滑模装置、升船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升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有关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适用于升船机)、高空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升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调试合格。

    第五条   升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安装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升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性能试验时,环境温度在-10℃~40℃范围内,风速不超过8.3m/s,结构应力测试时风速不大于4m/s,环境温度在0℃~40℃;
  (二)电源电压波动应小于额定电压值的-15%~10%,应力测试仪器电源电压波动±5%;
  (三)试验载荷应当标定准确,其允差为±1%;
  (四)试验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五)对于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卡爪的寿命试验和提升装置单元的性能试验应当分阶段进行,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同步性能试验。
  (六)对于高空作业车,试验路面应当是平整、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跑道直线长为3km左右,宽度不小于8m,在测量区段1.5m范围内的道路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3%;轮胎气压不超过规定值的±10%,样机按规定使用燃料、液压油和润滑油。

    第七条   升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升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0。

    第九条   升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安全、环保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升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和辐射式缆索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其它有关缆索起重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全套受检样机的图样及覆盖产品的有关图样(总图、主要部件图等)和相关技术文件;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缆索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温度一般应在-20℃~40℃范围内,进行应力测试时试验现场的温度一般应在0℃~40℃范围内,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85%,试验应当选择无雪无雨的天气进行,试验时风速不超过8.3m/s;
  (二)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允差为-15%~10%),或符合样机对电源的特殊要求;
  (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缆索起重机运行轨道接地电阻应当小于4Ω,运行轨道铺设必须符合SD160-85《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   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缆索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固定式桅杆起重机和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974.11-1986《起重机械名词术语-桅杆起重机》及其它有关桅杆起重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第五条桅杆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桅杆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温度一般应当在-20℃~40℃范围内,进行应力测试时试验现场的温度一般应当在0℃~40℃范围内,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85%,试验应当选择无雪无雨的天气进行,试验时风速不超过8.3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超过3.0m/s;
  (二)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允差为-15%~10%);
  (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的基础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桅杆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柱式旋臂式起重机、壁式旋臂式起重机以及平衡悬臂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旋臂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旋臂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旋臂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旋臂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电源一般为三相交流,额定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一般为380V(允差为±10%);
  (二)气温一般应在0℃~40℃的范围之内,试验应当选择无雪无雨的天气进行,试验时风速不超过8.3m/s,测量结构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者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现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分别见求见附件2~附件4。

    第九条   旋臂式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注﹡:指平行四边形平衡杆系为主要结构特征的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附: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和气动葫芦等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以及有关轻小型起重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二)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进行型式试验时,风速一般不超过5m/s;
  (三)制造检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电站牵张设备试验用地锚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试验用最大牵引力、最大张力的要求。
  (七)叉车实芯轮胎应当符合该车技术条件或者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同一桥上两个轮胎之间的硬度差不超过邵氏硬度5度。
  (八)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试验用场地应当平整、清洁,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坡度不大于0.5%,面积应当满足叉车做全圆周回转。试验跑道应当为混凝土地面,并且平整、清洁,坡度不大于0.5%,长度不小于200m,宽度不小于5m,纵向坡度不大于0.5%;
  (九)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试验用场地应当是平坦坚实的水泥地面,相邻平面误差不大于10mm/m2,直线跑道应当是干燥坚实的水泥路面,其纵向坡度不大于0.3%,其长度不小于80m;
  (十)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试验项目,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5。

    第九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内燃平衡重式机械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力传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液压传动叉车、内燃侧面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三向堆跺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等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同一系列段叉车(指功率相近、轮距相同而起重量不同的叉车)在大规格叉车已经进行型式试验的条件下,小规格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同一规格,但发动机型式不同的、增加起升高度的、发动机功率变化超过5%的叉车只进行差异性子项的型式试验,不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第十条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中的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垂直升降类和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有关机械式停车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内温度:-5℃~40℃,室外温度:-15℃~40℃;
  (二)风速不大于8.3m/s;
  (三)电源电压值偏差为±5%;
  (四)环境空气中不应当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以及导电尘埃。

    第七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10。

    第九条   同一类别但驱动型式不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机械式停车设备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安全、环保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和防坠安全器等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械制动器的试验电源一般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工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差为-15%~10%),试验电源为直流时,工作电压一般为220V(允差为-15%~10%);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升高度限制器的试验电源为220V±3%交流电源,频率为50Hz±2Hz;防坠安全器的电源一般为380V±5%交流电源;
  (二)起重机械制动器试验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相对湿度不超过90%,环境温度应当在-25℃~40℃范围内,24小时内平均温度不超过35℃;对冶金型的电磁块式制动器环境温度应当在-5℃~50℃范围内;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升高度限制器试验时,温度应当在10℃~25℃范围内,在25℃时的相对湿度不超95%;防坠安全器试验的环境温度一般为-20℃~40℃;
  (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升高度限制器装在整机上试验时,环境温度一般在-5℃~40℃范围内,在40℃时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
  (四)试验现场风速不大于8.3m/s,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提供检验的样机在型式试验机构抽样后,由制造单位负责送样。受检样机应当是近两年内出厂并且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供抽样检查的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同规格型号的样机,批量一般不少于10台,抽样检验3台。
  制动器的抽样按型号抽取,每一种规格型号的制动器抽取2台样机,样机母样数规定如下:电动液压块式制动器和电磁块式制动器制动轮直径Φ400以下(含Φ400),为8台,制动轮直径Φ400以上,为5台;盘式制动器为5台;起重机械用制动电动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5kW时,为8台,功率大于4.5kW时,为5台。

    第七条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分别见求见附件2~附件6。

    第九条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
  (一)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二)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首次型式试验,电气型装置应当通过附件2规定的所有检查和检验项目;换证型式试验,应当通过附件2中除24,25,26项外规定的所有检查和检验项目;
  (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机械型装置应当通过附件2中1,2,3,4,8,9,24,25,26项规定的检查和检验项目。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对《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等13项安全技术规范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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