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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检中心、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为做好2006年统计年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检中心按下列要求作好2006年年报工作。 一、统计截止时间和报送时间 (一)综合统计报表 综合统计报表采用新软件。统计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电子报表: 2007年1月20日前报出,纸制报表:2007年2月5日前报出(以邮戳为准) (二)事故统计报表 1.事故年报表:采用新软件。事故截止期到2006年12月27日。 电子报表和纸制报表均要求在2006年12月28日前同时报出(以邮戳为准)。 2.事故月报表:要求截止期为上月28日至次月27日; 电子报告期为当月28日,纸制报表在次月5日前报出。 3.事故快报:要求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完毕。 4.事故续报:要求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完成。 5.事故结报:要求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完成。 二、报送要求 (一)综合统计报表 1.气瓶检验机构有关情况暂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填报。无损检测机构有关情况暂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填报。 2.凡全省合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填写表2、表3、表4时,驻各市(地)的检验机构填写在省级派出栏内,其余各项按省所内容填报。云南省内市级特种设备检验凡属三所合一的机构,仍按市级独立检验机构填报。 3.凡跨省检验机构检验数量应填报在设备使用登记所在省范围内。如:成都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一个机构分四个派出机构检验,在表2中只填一个机构,四个派出机构,其他检验报表按所在省检验数量填报。 4.综合统计报表中有关填报说明 表1: 按工作性质持证人员兼职是指:县级局从事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和虽是非公务员身份但长期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持证人员。(表1第10项≤表14第1项) 表2: (1)检验单位派出是指:由上一级检验机构管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单位; (2)无损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才能填报,挂靠单位不能重复填报; (3)无损检测人员、高级检验师、检验师、检验员数量按在检验协会、中特网站上公布的名单审核确认后填写; (4)职工人数项下的检验人员小计第16栏(人)各检验单位应单独填报,不得空项。 表3: 其他是指:省级填报无损检测机构、市级填报气瓶检验机构。 表5: (1)在用特种设备资产值不填报; (2)焊接气瓶只填报液氯、液氨气瓶数量; (3)该表由负责使用登记的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各自填报。 表6: (1)分别由省级、国家级(许可办)按照审批权限填报相关内容; (2)省级证只填报锅炉D级,国家级证填报A、B、C、YJ级和锅炉部件;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只填国家级证,省级证;分项数40-47项不填报; (4)设计文件鉴定(套):由确定鉴定机构的部门填报; (5)第59项充装单位只填报在其他授权数项中;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国家级证和省级证数应单独填写,分项数必须大于等于国家级证数+省级证数。 表7: 使用单位项下的小计(17)、其中整改(18)、其中停止运行设备(19)的单位为台数;第18栏如果对同台设备整改多次,以多台计算填报。 表8: 设备资产值和出口产值两项不填报。焊接气瓶概念同表5。 表12: (1)压力管道定检是指全面检验; (2)应检数是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期限含超期未检数(不包括提前检验数量),由市级监察机构填报。 (3)实际检验数量:实际检验数不包括提前检验数量,由市级检验机构填报。 (4)省级自检、行检机构应检数、实际检验数自行填报。 (5)市、省级监察机构必须进行汇总校验通过后方可上报。 表13: 甲栏中问题合计≥处理问题合计。 表14: (1)监察人员持证总数是指:取得监察人员证从事安全监察工作和已调离安全监察岗位,仍持有监察证的人员证数; (2)高检师、检验师、检验员各项(2到23栏)≥表2各对应项。 表15: 事故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填报。 5.增填报表内容 各省、市以上如有科技项目,请以文字形式报送。内容包括:科技项目名称、成果级别等。 (二)事故报表要求 应当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的事故,按如下原则掌握: 1、特种设备事故主要由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二者共同作用引发,因此,凡是涉及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事故都应列为统计。对于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暂不统计; 2、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所对应工作环节发生的事故,如起重机在运行时,吊物将人碰撞或挤压事故;又如起重机或电梯在维修和拆卸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列入统计范围; 3、对于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设备,满足或者发生事故时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参数发生事故以及两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列入特种设备事故范围,但应单独统计。 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征候或重大未遂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隐患事故,按事故信息报送,不纳入事故统计; 5、对于质检锅函[2004]1号、质检特函(2004)51号等文件中与本说明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说明为准; 6、事故软件中的事故现象是指:事故发生后所看到的第一现象。事故原因是指:事故诸多原因中的主要原因。 如果上报材料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郭奎建 电 话:010-82262242 电子邮件:guokj@aqsiq.gov.cn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6]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