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查要求应随附有关原产地证书,并阐明原因及其他详细情况,列出该原产地证书中可能有问题的内容,但后续随机抽查请求不受此限。 (三)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海关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如果该货物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货物放行给进口人。 (四)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之内作出答复。 规则十七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由签证机构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二)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应提供与原产地证书正确性有关的资料。 (三)有关成员方之间交流的任何资料应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原产地证书的确认。 特殊情况 规则十八 如出口到一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货物到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如果货物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成员方海关申报,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货物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应返还签证机构。 (二)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发证。 规则十九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二)的规定,对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员方境内运输的产品,应向进口成员方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单证: (一)在出口成员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出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三)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以及 (四)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二)项下的第1、2及3项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规则二十 (一)由出口成员方运至另一成员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成员方的产品,如该产品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应享受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方相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出口人已将产品从出口成员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 2.出口人已将货物卖给或转让给进口成员方的收货人;以及 3.该产品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成员方。 (二)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书以及规则十九(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一)款规定的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展览期间产品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反瞒骗行为 规则二十一 (一)当怀疑存在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瞒骗行为时,有关成员方政府机构应相互合作,对涉嫌人员在各自境内采取行动。 (二)每个成员方均应对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瞒骗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争端磋商 规则二十二 如果发生关于原产地确定、产品归类或其他方面的争议,进出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应本着解决争议的愿望相互进行协商。 附件3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填制说明 ┌───────┬──────────────────────┐ │1.出口人名称、│编号签发日期中国-巴│ │地址、国家:│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证书│ │2.收货人名称、│(申报与证书合一)│ │地址、国家:│签发在:│ ├───────┤│ │3.生产商名称、││ │地址、国家:││ ├───────┼──────────────────────┤ │4.运输工具及路│5官方使用 │ │线(如已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 │离港日期│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船舶/飞机/火车│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汽车 号││ │装货口岸││ │卸货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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