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遇到问题,及时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研究解决办法。 六、业务培训机制 建立并加强双方的业务交流工作,形成制度。不定期开展业务研讨;就海关归类、估价和价值鉴定等业务开展相互培训,以取长补短,增加业务层面的深层了解,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和业务的顺利运行,增进互信。 七、信息交流制度 双方同意在合作领域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的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明确交流的内容、方式和层次,以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确保检验、归类、估价等工作的准确,减少关税的流失。 八、生效和解释 本合作机制自签字之日起实施。合作机制实施一年后,由双方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 本合作机制条款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税征管司代表签字) (检验监管司代表签字) 高融昆 王新 2004年3月9日 2004年3月9日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2: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口岸旅检现场工作的合作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进出境法律、法规规定,为贯彻落实“大通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快旅客通关速度,落实关检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就口岸旅检工作加强合作,协同执法,制定以下方案。 一、口岸旅检通道设置原则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参考部分国家旅检工作模式,在旅检现场入、出境旅客通道上方,分别设置中国海关、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各一个;保留检验检疫工作间、工作台;工作台正面标设“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 二、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制度 尽快完善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制度,将现行《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报内容,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入境旅客应按规定填写《申报单》,并向海关申报。 三、对旅客携带物品实行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 (一)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即:从旅检现场海关管理的X光机检查设备中接出一条线路,连接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同时监控X光机采集的受查验的旅客行李的物理图像,实现双方对X光机物理图像的信息共享。 (二)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应安装在其现场工作台或工作间等能够满足检验检疫机构监控和必要检查要求的地方。 (三)实行“一机两屏”模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均可指定过机查验对象,实施抽检查验,对来自疫区的重点人群、航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高过机比例的,海关给予配合实施。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监控查验,发现疑是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处理工作,应当在动植物检疫工作间内按规定施行。 (五)实行“一机两屏”模式,X光机设备的操作控制、维护管理由海关负责。检验检疫机构接出的线路及显示屏,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协商负责安装、调试和维护,所需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四、海关、检验检疫检查合作 海关在旅客携带物品查验中,应当将旅客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及时移交检验检疫机构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携带物品查验过程中,应当将查获的属海关监管的物品及时移交海关处理。双方应在物品移交过程中办理好相关手续,加强配合,共同严把国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将按以上方案内容,联合发文,通知各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遵照执行。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3: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特大型港口计划”实施方案 一、合作宗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应对与美国能源部进行“特大型港口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合作,双方应本着“一口对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宗旨开展合作。 对于美方而言,双方代表的是中国政府,维护的是中方的利益,因此凡遇到问题,双方应先协调统一口径后,再与美方交涉,避免出现内部矛盾和前后矛盾。但双方因法定职责有所不同,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各自按专业及分工领域履行自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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