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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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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同为口岸执法单位,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切实加强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协调配合,有效解决双方在口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配合方面的问题,对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精神,促进口岸整体通关环境改善,进一步服务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主要领导的共同关注和大力推动下,按照“依法办事、互相体谅、先易后难、急事急办”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从大局出发,充分运用创新思维,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双方共同拟订并签署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及其相关附件。这是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在今后口岸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的长期指导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

  
  为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共同严把国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并签署备忘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按照依法把关、监管有效、资源共享、协同执法的原则,建立关检合作机制,确保海关和检验检疫各项职能全面履行。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实现口岸监管有效、方便进出,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二)合理运用世贸规则,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三)改革通关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信息共享,共同严把国门;
  
  (四)坚持依法把关,严格履行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合作领域
  
  (一)积极支持和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推广电子通关(通关单电脑联网核查)、原产地证、“一单两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物流信息、统计信息等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二)建立关检协同执法机制,在敏感商品进出口监管、货物转关运输、商品分类鉴定、旅检通道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应对重大疫病疫情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全面合作。
  
  (三)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联合实施贸易调控措施,维护国家利益。
  
  (四)建立关检HS编码与法检目录联动调整机制。
  
  (五)贯彻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关检相互支持配合,做好口岸建设、开放验收及相关工作。
  
  (六)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区港联动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关检合作监管模式。
  
  (七)双方相互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建立打击走私和防止逃漏检的全面合作机制。
  
  (八)建立涉及双方业务的重大政务信息相互沟通联系制度。
  
  (九)双方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保障机制
  
  (一)建立关检联络协调工作制度
  
  1.建立关检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双方每年召开一次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关检合作重大事项。部际联席会议由双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必要时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2.实行关检合作协调工作例会制度。双方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例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商定和承办关检合作的具体事项。协调工作例会由双方协调负责人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3.设立关检合作专题小组。负责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并按照协调工作例会要求,具体承办有关事项,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二)关检合作机制负责部门和人员
  
  关检合作机制工作的负责机构为海关总署办公厅和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负责推动、落实备忘录确定的合作事项。
  
  关检合作机制协调负责人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和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关检合作机制的联络人由双方协调负责人指定。
  
  专题小组由双方各自指定一人共同担任组长,其他组成人员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商定。
  
  (三)全面促进各地关检合作
  
  双方积极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有效开展关检合作工作。各直属海关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备忘录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关检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所辖区域全面实现关检合作,共同严把国门,促进经贸发展,维护国家利益。
  本备忘录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将来所有依照本备忘录通过的文件。
  
  本备忘录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备忘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
  
  
海关总署(签名)质检总局(签名)
  
  牟新生 李长江
  
  2005年3月23日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1: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业务合作机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就进口货物海关估价和归类业务开展合作,对于准确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和商品归类,打击价格瞒骗,保障国家税收,加强海关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经过商议,就双方的联系配合制定如下合作机制:
  
  一、开展合作的目的
  
  为应对加入WTO后税收征管和进口货物归类、估价工作面临的挑战,积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科学正确地确定进口商品属性、品质、归类和完税价格,有效打击价格瞒骗,建立科学征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国家税收。
  
  二、合作的范围
  
  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双方商定,就进口货物检验、归类和估价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全面、长期、稳定的合作。
  
  海关在确定进口货物归类或完税价格时,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进口货物交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海关提出的要求出具该货物完整的、规范的品质或价值鉴定报告,作为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归类和完税价格的技术性参考指标。
  
  经商定,近期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非正品或废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海关的具体要求,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出具品质鉴定报告,具体商品和检验要求将另行制定,首批实施的商品是钢材和塑料。
  
  2.二手机电设备或翻新设备。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海关委托的这类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品质以及价值的鉴定工作,出具货物品质和价值鉴定报告。
  
  3.进口汽车配置情况的鉴定。对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或相关机构对这类产品出具有关鉴定报告,海关予以认可。
  
  4.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商品检验监管中发现有高价低报、瞒报等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海关通报。
  
  5.海关需检验检疫机构配合的其他个案检验、鉴定。
  
  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和贸易情况较复杂的货物种类,双方将共同确定一个《委托鉴定目录》,对目录内的进口货物海关根据需要委托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品质或价值鉴定。该目录为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适时加以调整。
  
  三、合作的形式和相关费用
  
  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的合作为行政委托性质的工作,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具体的合作形式确定为:
  
  (一)《委托鉴定目录》中的需品质鉴定的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海关出具的“委托估价检验鉴定联系单”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有关品质鉴定工作,并根据海关要求出具专用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作为海关估价参考的技术性指标。
  
  (二)对于《委托鉴定目录》中需价值鉴定的货物:
  
  海关直接出具委托书,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有关价值鉴定工作,并根据海关要求出具专用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作为海关估价参考的技术性指标。
  
  (三)对于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已有的合作,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具体运行方式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与当地同级别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双方按照本合作机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开展工作,互相支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合作机制的内容要求,各负其责,并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随后下发),其中将确定《委托鉴定目录》、具体的鉴定要求、委托估价检验鉴定联系单和海关直接出具委托书的格式等操作事项。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同级别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合作情况分别上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五、合作协调机制
  
  鉴于合作的重要性,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应建立合作的长效协调机制,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不定期例会制度和正常联络机制,双方共同成立协调联络组,以保证合作运行的高效、规范、有序。同时,在具体业务运作中建立双方所属平级机构的对应协调机制,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行政业务互助、商品信息联网合作。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遇到问题,及时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研究解决办法。
  
  六、业务培训机制
  
  建立并加强双方的业务交流工作,形成制度。不定期开展业务研讨;就海关归类、估价和价值鉴定等业务开展相互培训,以取长补短,增加业务层面的深层了解,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和业务的顺利运行,增进互信。
  
  七、信息交流制度
  
  双方同意在合作领域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的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明确交流的内容、方式和层次,以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确保检验、归类、估价等工作的准确,减少关税的流失。
  
  八、生效和解释
  
  本合作机制自签字之日起实施。合作机制实施一年后,由双方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
  
  本合作机制条款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税征管司代表签字) (检验监管司代表签字)
  
   高融昆 王新
  
   2004年3月9日 2004年3月9日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2: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口岸旅检现场工作的合作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进出境法律、法规规定,为贯彻落实“大通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快旅客通关速度,落实关检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就口岸旅检工作加强合作,协同执法,制定以下方案。
  
  一、口岸旅检通道设置原则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参考部分国家旅检工作模式,在旅检现场入、出境旅客通道上方,分别设置中国海关、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各一个;保留检验检疫工作间、工作台;工作台正面标设“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
  
  二、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制度
  
  尽快完善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制度,将现行《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报内容,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入境旅客应按规定填写《申报单》,并向海关申报。
  
  三、对旅客携带物品实行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
  
  (一)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即:从旅检现场海关管理的X光机检查设备中接出一条线路,连接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同时监控X光机采集的受查验的旅客行李的物理图像,实现双方对X光机物理图像的信息共享。
  
  (二)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应安装在其现场工作台或工作间等能够满足检验检疫机构监控和必要检查要求的地方。
  
  (三)实行“一机两屏”模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均可指定过机查验对象,实施抽检查验,对来自疫区的重点人群、航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高过机比例的,海关给予配合实施。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监控查验,发现疑是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处理工作,应当在动植物检疫工作间内按规定施行。
  
  (五)实行“一机两屏”模式,X光机设备的操作控制、维护管理由海关负责。检验检疫机构接出的线路及显示屏,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协商负责安装、调试和维护,所需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四、海关、检验检疫检查合作
  
  海关在旅客携带物品查验中,应当将旅客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及时移交检验检疫机构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携带物品查验过程中,应当将查获的属海关监管的物品及时移交海关处理。双方应在物品移交过程中办理好相关手续,加强配合,共同严把国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将按以上方案内容,联合发文,通知各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遵照执行。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3: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特大型港口计划”实施方案
  
  一、合作宗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应对与美国能源部进行“特大型港口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合作,双方应本着“一口对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宗旨开展合作。
  
  对于美方而言,双方代表的是中国政府,维护的是中方的利益,因此凡遇到问题,双方应先协调统一口径后,再与美方交涉,避免出现内部矛盾和前后矛盾。但双方因法定职责有所不同,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各自按专业及分工领域履行自身职责。
  二、合作目的
  
  积极反恐,完善打击非法贩运核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工作机制,应在对外合作中本着“以我为主、平等合作、双向互利”的原则指导工作。
  
  三、合作内容
  
  (一)美方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情况
  
  借鉴1997年以来美方陆续与俄罗斯、日本等20多个国家的海关开展合作,在机场、海港和陆地入境口岸安装放射性物质检测设备取得成功的经验,考虑到美方正与有关开展CSI(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的国家探讨合作前景,双方须共同对外,互为补足。
  
  (二)双方的配合内容及程序
  
  美方提出可应中方要求提供设备及主要零配件,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中方协助进行系统设计,并负责日常操作及维护等工作,一旦系统报警,中方及美方派驻执行CSI合作的人员均会收到信号。
  
  鉴此,且根据海关、质检部门的法定职责分工及前述合作宗旨,在我方签署并实施“计划”应由双方实现“共同谈判、共同签署、共同实施”,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海关负责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方案,以顺应进出境及港区物流走向;
  
  2.双方联合提出对所安装系统的技术方案,报警信号应可同时由海关与质检部门接收,待中方确认确有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情况后,再通知美方;
  
  3.海关负责对安装了检测设备的港区进行卡口值守;
  
  4.一旦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海关应立即通知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对辐射剂量进行测定,如属异常,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如有必要,可由海关利用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进行查验,并打印机检图像;
  
  6.经质检部门检测并经海关核对有关报关数据后,如发现有走私嫌疑,由海关缉私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7.双方应联合提出与美方派驻人员的日常配合和信息交换方案,并由海关人员直接与美方进行联络;
  
  8.对涉嫌非法贩运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后续调查结果,可按中美商定方式进行情况通报。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4:
  
  关于区港联动试点——保税物流园区关检合作方案
  
  为保证区港联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和规范对保税物流园区检验检疫监管,推动现代物流发展,提出如下方案:
  
  一、由海关总署尽快报请国务院明确如下问题:
  
  1.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在保税物流园区规划和监管中的职责,并相应规范区港联动试点的程序和标准。
  
  2.国家质检总局作为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对区港联动试点——保税物流园区的验收。
  
  二、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海关,共同做好对区港联动试点的前期规划和后续监管以及预验收工作。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监管。在严密监管的前提下,做好促进和服务工作。
  
  四、试点地区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必要的监管设施和办公条件。
  
  五、在海关监管系统中加入属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货物的监管条件,对上述范围内的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验放。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同为口岸执法单位,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切实加强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协调配合,有效解决双方在口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配合方面的问题,对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精神,促进口岸整体通关环境改善,进一步服务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主要领导的共同关注和大力推动下,按照“依法办事、互相体谅、先易后难、急事急办”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从大局出发,充分运用创新思维,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双方共同拟订并签署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及其相关附件。这是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在今后口岸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的长期指导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

  
  为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共同严把国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并签署备忘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按照依法把关、监管有效、资源共享、协同执法的原则,建立关检合作机制,确保海关和检验检疫各项职能全面履行。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实现口岸监管有效、方便进出,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二)合理运用世贸规则,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三)改革通关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信息共享,共同严把国门;
  
  (四)坚持依法把关,严格履行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合作领域
  
  (一)积极支持和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推广电子通关(通关单电脑联网核查)、原产地证、“一单两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物流信息、统计信息等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二)建立关检协同执法机制,在敏感商品进出口监管、货物转关运输、商品分类鉴定、旅检通道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应对重大疫病疫情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全面合作。
  
  (三)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联合实施贸易调控措施,维护国家利益。
  
  (四)建立关检HS编码与法检目录联动调整机制。
  
  (五)贯彻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关检相互支持配合,做好口岸建设、开放验收及相关工作。
  
  (六)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区港联动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关检合作监管模式。
  
  (七)双方相互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建立打击走私和防止逃漏检的全面合作机制。
  
  (八)建立涉及双方业务的重大政务信息相互沟通联系制度。
  
  (九)双方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保障机制
  
  (一)建立关检联络协调工作制度
  
  1.建立关检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双方每年召开一次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关检合作重大事项。部际联席会议由双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必要时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2.实行关检合作协调工作例会制度。双方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例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商定和承办关检合作的具体事项。协调工作例会由双方协调负责人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3.设立关检合作专题小组。负责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并按照协调工作例会要求,具体承办有关事项,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二)关检合作机制负责部门和人员
  
  关检合作机制工作的负责机构为海关总署办公厅和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负责推动、落实备忘录确定的合作事项。
  
  关检合作机制协调负责人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和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关检合作机制的联络人由双方协调负责人指定。
  
  专题小组由双方各自指定一人共同担任组长,其他组成人员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商定。
  
  (三)全面促进各地关检合作
  
  双方积极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有效开展关检合作工作。各直属海关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备忘录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关检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所辖区域全面实现关检合作,共同严把国门,促进经贸发展,维护国家利益。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署厅发[200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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