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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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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科学地反映化工产品的质量状况,对化工质量的宏观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重要化工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开展统计分析,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 统计范围:县级以上化工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化工部负责全国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由部技术监督司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行业的化工产品质量统计工作;
  
  二、组织、收集、整理、提供全行业的质量评价、考核、统计资料,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负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化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资料;
  
  四、组织开展质量考核、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简称各地化工部门,下同)应根据本办法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质量考核、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员;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工作;
  
  三、严格执行有关统计法规和制度,组织本办法的实施,保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提供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和分析资料;
  
  四、履行对考核、统计人员的使用、培养和晋级工作等职责,使考核、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级质量考核、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或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后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后,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篡改统计、分析报告;
  
  三、考核、统计监督权。监督被考核、统计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检查虚报、瞒报、漏报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问题、建议应及时处理或答复。
  
  第三章 评价、考核、统计指标
  
  第八条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这项指标是产品质量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的一个综合反映。通过对这项指标的评价、考价、分析,不仅可以反映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而且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指标表示如下:G=α1P1+α2P2+α3P3Pq×100
  
  式中:
  
  G:产品质量等级品率,%
  
  Pq: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1:报告期考核产品优等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2:报告期考核产品一等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3:报告期考核产品合格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α1、α2、α3分别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的加权系数,其值分别为1.5、1.0、0.5。
  
  第九条 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这项指标反映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力,是评价、考核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指标表示如下:Z=mM×100
  
  式中:
  
  Z: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
  
  m:一次合格产品量(吨、件或万元)
  
  M:交验产品总量(吨、件或万元)
  
  第十条 工业产品销售率。这项指标可以从宏观上分析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以及对质量的要求,促进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指标表示如下:S=IPqc×100
  
  式中:
  
  S:工业产品销售率,%
  
  I: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销售产值(现价,万元)
  
  Pqc: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现价,万元)
  
  第十一条 质量损失率。这项指标反映质量工作的经济性,从中可以分析企业质量工作的有效性。
  
  指标表示如下:F=Ci+CePqc×100
  
  式中:
  
  F:质量损失率,%
  
  Ci:报告期考核产品内部质量损失成本(现价,万元)
  
  Ce:报告期考核产品外部质量损失成本(现价,万元)
  
  Pqc: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现价,万元)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合格率。这项指标是行政加强质量监督的调控手段之一。
  
  指标表示如下:J=bB×100
  
  式中:
  
  J:监督抽查合格率,%
  
  b:监督抽查合格样品数
  B:监督抽查样品总数
  
  第十三条 新产品产值率。这项指标反映新产品在整个产品中的构成情况。
  
  指标表示如下:N=PnP×100
  
  式中:
  
  N:新产品产值率,%
  
  Pn:报告期新产品产值(90不变化,万元)
  
  P:报告期工业总产值(90不变化,万元)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各地化工部门按季组织所辖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按《质定基1表》(见附件1)、《质定综1表》(见附件2)和《化工企业产品质量指标定期报表制度》(见附件3)的要求填报。
  
  第十五条 各地化工部门按《质定综1表》和“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
  
  第十六条 各品种组长厂按《质定基1表》和“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 化工部在接到各地上报的《质定基1表》、《质定综1表》后,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于季后一个月内提出分析报告,上报有关领导和单位并以《质量动态》返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报送方式采用信函、报送磁盘和微机占用电话线路通讯等形式。
  
  第五章 评价、考核、统计要求及纪律
  
  第十九条 各级评价、考核、统计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尚未公开的或者不宜公开的各项统计、分析资料和数据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定期报表制度,报告期内发生的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报表的审计和抽样复核制度,以提高各级评价、考核、统计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数据、凭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价、考核、统计人员应做到:
  
  一、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
  
  二、不得利用职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评价、考核、统计资料;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化工部门应对符合下列表现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改善评价、考核、统计制度和方法等方面有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质量分析、预测等方面有所成就和成效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评价、考核、统计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部门对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
  
  一、虚报或瞒报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或篡改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评价、考核、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评价、考核、统计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
  
  五、未经批准和核定,自行编制发布化工产品质量统计调查表或者公布考核、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工业产品销售率、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质量损失率仅统计考核的化工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新产品产值率是统计考核的化工产品涉及到的县级以上化工企业的全部产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质定其1表(略)
  
  附件2:质定综1表(略)
  
  附件3:化工企业产品质量指标定期报表制度
  
  一、设置本报表制度的依据: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管发(1991)540号文编制本报表制度。
  
  二、报表设置目的:收集汇总各地区化工产品质量信息。
  
  三、统计范围:县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统计对象:100种主要化工产品已完成三级分等的产品。
  
  五、统计内容:
  
  1、本方案包括:“工业企业产品质量指标(质定基1表)”、“工业企业产品质量指标(质定综1表)”(见附件1、2)。
  
  2、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管发540号文修改制定“质定基1表”、“质定综1表”。根据化工产品质量统计的需要,撤消原表中的“工业净产值”、“优质产品产值率”、“质量稳定提高率”、“质量计划完成率”等四项指标,添加“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监督抽查合格率”等两项指标。
  
  六、汇总办法及上报时间:
  
  1、企业按各考核品种分别填报“质定基1表”,做好必要的文字说明,除作为本企业的质量档案外,于季后10天内分品种向组长单位报送。
  
  2、企业汇总考核品种填报“质定综1表”,提供本企业的综合质量状况,于季后10天内向本地化工厅(局、总公司)报送。
  
  3、各考核品种组长厂负责汇总相应品种的各企业质量季报,除建立该品种的综合质量档案外,按要求填报“质定基1表”,做好必要的文字说明,并于季后20天内向化工部报送“质定基1表”。
  4、各地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管理、协调、沟通本行政区域的化工产品质量考评、统计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具体指导,按要求填报“质定综1表”,做好必要的文字说明,于季后20天内向化工部报送。
  
  5、化工部技术监督司质量处定期编辑“质量动态”,除报送有关主管领导外,同时反馈给部内有关司(局、总公司)和各地化工厅(局、总公司)及有关企业。
  
  七、填报说明:各指标定义及解释均以“化工产品质量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为准,其中:
  
  1、分等产品的划分和评定原则,按国家标准GB/T12707《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和部、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执行;产品质量等级品率按已分等产品进行统计。
  
  2、内、外部质量损失成本的统计,按国家标准GB/T13341-91《质量损失率的确定及核算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及部、行业、试点品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新产品产值的统计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技监局管发(1991)368号“关于印发《全国工业产品质量指标体系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监督抽查的统计范围包括:国家、部、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三级的行业、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情况。
  
  5、在合同环境下,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按合格品计算。
  
  6、各地一律按本报表制度的格式(见附件1、2)自行印制统计用表。
  
  7、本报表制度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附:编码规则
  
  一、单位代码
  
  1、省市厅局(单列市)代码
  
  此规则将国际行政区划码的前两位作为省厅的代码;为避免与各省的国标码重,单列市的代码从70开始排列。其排列顺序如下: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11北京市43湖南省
  
  12天津市44广东省
  
  13河北省45广西区
  
  14山西省46海南省
  
  15内蒙古51四川省
  
  21辽宁省52贵州省
  
  22吉林省53云南省
  
  23黑龙江61陕西省
  
  31上海市62甘肃省
  
  32江苏省63青海省
  
  33浙江省64宁夏区
  
  34安徽省65新疆区
  
  35福建省71重庆市
  
  36江苏省72大连市
  
  37山东省73青岛市
  
  41河南省74厦门市
  
  42湖北省75宁波市
  
  2、企业代码
  
  此规则规定企业代码长度为五位;其结构如下:
  
  前两位为省厅(单列市)代码,后三位为顺序号,由省厅(单列市)将所属企业按顺序排列,从001开始递增。编码完成后报部备案,并尽快下发到各企业,以便企业报表时使用。
  
  3、组长厂代码
  
  代码长度为两位,除上海化机一厂的组长厂代码为33外,其它各组长厂代码与本组负责汇总的产品代码相同。
  
  二、产品代码
  
  代码长度为两位,其排列顺序如下:
  
  代码产品名称代码产品名称
  
  01立德粉17工业碳酸钡
  
  02工业冰乙酸18工业用氢氧化钠
  
  03工业合成苯酚19电石
  
  04甲醛溶液20混合甲胺
  
  05工业合成乙醇21硝酸钠
  
  06工业邻苯二甲22工业亚硝酸钠
  
  酸二辛脂23工业甲醇
  
  07工业丙烯酸脂24工业硫酸
  
  08氰戊菊脂原药25农用氯化胺
  
  09对硝基氯化苯26硝酸铵
  
  10多菌灵原药27农用碳酸氢铵
  
  11三环唑原药28硝酸磷肥
  
  12绿麦隆原药29工业碳酸钠
  
  13莠去津原药30尿素
  
  14工业过氧化氢31胶鞋(运动鞋)
  
  15工业铬酸酐32避孕套
  
  16工业无水硫酸钠33卧式储罐
  
  34固定管壳式换热器
  
  三、填报要求
  
  1、企业上报“质定基1表”、“质定综1表”时,均按报表要求填报单位代码和产品代码。
  
  2、组长厂上报“质定基1表”时,填报的单位代码为本组长厂代码,产品代码为该汇总的产品代码。
  
  3、省厅(单列市)上报“质定综1表”时,表头填报本省厅(单列市)代码。
  
  附:《化工产品质量考评工作资料汇编》修改说明
  
  1、统计范围由原来“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改为“县级以上化工企业”。
  
  2、为与国家技术监督局一致,现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加权系数由原来的α1=1.2,α2=1,α3=0.8改为α1=1.5,α2=1,α1=0.5。
  
  3、“工业铬酸酐”的组长厂由青岛红星化工厂改为济南裕兴化工厂,该厂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五柳闸14号,邮编:250033,单位:济南裕兴化工厂铬盐协作组,联系人:杨和平;“工业硫酸”的组长厂由上海吴泾化工厂改为太化集团公司硫酸厂,该厂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河西区南堰,邮编:030021,单位:太化集团公司硫酸厂企管科,联系人:赵合云。
  
  4、原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质量处现已改为技术监督司质量处。

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科学地反映化工产品的质量状况,对化工质量的宏观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重要化工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开展统计分析,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 统计范围:县级以上化工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化工部负责全国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由部技术监督司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行业的化工产品质量统计工作;
  
  二、组织、收集、整理、提供全行业的质量评价、考核、统计资料,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负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化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资料;
  
  四、组织开展质量考核、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简称各地化工部门,下同)应根据本办法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质量考核、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员;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工作;
  
  三、严格执行有关统计法规和制度,组织本办法的实施,保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提供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和分析资料;
  
  四、履行对考核、统计人员的使用、培养和晋级工作等职责,使考核、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级质量考核、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或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后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后,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篡改统计、分析报告;
  
  三、考核、统计监督权。监督被考核、统计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检查虚报、瞒报、漏报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问题、建议应及时处理或答复。
  
  第三章 评价、考核、统计指标
  
  第八条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这项指标是产品质量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的一个综合反映。通过对这项指标的评价、考价、分析,不仅可以反映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而且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指标表示如下:G=α1P1+α2P2+α3P3Pq×100
  
  式中:
  
  G:产品质量等级品率,%
  
  Pq: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1:报告期考核产品优等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2:报告期考核产品一等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3:报告期考核产品合格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α1、α2、α3分别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的加权系数,其值分别为1.5、1.0、0.5。
  
  第九条 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这项指标反映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力,是评价、考核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指标表示如下:Z=mM×100
  
  式中:
  
  Z: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
  
  m:一次合格产品量(吨、件或万元)
  
  M:交验产品总量(吨、件或万元)
  
  第十条 工业产品销售率。这项指标可以从宏观上分析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以及对质量的要求,促进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指标表示如下:S=IPqc×100
  
  式中:
  
  S:工业产品销售率,%
  
  I: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销售产值(现价,万元)
  
  Pqc: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现价,万元)
  
  第十一条 质量损失率。这项指标反映质量工作的经济性,从中可以分析企业质量工作的有效性。
  
  指标表示如下:F=Ci+CePqc×100
  
  式中:
  
  F:质量损失率,%
  
  Ci:报告期考核产品内部质量损失成本(现价,万元)
  
  Ce:报告期考核产品外部质量损失成本(现价,万元)
  
  Pqc: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现价,万元)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合格率。这项指标是行政加强质量监督的调控手段之一。
  
  指标表示如下:J=bB×100
  
  式中:
  
  J:监督抽查合格率,%
  
  b:监督抽查合格样品数
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化督发[1995]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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