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 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 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圣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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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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