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是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手册》能胜任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ISO/IEC指南25-1990《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质检中心庆是专职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研院(所)的二级机构。 第四条 质检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所)的行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七条 质检中心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质量手册 第八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质量手册》,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正性声明 2、目录 3、批准页 4、前言 5、质量方针 6、组织机构与职责 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8、仪器设备情况 9、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10、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11、质量保证体系图 12、管理制度 13、质量手册的管理 14、主要文件格式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3、产品检验的抽样制度 4、检验样品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5、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6、原始记录填写、保管和检查制度 7、现场监督检验制度 8、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9、检验用药品、器材和标准物质、危险品的领用及管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11、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量值溯源制度 13、检验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4、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质检中心应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需要。 1、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它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明显的标志。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和比对。 第十二条 未定型专用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环境的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3、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配备必要的、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理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做好检验工作。 1、根据任务编制检验计划并按时完成。 2、应制定能够有效运行的检验工作程序。 3、标准资料齐全,严格按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要求格式统一,编号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整。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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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检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检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检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和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存档,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XX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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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是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手册》能胜任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ISO/IEC指南25-1990《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质检中心庆是专职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研院(所)的二级机构。 第四条 质检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所)的行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七条 质检中心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质量手册 第八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质量手册》,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正性声明 2、目录 3、批准页 4、前言 5、质量方针 6、组织机构与职责 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8、仪器设备情况 9、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10、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11、质量保证体系图 12、管理制度 13、质量手册的管理 14、主要文件格式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3、产品检验的抽样制度 4、检验样品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5、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6、原始记录填写、保管和检查制度 7、现场监督检验制度 8、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9、检验用药品、器材和标准物质、危险品的领用及管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11、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量值溯源制度 13、检验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4、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质检中心应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需要。 1、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它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明显的标志。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和比对。 第十二条 未定型专用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环境的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3、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配备必要的、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理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做好检验工作。 1、根据任务编制检验计划并按时完成。 2、应制定能够有效运行的检验工作程序。 3、标准资料齐全,严格按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要求格式统一,编号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整。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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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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