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广东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广东省政府

文  号:粤建房字[1993]094号

发布日期:1993-8-1

执行日期:1993-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城、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及经纪人。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是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提供方便的一种经营性的中介服务工作。

  中介服务工作包括房地产投资可行性研究及其策划、政策咨询、信息提供、物业代理等。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考核经纪人,核发《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以下简称“经纪人证”);

  (二)审核经纪机构资质,签发经纪机构资质批准文件;

  (三)监督、引导经纪活动;

  (四)处理、仲裁经纪活动纠纷。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的经纪人,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核发的经纪人证并隶属具备法人资格的经纪机构,方可进行经纪活动。

  第六条 申领经纪人证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高中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历;

  (三)对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业务较熟悉;

  (四)一贯遵守国家法律。

  市、县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应对申领经纪人证的个人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经纪人证书。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可以是全民、集体或私人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八条 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章程和财务制度;

  (二)有三名以上持有经纪人证的专业经纪人;

  (三)有固定的办事场所;

  (四)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私营企业三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按下列程序审批并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一)省属单位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市属单位、区(市辖区)属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县属单位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境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司)在境内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须与中方同类机构合资或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批外,仍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

  省内经纪机构接受境外客户委托业务,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工作机构,同时负责管理本机构的经纪人。

  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客户委托,保质保量提供各种中介服务成果,并签订有关中介服务合同;

  (二)安排本机构经纪人的经纪事务;

  (三)向客户收取经纪服务费。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应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活动,不得套购开发公司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在受客户委托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 经纪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经纪机构与委托代理的当事人签订经纪合同后,可预收经纪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并于每次经纪成功后一次性全额收缴,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缴交。如经纪业务未成的,经纪人应退回预收款给当事人。

  第十五条 经纪费用的收取,实行价高量大,收费比例低;价低量小,收费比例高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经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税费;

  (二)向所在机构缴交管理经费;

  (三)接受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

  (四)服从经纪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税费;

  (二)向当地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缴交收入总额(税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订;

  (三)接受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

  (四)向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批准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及经纪人,由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纪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九条 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必须公正、诚实,严禁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纪人违反合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在开展经纪活动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则取消其经纪资质,责令停止经纪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检,经年检合格后才能继续执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个人,应按本办法补办手续。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准继续开业。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及委托双方如发生纠纷,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及《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制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式样印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粤建房字[1993]94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2006年度报表及分析的函   下一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47.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