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国家投资或社会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元市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国家投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援助)、港澳援助、国外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或比选方式。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监察局配合,负责招标或比选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投资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在全省范围招标或比选确定20家社会中介机构入选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资格备选库,有效期三年。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招标或比选程序、操作规程等方案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审计机关在招标比选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设定的标准; (三)社会信誉好,执业3年以上,构建了内部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四)承办的审计业务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六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80%或以下计取,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审计经费由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在建设项目中列支,进入项目建设成本,财政予以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完工、具备审计条件后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收到书面申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具备审计条件后,按以下顺序在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备选库进行分派审计项目:一是审计机关按审计项目的专业特点指定中介机构;二是按考核排名先后顺序安排;三是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由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计划通知,并纳入项目管理和考核。 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项目工程审计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范本,有关条款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 第九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监督。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触;中介机构承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必须从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现场验证核实必须有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书面记录;重要审计事项书面报告,由审计机关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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