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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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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国家投资或社会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元市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国家投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援助)、港澳援助、国外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或比选方式。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监察局配合,负责招标或比选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投资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在全省范围招标或比选确定20家社会中介机构入选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资格备选库,有效期三年。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招标或比选程序、操作规程等方案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审计机关在招标比选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设定的标准;
  
  (三)社会信誉好,执业3年以上,构建了内部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四)承办的审计业务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六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80%或以下计取,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审计经费由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在建设项目中列支,进入项目建设成本,财政予以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完工、具备审计条件后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收到书面申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具备审计条件后,按以下顺序在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备选库进行分派审计项目:一是审计机关按审计项目的专业特点指定中介机构;二是按考核排名先后顺序安排;三是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由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计划通知,并纳入项目管理和考核。
  
  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项目工程审计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范本,有关条款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
  
  第九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监督。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触;中介机构承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必须从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现场验证核实必须有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书面记录;重要审计事项书面报告,由审计机关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初步结果须经审计机关复核,方可交建设、施工单位签章确认,按规定程序出具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应就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书面承诺,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组长、相关审计科室、法制科进行复核,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未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对出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或复核意见)后,建设单位根据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计合同,计算应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费;审计机关复核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支付函,建设单位按照审计机关出具的支付函支付中介审计服务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的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将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选择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审计工作必须安排本所注册造价师完成,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中途更改所作的书面承诺。否则,一经调查核实将立即中止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概(预)算、标底、清单、结算的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与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和招监办从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资格备选库中取消。
  
  (一)在一个年度内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达到二次的;
  
  (二)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有三个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审计机关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安排的。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二)利用审计工作进行索贿、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审计过程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
  
  第二十一条 对入选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资格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竞争淘汰机制,由审计机关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港澳援建、国外政府贷援款建设项目工程的结算、决算审计工作,省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国家投资或社会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元市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元市国家投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援助)、港澳援助、国外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或比选方式。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监察局配合,负责招标或比选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投资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在全省范围招标或比选确定20家社会中介机构入选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资格备选库,有效期三年。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招标或比选程序、操作规程等方案由市审计局和市招监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审计机关在招标比选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设定的标准;
  
  (三)社会信誉好,执业3年以上,构建了内部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四)承办的审计业务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六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80%或以下计取,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审计经费由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在建设项目中列支,进入项目建设成本,财政予以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完工、具备审计条件后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收到书面申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具备审计条件后,按以下顺序在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备选库进行分派审计项目:一是审计机关按审计项目的专业特点指定中介机构;二是按考核排名先后顺序安排;三是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由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计划通知,并纳入项目管理和考核。
  
  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项目工程审计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范本,有关条款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
  
  第九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的监督。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触;中介机构承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必须从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现场验证核实必须有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书面记录;重要审计事项书面报告,由审计机关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政府
广府办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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